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关于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于规范发展汽车产业是一长期利好
《汽车产业政策》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消费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意见,将对汽车产业规范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我们认为《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市场集中度,避免低平重复建设,对于规范发展汽车产业是一长期利好。
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抑制投资过热。新产业政策的进入门槛大大提高,同时还建立了退出机制。政策颁布后非汽车企业要想进入汽车领域只有通过并入大的汽车集团,或由其他汽车企业兼并重组才可进入。
传统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的格局将被打破,未来将形成新的市竞争格局。《政策》提出15%的底线,标准将打破原有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格局,将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鼓励自主品牌开发,《政策》提出了自主开发的形式并对自主开发给予政策上的支持,限制依赖散件组装方式生产汽车,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战略经营。
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政策》中鼓励发展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和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我们认为这些将改变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的格局,小排量微型车如长安、哈飞等将受益。
鼓励零配件企业进入国际汽车零配件采购体系。《政策》指出零部件的发展方向并将对优势零配件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我们认为这有利于汽车零配件企业的做大做强,对产品在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已经与外资企业进行合作的上市公司如曙光股份(600303)、威孚高科(000581)的发展有利。
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汽车消费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起捆绑出台,政策重申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表明随着私人购车比例的增大,政府在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上会有更多的作为。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虽然从长期来看是利好消息,但短期内对汽车类上市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由于受信贷政策收缩、钢铁等原材料涨、近期油价的持续上涨导致汽车综合使用成本大幅上升、汽车产能扩张,供需不平衡、通过抑制投资的宏观调控使得作为运输性生产资料的汽车短期需求受到影响等等导致汽车厂商竞争进一步升级、行业利润增速减缓、毛利率下降成为必然。汽车板块普涨可能性较小,但部分龙头上市公司在持续下跌后股价出现明显低估,仍然具有投资价值。
《汽车产业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于6月1日正式出台,新的产业政策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和消费都给出了相应的规范性和指导性意见,将对汽车产业规范发展带来深远影响。我们认为《政策》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市场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对于规范发展汽车产业是一长期利好。
《政策》相对于1994年的汽车产业政策增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主要包括政策目标、发展规划、技术政策、结构调整、退出机制、准入管理、商标品牌、产品开发、零配件及相关产业、营销网络、投资管理、进口管理、汽车消费等13项主要内容。《政策》对汽车自主开发、汽车企业准入标准、汽车消费等热点问题都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抑制投资过热
与1994年的汽车产业政策相比,新产业政策的进入门槛大大提高。政策要求“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门槛提高的同时建立了退出机制,强调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这两项规定就对近几年来其它非汽车行业进入该领域进行了限制。政策颁布后非汽车企业要想进入汽车领域只有通过并入大的汽车集团,或由其他汽车企业兼并重组才可进入。今后国内手机、家电等众多民营企业想进入汽车领域将比较困难。
传统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的格局将被打破,未来将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政策》中国家重点支持国内大集团的思路并没改变,但政策提出15%的底线,即企业生产的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条件的,都可作为大企业集团。我们认为该标准将打破原有的三大汽车集团垄断格局,将形成新的市场竞争格局。三大汽车集团以外的企业若通过兼并重组,只要达到15%底线的标准就可以作为大企业集团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自主品牌开发
《政策》提出了自主开发的形成并对自主开发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税收上的支持,对于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自主开发科研建设投资可在税前列支,限制依赖散件组装方式生产汽车;进口散件装车构成整车特征要按整车纳税;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战略经营。目前依靠CKD(全散件组装)的品牌主要是非上市汽车企业的产品,如北京现代、索纳塔等,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品牌,该规定对上市类轿车公司影响不大。
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
新《政策》中鼓励发展环保型小排量汽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支持研究开发新型车用燃料,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我们认为这些将改变目前国内汽车产业的格局,小排量微型车如长安、哈飞等将受益。
鼓励零配件企业进入国际汽车零配件采购体系
《政策》指出汽车零部件工业的发展方向: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工业采购体系。对于优势零配件企业国家将在技术、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给予政策支持。我们认为这些《政策》有利于汽车零配件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产品在同业中具有一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已经与外资企业进行合作的上市公司,如曙光股份(600303)、威孚高科(000581)等是将有利于其进一步做大做强。
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
汽车消费政策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一起捆绑出台,《政策》指出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重申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这表明随着私人购车比例的增大,政府在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上会有更多的措施。
新的汽车产业政策虽然从长期来看是利好消息,但短期内对汽车类上市公司并无实质性影响。由于受信贷政策收缩、钢铁等原材料涨、近期油价的持续上涨导致汽车综合使用成本的大幅上升、汽车产能扩张,供需不平衡、通过抑制投资的宏观调控使得作为运输性生产资料的汽车短期需求受到影响等等导致汽车厂商竞争进一步升级、行业利润增速减缓、毛利率下降成为必然。汽车板块普涨可能性较小,但部分龙头上市公司在持续下跌后股价出现明显低估,仍然具有投资价值。目前市场上对汽车行业本身的发展前景出现分歧,汽车行业指数明显低于大盘,走势较弱,我们对其基本面表示谨慎,认为汽车板块普遍上涨机会的可能性较小,但行业内优势企业将在竞争中壮大,部分龙头上市公司在持续下跌后股价出现明显低估,仍然具有投资价值。另外行业内仍然能够维持稳健增长的上市公司依然具有中长线投资机会。从市盈率来看部分公司也具备了投资价值,目前汽车上市公司04年平均动态市盈率已较低,约为16倍左右,如长安汽车等公司市盈率则更低。我们认为轿车类上市公司上海汽车(600104)、长安汽车(000625);客车类上市公司中宇通客车(600066)、安凯客车(000868;货车类上市公司江淮汽车;汽车零配件曙光股份(600303)、威孚高科(000581)、万向钱潮(000559)等有投资机会。
2、国家对民族汽车产业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那几个方面,将给汽车市场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颁布的汽 车产业发展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8 号 汽车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伴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也频频出台,2003年10月3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施行;11月12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并施行。进入2004年,政策出台的力度和频度更大更快,3月15日《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实施);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6月1日《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问世;7月《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配套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缺陷汽车产品监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出台;7月27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颁布(2004 年9月1日起实施);8月18日《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公布(10月1日起实施);10月28日《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颁布,这是政府首次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对乘用车辆(包括轿车、轻型客车和多功能运动型车辆)的燃油消耗进行控制(2005年7月实施)。9月23日,商务部推出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即将出台,这使得产业政策中的“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与即将出台的“办法”共同筑成了保护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技术壁垒;10月25日,商务部推出了《汽车贸易政策》(征求意见稿)。所有这些都对我国汽车工业走向成熟和汽车消费走向理性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 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汽车产业政策的重新颁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问世、《汽车贸易政策》和《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出台影响最为强烈。 (一)新汽车产业政策问世 汽车工业一直以来隶属于原机械部管理。其间经历了一汽、二汽、重汽计划单列,中汽公司被撤销,成立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重组。到1993年,成立汽车司并入机械部,中汽总公司管理职能取消。之后,随着机械部的撤销,管理汽车的工业部门便彻底消失。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振兴汽车工业,国家仿效日本的产业振兴办法推出了第一个汽车工业产业政策(1994年)。 1. 新汽车产业政策出台的必要性 首先,由于1994年汽车产业政策与我国加入WTO的相关精神和我国所做的承诺是矛盾的。其次是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外资进入的速度、力度和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合资、重组明显加快;再次是受高利益驱使,国际国内资本纷纷进入汽车产业,甚至导致了汽车工业发展向组装型的不良方向发展的倾向。最后是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带来了很多相关经济问题,比如能源问题、交通问题、环保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迫使新的产业政策尽快出台。 2. 新产业政策的主要特点 与1994年的产业政策相比,新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扶持国内汽车产业集团化发展、坚持鼓励生产和消费节能环保型汽车、鼓励研究开发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新型燃料汽车、坚持合资企业50%的主体控制以及坚持同一家外商同一品牌不得建立两家或以上的合资企业的原则没有发生变化。二是首次提出鼓励汽车技术的研发,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明确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汽车整车企业退出办法;建立汽车生产的准入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改革以前审批式为主转变为备案,合审两种方式;提出了企业自主开发政策,把研发摆在重要位置;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等要求。三是强调了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性。 3. 新产业政策要点 取消了外汇平衡、国产化比例和出口实绩等要求:新政策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等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为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对符合整车特征认定的按整车征收关税。 新汽车项目投资门槛大幅抬高: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同时要建立成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此外,新建乘用车、中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而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总额下限20亿元人民币。新建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重型载货车1万辆;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万辆;装载6缸发动机3万辆。对轿车项目仍需进行最严格的审批,并且审批权限上调到国务院。对除发动机外的汽车零部件基本放开。 汽车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新政策对新建汽车、农用车及发动机企业及跨产品类别生产汽车整车产品实行核准制,并对投资的资金规模、产能下限等给出了具体要求。对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改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 行业准入制度: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予以公告。 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 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通过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首次提出力争到2010年有几家大型汽车集团跨入世界500强的目标。国家继续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 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时承诺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鼓励汽车企业制订品牌发展计划,并实行品牌经营战略。 另外,鼓励私人汽车消费,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也成为新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为适应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汽车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全面提高汽车产业国际竞争力,满足消费者对汽车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通过本政策的实施,使我国汽车产业在2010年前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3、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内容
第一条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公平竞争和统一的市场环境,健全汽车产业的法制化管理体系。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汽车、农用运输车(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下同)、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实施管理,规范各类经济主体在汽车产业领域的市场行为。
第二条促进汽车产业与关联产业、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汽车使用环境,培育健康的汽车消费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汽车私人消费。在2010年前使我国成为世界主要汽车制造国,汽车产品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批量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条激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2010年汽车生产企业要形成若干驰名的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产品品牌。
第四条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效益,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散、乱、低水平重复建设。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几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力争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强企业之列。
鼓励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市场规律组成企业联盟,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扩大经营规模。
培育一批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五条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
第六条凡具有统一规划、自主开发产品、独立的产品商标和品牌、销售服务体系管理一体化等特征的汽车企业集团,且其核心企业及所属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所生产的汽车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车整车年销售收入达到全行业整车销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为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单独编报集团发展规划,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坚持引进技术和自主开发相结合的原则。跟踪研究国际前沿技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技术的产品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并适应国际汽车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发展的需要;自主开发的产品力争与国际技术水平接轨,参与国际竞争。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符合技术政策的研发活动给予支持。
第八条国家引导和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汽车产业要结合国家能源结构调整战略和排放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电动汽车、车用动力电池等新型动力的研究和产业化,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技术和轿车柴油发动机技术。国家在科技研究、技术改造、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混合动力汽车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醇燃料、天然气、混合燃料、氢燃料等新型车用燃料,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料汽车。
第十条汽车产业及相关产业要注重发展和应用新技术,提高汽车的燃油经济性。2010年前,乘用车新车平均油耗比2003年降低15%以上。要依据有关节能方面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汽车产品油耗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轻型材料、可回收材料、环保材料等车用新材料的研究。国家适时制定最低再生材料利用率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电子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积极发展汽车电子产业,加速在汽车产品、销售物流和生产企业中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第十四条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要在结构调整中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将内部配套的零部件生产单位逐步调整为面向社会的、独立的专业化零部件生产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联盟要在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配套协作和销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体现调整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实现规模效益和集约化发展。参与某一企业联盟的企业不应再与其它企业结成联盟,以巩固企业联盟的稳定和市场地位。国家鼓励企业联盟尽快形成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实体。企业联盟的合作发展方案中涉及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跨类别生产汽车的项目,按本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第十七条建立汽车整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改装车生产企业)实行特别公示。该类企业不得向非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个人转让汽车、摩托车生产资格。国家鼓励该类企业转产专用汽车、汽车零部件或与其它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汽车生产企业不得买卖生产资格,破产汽车生产企业同时取消公告名录。 第十八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条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准入管理制度对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等产品分类设定企业生产准入条件,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凡不符合规定的企业或产品,撤消其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名录。企业生产准入条件中应包括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生产设施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控制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第二十四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要增强企业和产品品牌意识,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努力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条汽车、摩托车、发动机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均应依据《商标法》注册本企业自有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国家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和保护规划,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第二十六条2005年起,所有国产汽车和总成部件要标示生产企业的注册商品商标,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整车产品要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或商品产地,如商品商标中已含有生产企业地理标志的,可不再标明商品产地。所有品牌经销商要在其销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示生产企业服务商标。 第二十七条国家支持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建立产品研发机构,形成产品创新能力和自主开发能力。自主开发可采取自行开发、联合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形式。企业自主开发产品的科研设施建设投资凡符合国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规定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将尽快出台鼓励企业自主开发的政策。
第二十八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国家在产业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开发具有当代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整车或部件总成。
第二十九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要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三十条汽车零部件企业要适应国际产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主机厂的产品开发工作。在关键汽车零部件领域要逐步形成系统开发能力,在一般汽车零部件领域要形成先进的产品开发和制造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努力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
第三十一条制定零部件专项发展规划,对汽车零部件产品进行分类指导和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汽车零部件生产领域,促使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形成专业化、大批量生产和模块化供货能力。对能为多个独立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配套和进入国际汽车零部件采购体系的零部件生产企业,国家在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融资以及兼并重组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逐步采用电子商务、网上采购方式面向社会采购零部件。
第三十二条根据汽车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建材等汽车工业相关领域的生产企业应注重在金属材料、机械设备、工装模具、汽车电子、橡胶、工程塑料、纺织品、玻璃、车用油品等方面,提高产品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
重点支持钢铁生产企业实现轿车用板材的供应能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模具设计制造中心,提高汽车模具设计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使成品油、润滑油等油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满足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和金融、服务贸易企业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汽车营销方式、管理经验和服务贸易理念,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
第三十四条为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汽车购买和使用过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凡在境内市场销售自产汽车产品的,必须尽快建立起自产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该体系可由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以自行投资或授权汽车经销商投资方式建立。境内外投资者在得到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均可在境内从事国产汽车或进口汽车的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
第三十六条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九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三十七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的销售管理,规范维修服务;有责任向社会公告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靠的配件供应用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品牌销售或维修企业名单;对未经品牌授权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销商,不得提供产品。
第三十八条汽车、摩托车和零部件销售商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销售国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销售的车辆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合格证销售车辆的,未经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已取消授权仍使用原品牌进行汽车、配件销售和维修服务的,以及经销假冒伪劣汽车配件并为客户提供修理服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汽车生产企业要兼顾制造和销售服务环节的整体利益,提高综合经济效益。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四十条按照有利于企业自主发展和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原则,改革政府对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实行备案和核准两种方式。
第四十一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
1.现有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2.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3.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条实行备案的投资项目中第1款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2、3款由企业直接报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件二。
第四十三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1.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2.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第四十四条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其中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新建中外合资轿车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核准。
第四十五条经核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其所包含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
第四十六条2006年1月1日前,暂停核准新建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
第四十七条新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要具备技术开发的能力和条件,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3.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含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4.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批量生产汽车产品的业绩,近三年税后利润累计在10亿元以上(具有税务证明);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银行信用等级AAA。
5.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第四十八条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中外合资生产企业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股份公司对外出售法人股份时,中方法人之一必须相对控股且大于外资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它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对控股另一家企业,则视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条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出口加工区内投资生产出口汽车和车用发动机的项目,可不受本政策有关条款的约束,需报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五十条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合营各方延长合营期限、改变合资股比或外方股东的,需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
第五十一条实行核准的项目未获得核准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征用,国有银行不得发放贷款,海关不办理免税,证监会不核准发行股票与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国家有关部门不受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二条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带动汽车零部件企业技术进步,发展汽车制造业。
第五十三条汽车生产企业凡用进口零部件生产汽车构成整车特征的,应如实向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其所涉及车型的进口件必须全部在属地海关报关纳税,以便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申领配额、进口报关、产品准入等环节进行核查。
第五十五条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为车身(含驾驶室)总成、发动机总成、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
第五十六条汽车总成(系统)特征的认定范围包括整套总成散件进口,或将总成或系统逐一分解成若干关键件进口。凡进口关键件达到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即视为构成总成特征。
第五十七条按照汽车整车特征的认定范围达到下述状态的,视为构成整车特征:
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
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装车的。
第五十八条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黄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
第五十九条国家禁止以贸易方式和接受捐赠方式进口旧汽车和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废钢铁、废金属的名义进口旧汽车总成和零件进行拆解和翻新。对维修境外并复出境的上述产品可在出口加工区内进行,但不得进行旧汽车、旧摩托车的拆解和翻新业务。
第六十条对进口整车、零部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国外送检样车、进境参展等临时进口的汽车,按照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十一条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引导汽车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汽车工业与城市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六十二条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汽车市场和管理制度,各地政府要鼓励不同地区生产的汽车在本地区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产品实施歧视性政策或可能导致歧视性结果的措施。凡在汽车购置、使用和产权处置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和附加条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第六十三条国家统一制定和公布针对汽车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汽车注册登记环节和使用过程中的政府各项收费。各地在汽车购买、登记和使用环节,不得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和金额,如确需新增,应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按程序报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汽车消费者强制收取任何非经营服务性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的,汽车消费者有权举报并拒绝交纳。
第六十四条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汽车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维修保养、非法定保险、机动车停放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以汽车消费者自愿接受服务为原则,由经营服务单位收取。维修保养等竞争性行业的收费及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按市场原则自行确定。机动车停放等使用垄断资源进行经营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监督实施。经营服务者要在收费场所设立收费情况动态告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收费站点均应在收费站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六十五条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设立专业服务于汽车销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可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租赁等业务。努力拓展汽车租赁、驾驶员培训、储运、救援等各项业务,健全汽车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发展汽车网络信息服务和电子商务。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立消费者信用信息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规范二手车交易税费征管办法,方便汽车经销企业进行二手车交易,培育和发展二手车市场。
建立二手车自愿申请评估制度。除涉及国有资产的车辆外,二手车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供交易时参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对交易车辆进行评估。
第六十七条开展二手车经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开展经营活动。汽车销售商在销售二手车时,应向购车者提供车辆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和欺诈。所销售的车辆必须具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同时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有效年检证明。购车者购买的二手车如不能办理机动车转出登记和转入登记时,销售商应无条件接受退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完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制度要根据消费者和投保汽车风险程度的高低来收取保费。鼓励保险业推进汽车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保险费率市场化。
第六十九条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综合研究本市的交通需求和交通方式与城市道路和停车设施等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制定非临时性限制行驶区域交通管制方案要实行听证制度。
第七十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以保障交通通畅、方便停车和促进汽车消费为原则,积极搞好停车场所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停车场所用地政策和投资鼓励政策,鼓励个人、集体、外资投资建设停车设施。为规范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建设部应制定相应标准,对居住区、商业区、公共场所及娱乐场所等建立停车设施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十一条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布汽车排放标准,并根据国情分为现行标准和预期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实行现行标准或预期标准。如选择预期标准为现行标准的,至少提前一年公布实施日期。
第七十二条实行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登记、检验管理制度,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或授权规定应当提供的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有关税收凭证、法定保险的保险费缴费凭证、年度检验合格凭证等)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额外要求提交其它凭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不得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时增加查验其它凭证。汽车消费者提供的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拒绝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
第七十三条公安交通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汽车产品类别、用途和新旧状况商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管理办法。对新车、非营运用车适当延长检验间隔时间,对老旧汽车可适当增加检验频次和检验项目。
第七十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汽车租赁、汽车消费信贷、二手车交易时可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产权凭证使用,在汽车交易时必须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转户。 第七十五条汽车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团体要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努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要积极参与国际间相关业界的交流活动,在政府与企业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汽车工业的,从本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在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出台之前,暂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七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4、近几年汽车销售行业政策
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汽车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国制造20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站在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核心意义是加快制造业创新发展、提质增效,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
汽车产业是制造业的典型代表,是体现综合竞争力的标志性产业。为加快中国制造2025在汽车产业的贯彻落实,工信部牵头开展了中国汽车产业中长期规划2016至2025编制工作,中心思想就是围绕抢抓机遇、积极谋划、协同创新、稳步推进来建设汽车强国,现在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成果。
制造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将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和发展的机遇,智能制造的推广实施将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强机逐步夯实技术,“一带一路”将海外发展通道更加畅通,沿线市场的开放将更为便捷,汽车产业协同其他优势产业共谋全球布局、国际发展的机制将加快形成。
5、汽车轻量化产业有哪些政策支持
1. 国五排放标准分阶段推行
国家环保部与工信部发出的公告:从2016年4月1日起,包括北上广在内的11省市将全面实行汽车国五排放标准,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乘用车)、轻型柴油客车和重型柴油车均需满足国五排放标准。此次国五排放标准将先从东部11省市再到全国,先从从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逐步推广到全部卡车,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分区域,分时段,分阶段地实施。
2. 第四阶段燃油消耗标准实施
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第四阶段标准(2016-2020年)的制定工作。在对我国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节能技术潜力及经济成本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第四阶段标准方案。GB 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于2014年12月22日正式发布,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3. 《中国汽车轻量化发展—战略与路径》发布
2015年10月28日,由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轻量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联合组编的《中国汽车轻量化发展—战略与路径》发布。《中国汽车轻量化发展—战略与路径》由轻量化发展战略研究和轻量化技术路径研究两部分构成。
4.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推出
10月26日,受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咨询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逾500位行业专家研究编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正式对外发布。该路线图描绘了我国汽车产业技术未来15年发展蓝图,轻量化成为七大技术路线图之一。
6、汽车行业今年有没有什么新 政策
今年的政策就是放开销售渠道,从长远来看能促使车辆降价,还有就是1.6排量以下的车子购置税打折0.75
7、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的情况下,为何新能源汽车却迎来了销售寒冬?
人口的不断增长给世界带来了很多压力,而目前人类需要解决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能源匮乏。特别是汽车行业的不断庞大,全球汽车总量的增加,对石油的刚需也越来越多,但是石油不会再生,几次能源不断缩减,不久的未来就会没有油用了。许多国家都表示未来可能会采取禁止销售的办法降低能源消耗。这样目前的汽车行业就会受到巨大打击导致崩盘,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自主研发新能源汽车,以此来应对危机。
汽车市场正在转型,不仅传统的企业在积极研发,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新型汽车的制造商。很多人都认为,他们的出现能够缓解未来的能源问题,是英雄之举。但是就是这个国家大力支持的新能源汽车,专家却说:所谓研制新能源汽车,根本就是欺骗大众而已,是一个“骗局”,给出原因如下。
对于新能源汽车这个项目,国家大力支持,给了很多制造商六位数的补贴。成人的世界无非利益二字,其实他们并不想造车,而是为了这个补贴。除此之外,还有很多车企业虚报汽车价格,提高定价,从中赚取了国家的补贴,也榨取消费者的钱。最搞笑的是他们还用着缓解资源危机的旗号,把自己真当成了英雄。
有的人会想,至少能够节约资源,还是有些好处的吧。然而现实又要给人们一记耳光了。很多新型汽车的研发方向就是用电来代替燃油作为动力,使用电池充电。有车企说一台新能源汽车只要用一块电池?实际上呢,几年过去电池就会报废。之后怎么处理废旧的电池又成了新的问题。或许大家不知道,一节小小的5号电池就能污染大片土地,颗粒绝收。到时那些大量的电池该怎么解决呢?还没有缓解能源的危机,就把环境污染了。
那么,给电池充的电又是怎么来的呢?现在基本依靠火力发电,这就需要煤炭资源。那些风能、太阳能、水能都有条件限制,能利用的地方太少了。因此,煤炭资源也用了很多。这或许能缓解石油的压力,却增加煤炭的消耗。
所以专家说的话是很有道理的,希望民族企业能够合作团结,一起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专心谋取眼前的利益。
8、短效政策扶持,方能解汽车业燃眉之急
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让国内汽车业上下游都遭遇了很大的压力。自一月初开始,国内车企就开始了积极“自救”,比如相应的减少排产、取消一季度销量考核,通过线上销售缓解终端压力等等。
但一月份国内车市整体销量“超预期”的下滑,说明了车企“抗疫”面临的压力可能远比想象中大很多。据中汽协会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份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78.3万辆和194.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4.6%和18%。
尤其是,大部分车企在当下还面临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开工不足导致的停产风险,加之目前大部分城市居民仍旧处在疫情“禁足期”,终端消费仍在停滞状态。这也使得,一季度甚至于上半年,国内车市都很难走出困境。
事实上,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后,国家各项助力包含汽车行业在内的全行业支持政策就密集落地。在分析人士看来,旅游业、餐饮业、传统百货、房地产、汽车产销等行业,由于受行业自身受疫情影响较大,彼时就呼吁要针对这些行业进行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尤其是过去两年来,国内汽车产业已经在连续的下滑通道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春节期间的疫情更是让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汽车业雪上加霜。因此,相较于其他行业,汽车业似乎更需要政策呵护来重回正向增长通道。
此间,中央决策部门也释放出了扶持汽车业的明显信号,比如指出要“要着力稳定居民消费。要积极稳定汽车等传统大宗消费,鼓励汽车限购地区适当增加汽车号牌配额,带动汽车及相关产品消费”等,就像一场及时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车企的焦虑。
但也有分析人士认为,限购地区增加号牌配额以及各种政府响应中央号召出台的鼓励措施,主要集中在刺激消费的角度,这对于消费者仍处于“禁足”状态下的终端提振作用力仍然有限。而最大程度上在疫情期间为车企减负,似乎才是汽车业的当务之急。
比如早在2月初,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正式递交《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汽车流通行业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的紧急报告》,请求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业阶段性政策支持,以缓解疫情期间经销商面临极大资金流动性压力。
虽然过去两年,国内汽车行业遭遇了持续性的销量下滑,但相较于疫情的影响,车企在短期内受到的冲击较大,行业自身的应对措施始终有限。
正如一位证券分析人士所言,疫情期间政策扶持的作用十分关键,不仅在于刺激市场增加需求,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减税降费等措施帮企业渡过眼下的难关,其后才有条件让整个产业通过自身调整来推进变革策略。
实际上,在疫情爆发后,多位行业专家都表示,相较于限购松绑、重启汽车下乡等长效扶持政策,汽车行业在短期内对“降成本”、“畅通融资”等短效机制的需求更为强烈。在疫情之后,长短效的机制可以持续衔接,形成一套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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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能源汽车产业有什么样的政策支持?
2015年新能源汽车国补开始发放,受“骗补核查”影响,2015年新能源汽车国家补贴延迟发放,导致大部分新能源汽车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状态。
财政部通报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情况,其中有多家车企存在虚构销售、有车缺电、领补后闲置的情形。据媒体揭露,有些车企为了骗补,把电池重复安装在不同的车壳上,然后“卖”给子公司,找政府反复领补助。这样的“空壳车”,莫说能拉水,根本不能上路。国家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在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但部分车企为何忙于骗补?作为有形的手,产业政策都有相应的着力点,而之前的新能源汽车补助思路偏向鼓励销售。比如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中,对纯电动客车的补助只看车身长度,车越长,补助越多。
新能源汽车产业有一个全行业、系统性的核心难题,就是动力源转换的问题。这既包括“三电”系统(电池、电机、电控)的效率与安全等技术问题,也有应用场景的问题,如铺设充电桩和换电站、充电接口统一标准等。
经验表明,光靠鼓励销售,解决不了这些问题。政策着力点可以考虑向研发端和基础设施搭建上倾斜。我们看到,2016年的纯电动客车补助政策不再只以车身长度为准,而是增加了“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纯电动续驶里程”等科技指标,这些改变才真正有助于那些研发型企业成长。“当潮水退去,就知道谁在裸泳。”随着我国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售端的财政补助逐步退坡,那些光靠吃补助存活的企业必将被市场淘汰,技术才是立足市场的根本,真正致力创新的企业必将赢得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