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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部规定

发布时间:2021-11-02 05:30:41

1、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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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2、汽车销售法律法规知识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有什么好

1、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必须交付合格证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

2、经销商不得强制搭售保险

据介绍,新《办法》明确规定,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经销商可同时经营多个品牌

据了解,新《办法》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新《办法》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销售汽车不再以获得品牌授权为前提,实行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新《办法》禁止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限制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禁止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4、汽车销售部岗位职责条例

销售部岗位职能职责及任职要求一、 销售部职责:1、进行市场调查与分析。2、编制营销计划,提供营销策划、市场开拓方案并组织实施。3、接待来店客户、处理销售业务,完成销售目标。4、负责开拓出租车、团购、集团用车等专项市场。5、开展多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以促进销量,提升**汽车品牌形象。二、 销售经理岗位职责1、 依据企业营销目标和市场需求,制定公司的销售计划并组织实施。2、 主持销售部门日常工作事务,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等资源。3、 负责处理销售人员无权处理或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4、 处理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关系,与其他部门有效合作。5、 做好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工作。6、 寻求部门新的利润增长点。7、 组织本部门员工开拓市场,开展促销和品牌宣传活动。8、 组织本部门员工对二级经销商开发与管理。9、 组织对本部门的人员培训。三、 销售经理岗位要求:1、 掌握现代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经济理论。2、 有良好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3、 有市场竞争的分析能力,有应对棘手问题的处理能力。4、 了解国家对二手车交易的有关政策和交易流程。四、 销售主管岗位职责:1、 完成上级领导下达的经营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将指标层层分解到每个月、每个人。2、 负责经销展厅的现场管理。3、 现场支持与协助销售顾问开展业务。4、 对展厅销售人员进行管理。5、 对二手车的价格能准确估价,判断市场需求;努力开拓市场,收集二手车资源,并及时反馈公司。6、 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进度进行跟踪。五、 销售主管岗位要求: 1、熟悉营销、财务、法律等基础理论知识。 2、掌握汽车构造、公共关系等专业知识。 3、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处理汽车销售的有关问题。 4、有较强的公关意识,善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 5、具备汽车构造知识和熟悉常规机电维修及装潢基本知识。 6、熟悉汽车车型及价格。六、企划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广告宣传、公关计划。 2、负责组织重要的广告宣传活动、公关活动/ 3、协调本部门与其他部门关系/七、企划专员岗位要求: 1、有较强的品牌理念。 2、具备较强的公关能力。 3、熟悉广告等专业知识。八、大客户开发专员岗位职责: 1、研究出租车、团购市场。 2、走访专项市场。 3、提出专项市场销售方案。九、大客户开发专员岗位要求: 1、良好的沟通能力。 2、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及积极性。 3、具有较好的政府公关渠道。十、销售顾问岗位职责: 1、接待来店客户并实现成交。 2、开发基盘用户。 3、研究销售方法。 4、组织、协调相关人员做好客户上牌、按揭、保险等服务工作。

5、做汽车销售一般需要什么条件?

做汽车销售要自信、注意团队合作关系、要有一定的汽车方面的知识,即使不是学汽车专业的,但是只要稍加努力学习,相信就足够应付了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1、汽车销售人员必须热爱汽车,对汽车感兴趣。这是最重要的前提,汽车销售人员对车的爱好会更加了解汽车。这也是奠定汽车销售行业的基础。

2、自信及性格外向。作为一名合格汽车销售顾问性格很重要,不但要性格外向口才和善于交际这也是必不可少的。

3、个人形象,上班时间衬衣和西服要干净得体。标准的礼仪规范及微笑时汽车销售人员的第一形象,可以增加客户对汽车销售人员的信任。

4、熟练掌握车辆所有业务知识,不但提高了汽车销售人员自身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使客户增加对汽车销售人员的信任度,从而开展关系式营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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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技巧

1、对产品的态度

在与客户的互动沟通之中,销售人员需要在产品专业知识方面狠下工夫,了解产品具有的全部优点,了解产品符合顾客需要的各种特点。找出顾客的需求,并将顾客的需求与产品的优点密切结合。

2、对自己的态度

销售人员完善的心态首先是对自己的态度。正确地对自己的态度是:认为自己很优秀,不断持续地增强自信。即便刚刚开始做业务工作,销售人员也应该充满自信,这样,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意志才能不断鼓舞着销售人员,勇于面对顾客。

产品的成功销售离不开与客户的沟通,有了态度才可以成功的销售陈述技巧。

6、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 对汽车4S店有什么影响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
 新办法还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新办法取消了单一授权经营模式,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平衡交易各方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有利于市场秩序;新办法也增加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条款,有利于市场监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谈及新办法的意义时指出。
“办法有严格规范市场的意图,更多体现在经销商的进出,对附加费用和附加业务也做了详细规定,”北京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告诉腾讯财经,该办法也有利于经销商地位的提升,但具体效果要看执行力度,短期内不会动摇现有的4S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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