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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库存汽车欺诈

发布时间:2021-11-28 03:50:26

1、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1)销售库存汽车欺诈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

3、4S店将库存2年的车当新车卖,是不是欺诈消费者

4、一汽大众销售人员给的是库存车,还说的新车,这算欺骗消费者吗

第一次买车,往往什么都不懂,容易掉坑里,尤其是没做功课,就直接去买了,销售人内员,看你这也没容问,那也没问,他们就知道机会来啦,把哪些卖不掉的车,然后卖给你,你不懂,自然也就不会在意到,说不准领新车的时候,还给销售发感谢红包,还说了N句谢谢咧。

5、汽车销售商欺骗消费者怎么投诉

6、买了库存车,怎么维权

1、与经销商协商和解
买到库存车,首要任务是对汽车容易出现损耗的配件进行细致的检查,如有问题可以根据销售给你的《保养手册》上的易损项目,对照损坏部件是否符合更换要求,然后再去4S店更换。有些比较难搞的4S店,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车主要求,那么在协商期间车主要注意汽车维权的最佳时效性,不要被4S店的拖延而耽误投诉时间。如果证据充分,4S店还故意推诿,不解决问题,车主就要采取其它方式或采取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了。
2、向汽车厂家投诉请求解决办法
在与4S店沟通无果后,车主可以选择拨打汽车厂家的投诉热线,直接将问题反馈给厂家。但多数情况下,厂家会跟车主打迂回战,并将“皮球”踢回给4S店,如果车主在厂家和4S店之间周旋太久,并且4S店的态度没有改观,那就说明问题基本没有回旋的余地了。
3、可向消费者协会与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协会是按地区划分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这种全国性的协会,不一定会及时给到反馈,所以要投诉最好是找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比较好。毕竟本地的消费者协会有一个地狱优势,如果有需要可以也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或组织当面协调等,并且效率会高很多。不过消费者协会只针对问题进行调解,并没有执法权,所以并不是所有投诉问题都能到解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纠纷,消费者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讼是指消费者直接将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首先,车主要拟好维权起诉状,然后搜集维权证据,最后到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后,就会对事件进行排期审理。

7、汽车销售欺诈三倍赔偿的问题?

消费欺诈通常表现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5、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消费者可以获得三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销售库存汽车欺诈扩展资料:

三倍赔偿的情况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几种欺诈消费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

8、怎么投诉4s店故意卖给我库存车?

首先确定这次交易是否给你带来了损失,比如无法上牌,或者上牌中产生高额的费用,或者其他的额外支出;

其次在整个交易过程中,4S店是否对车辆库存信息做了明确的告知,或者你在合同中是否签署了类似库存车辆确认单、优惠原因中是否有“库存”等信息。

在确定上述两项后,如果库存车只是时间有点长,一般问题不大。4S店还是会正常的进行保养和保修;如果造成损失较大,4S店存在欺诈行为,可以找4S店、当地消协、汽车品牌厂家等多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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