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可以抵押吗?
可以。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由于不移转动产的占有而与以动产为标的的质权相区别,因动产抵押为不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的担保,故成立动产抵押须订立书面契约并经登记。
公示方法:
由于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基本没什么内容,所以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漏洞百出,对于当事人的保护严重不足,严重危害了交易安全。为此,有很多学者为动产抵押制度设定了一些理论规定。如,采取辅助公示方法,具体做法有打刻抵押标记、粘贴抵押标签等。
(1)待销售的汽车是否可以动产抵押扩展资料:
抵押作用:
1、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时,银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借款者的成本也会增加,正因为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来说其收益未必增加。
2、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业资产的权利,被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励问题(即在拖欠发生时使放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动产抵押
网络-抵押
2、特殊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3、动产可以设立抵押么?
可以的,比如汽车、古董、字画。
4、动产抵押的范围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 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 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 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 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 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 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5、动产的抵押范围
中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中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有如下几类: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像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我觉得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因而,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6、抵押车合法吗
抵押车分为全款抵押车和非全款抵押车。全款抵押车合法,可以进行交易,非全款抵押车不合法,不可进行交易。
全款抵押车需要满足下面条件中的一个:
1、车是一次性付款买来的;
2、车是分期付款买来的,车款已经还完,但是车主不愿或无力偿还金融公司款项,且不配合过户,由金融公司来合法进行债权转移,购买这样的抵押车是合法安全的。
非全款抵押车是指这车还处于车管所及银行抵押状态,车主私自把这样的车进行买卖,这样的车不能购买,并且违法。
申请车贷汽车抵押贷款服务所需条件和材料:
1、拥有稳定职业,申请人拥有当地抵押车辆的所有权
2、业务开展城市长期居住和工作,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附加税证(本)、购车发票
4、保险单、车船税、进口车辆相关税证明
5、身份证(非本地户口客户提供有效期内暂住证或居住证)
6、合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7、汽车是有形动产吗?它的增值税是不是可以抵扣的?
动产还是不动产以是否可以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来区分,汽车是动产,但因为在法律上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在学理上成为“准不动产”,本质上仍是动产。它的增值税是不可以抵扣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买卖抵押车违法吗
买卖抵押车只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是不违法的。
抵押车是不能直接买卖的,但是在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车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得到的钱款应当优先清偿该抵押债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权人约定,到期履行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因此,抵押权人不能在债务到期前自行处置抵押财产,包括买卖。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履行期限届满时申请拍卖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8)待销售的汽车是否可以动产抵押扩展资料
汽车抵押贷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汽车或自购车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汽车消费贷款公司取得的贷款。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当然汽车贬值快、交通事故影响车辆价值几率大,金融机构以汽车作为单一抵押方式发放贷款的方式相对较少,一般贷评估价5-8成。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
9、动产抵押是什么意思
你好,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占有抵押动产,并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企业以动产抵押的形式筹措资金在现实中是比较常见的,并不一定意味着企业运营方面出现问题。
10、把抵押车卖了犯法吗
销售抵押车是违法的,因为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除抵押人同意外,应通过法院进行,私自销售抵押物,会被追究连带的法律责任。未经抵押人同意,抵押车是不能买的,因为存在债务或者担保关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权利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周东艳)车辆明明已经抵押,车主却隐瞒事实,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又将车卖给他人,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杜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杜某将其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抵押至深圳市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并将车辆登记证书交至该公司,同年12月29日从该公司解除抵押,并于同日将车抵押至深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此二公司实际为一家公司),后又在该公司多次续期抵押借款。
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杜某伪造车辆登记证书,将处于抵押状态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又抵押给萧县龙城镇一居民杨某,签订了售车协议,向其借款5万元,并将该车及其伪造的车辆登记证书交给了杨某。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杜某将杨某停放在萧县公安局院内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使用备用钥匙开走。被告人杜某于2018年6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的亲属主动将五万元退给被害人杨某,被害人杨某对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五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