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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关于汽车销售品牌授权

发布时间:2022-05-22 18:37:10

1、想做轿车的二级代理,工商行政管理局告诉我,公司必须得到厂商的授权。请问怎么才能得到授权?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 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 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 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 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 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五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
工商局审查你有没有销售汽车的资质,一般看你国家工商总局的备案文件。如果你是二级代理,非法人机构,有汽车供应商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文件也行。
所谓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希望能够帮助你。

2、我们公司想进口汽车用于销售,一定要有汽车品牌的授权吗?如果没有该如何操作?

不一定非要有汽车品牌的授权。

如果想卖进口车,首先要挂靠一个有授权的店,比如某个本田店,有授权牌,可以选择做二级销售网点,进口车只要有销售许可证就行了,没什么限制。

如果想要授权可以直接联系想进口的汽车品牌在国内的办事机构,如果愿意合作,会帮经销商进行品牌授权的相关工作的,汽车授权是因为有4S要求,帮助厂家做一系列的后续工作,1S销售2S维修3S反馈4S培训。

3、营业执照中汽车销售(不含品牌汽车)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不能卖新车。
第一 经营范围是决定你经营项目的标准,汽车销售必须要区分新车和二手车。
第二 我国有品牌汽车销售办法,法律规定品牌汽车销售必须有授权。

4、注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办手续:
一、申办条件
1、拟从事品牌汽车销售的企业,在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后,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2、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级审核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公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对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统一核定为取得授权的“某某品牌汽车销售”。
3、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附: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概况、申请事由、市场调研、销售能力、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售后服务标准、措施等
(二)品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方)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
(五)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与总经销商签定的授权合同
(六)售后服务措施(服务网点、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的说明)

二、申办流程
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确定公司住所(租房)→编写上海公司注册章程 →刻法人私章 →开设验资账户,将股东资金存入帐户→办理验资报告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刻 章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书→领购发票。

5、品牌汽车经销商授权需要资金证明吗

不需要。
1.申请条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汽车供应商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外商并购汽车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6、汽车品牌专营管理办法是否限制企业只能经销一种品牌汽车?

二、三级汽车经销商多在中小城镇,销售量很少,如专营一种品牌很难养活企业。请问,汽车品牌专营管理办法是否限制企业只能经销一种品牌汽车?

答复: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介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 并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

7、如何进行汽车供应商授权备案登记?

给你这个你就全知道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资字[2005]28号】
颁布日期:2005-5-30
执行日期:2005-5-30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三、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应备案的材料

(一)汽车供应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2005年10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对2005年4月1日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确认为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

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小轿车经营批准文件(复印件)。

3.汽车供应商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下同)、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下同)。

(三)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有关信息备案登记表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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