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的问题?
消费欺诈通常表现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5、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汽车销售违反行为扩展资料:
三倍赔偿的情况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几种欺诈消费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
2、事故车买卖是否违法
3、汽车加价销售是违法行为吗?
据我所知,除了水电、石油、铁路和民航运价等小部分国家定价的商品采取严格限价外,其他商品商品的售价都是随行就市的。而且,国内汽车公布的是建议零售价,不是强制意义的统一售价,因此也就不存在什么违法加价的说法。
4、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
5、汽车销售界中的飞单是否是违法行为
这个法律上还没有相关规定,属于灰色地带。
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
1.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
一般都是因为利益的驱使,不管是什么行业的飞单,基本上都是因为公司销售业务员在公司的分配制度上未达成共识;这其中不能说全是因为业务员的贪婪,但是不管怎么说飞单还是不能放到台面上的业务,属于灰色收入。
飞单在很多行业都普遍存在,比如印刷行业等。
2.飞单还有另一种解释,指员工将售卖产品的营业款据为已有,并不记入帐中。
6、我是汽车行业的销售顾问,我们不断对员工进行罚款,而且事前没有任何说明,上来就罚款一百元,这中行为我
集体辞职是最好的办法,也是最有利的抗议。所有被罚的人集体找最大的领导递辞职信,你看谁的脸红?
7、汽车的捆绑销售真的算是违法行为吗?
在买新车的时候,可能很多的车主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你看中了一款新车,新车的售价也在自己的预算区间内,但是去4S店买车的时候,却不是按照指导价销售的,往往会被要求强制购买几千甚至几万块钱的装潢才可以购买,如果不够买这些装潢,那么就买不到这款车。其实现在很多比较热门的车型都会被4S店捆绑销售其他的项目,例如要求强制购买保险、强制购买装潢,其实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这种强制捆绑销售是违法的,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捆绑销售往往无法做到有效禁止。为什么热门的车型4S店都要捆绑卖车呢?
其实很简单,因为同一个汽车品牌下不可能所有的车型都很畅销,一般都会有几款冷门车型,而汽车厂家不会允许4S店只定热门车型,冷门车型也会搭配着配送给4S店。这些冷门车型自然是不好卖的,所以4S店基本都是亏本销售,
然后亏的钱就要想办法从热门车型上赚回来。其实网上有很多人说如果4S店捆绑销售汽车,我们可以去消费者维权协会进行维权,但实际上维权是很难的,如果你真的告到了消费者协会那里,那么4S店顶多不把车卖给你了,
毕竟卖不卖车给你是4S店的自由,如果4S店不愿把车卖给你,那么消费者维权协会也没有办法。所以,如果你真的不愿被4S店捆绑销售,那么就不要去一味的选择非常热门的车型和颜色,选择那些上市时间比较长,优惠幅度比较大的车型或许会更加划算。
8、汽车销售领域有哪些乱象?
汽车销售领域乱象丛生,销售假冒伪劣,欺诈,加装卖高价,现象层次不从,难道我们就无能为力吗,接下来小编梳理下现在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触目惊心呀!
通过梳理发现,目前汽车销售中使用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低配车加装卖高价、涉险事故车当新车卖、以及更加恶劣的故意销售国家禁售车,致使不明真相的购车者因为不能挂牌合法营运,而血本无归。
此外,通常人们印象中普遍认为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的都是一些不上档次、不上规模的小摊小贩或小店行为。但是,本报课题组调研发现,曾经占据全国汽车销售业绩冠军宝座、并于去年成功登陆A股市场的河北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汽贸”)居然也深陷“欺诈门”。以空白合同让购车人先签字,然后将“购买”演绎成“租赁”、并把国家明令禁售的车辆经改装后充当正规车进行租售。
中汽协秘书长董扬认为中国汽车根本不存在产能过剩,当然有他的依据。可为什么经销商普遍亏损?长期以来,由于品牌的差异,经销商的总体经营状况是盈利、持平和亏损各占1/3。但从2012年开始,经销商亏损面开始加大,2013年,除个别高端进口车型和超豪华品牌,大多量产品牌都是“新车销售不挣钱”;到2014年“亏损销售”就成了经销商的主旋律。据庞大集团(601258,股吧)2014年三季度财报,集团营收465亿元,同比增长3%,但净利润只有9376万元,比去年同期的3亿元剧降70%。实力如此强大的经销商集团尚且如此,中小经销商的苦日子可想而知。
观察人士指出,很多企业因为不讲诚信、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尽管能够风光一时,甚至可能短暂占据行业龙头地位。但是,一夜之间垮塌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远的如具有百年老字号的冠生园食品,因为使用成年发霉的月饼做新月饼的馅被媒体曝光后,迅速倒闭;近的如三鹿奶粉曾经享誉国产婴儿奶粉第一品牌,因为使用掺有三聚氰胺的原奶,既坑害了众多婴儿的健康和生命,企业自己也最终自食其果,不仅瞬间倒闭,其老板还因此锒铛入狱。
首先单一销售模式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购车基本都要去到4S店购买,而事实上,消费者对4S店可谓又爱又恨,一方面,4S店因其专业、信誉度高等诸多优点成为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的第一选择。另一方面,由于购车渠道单一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4S店反而存在收费不透明甚至于漫天要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正因如此,截止至12月20日为止,汽车投诉网在2017年共收到9132宗投诉,其中有关销售服务类的投诉高达5717宗,占比62.60%,可见销售乱象之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