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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

发布时间:2023-01-07 10:11:02

1、“金融服务费”违反法规,为何这些4S店仍“以身试法”

说起“金融服务费”应该算得上是2019年汽车圈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了,每当谈起这个话题,我们总是绕不开一位西安的“女车主”,也正是因为这位女车主在4S店的一顿操作,让西安当地的这家奔驰4S店付出了“7”位数的代价,这也让奔驰品牌下定决心要痛改前非,近日咖哥就随同一位好友前往奔驰品牌4S店购车,在我们对比的几家奔驰4S店的过程中,咖哥明显发现现在奔驰4S店和以往最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基本上在进店的第一时间,接待人员都会提前告知,目前奔驰品牌在销售环节是坚决杜绝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这一点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奔驰在这方面所作出的改进。

行业情况

带着对目前金融服务费收取情况的疑问,咖哥近日找了几家不同品牌的4S店进行走访,在走访的过程中咖哥发现,本次咖哥走访的所有4S店如果消费者需要办理贷款购车的同时,都需要向4S店额外缴纳金融服务费,只是不同品牌在收取金融服务费的标准方面存在差异,例如咖哥所走访的3家宝马4S店,在金融服务费方面都是统一按贷款总金额的3个点(3%)收取。而雪佛兰品牌的4S店则是按照每单3000元的标准,额外向客户收取办理贷款的金融服务费。

除了以上的两个品牌,咖哥走访的4S店还有上汽通用旗下的几个品牌,上汽通用旗下品牌的4S店在收取金融服务费方面,不同品牌之间也存在一定金额的差异,但都是按照4S店的统一规定收费,有的品牌按每单6000元收费,有的按每单3000元收费。上汽通用旗下4S店的收费标准都是固定的,而不是根据贷款金额的多少来划分,这样只要4S店卖车的数量越多,4S店额外的利润也就更多。

4S店私吞金融服务费依据

根据2012年银保监会发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但是,几乎所有汽车金融公司都属于非银行机构,理论上来说银保监会的该“通知”并不适用于,可是4S店的汽车服务金融除了一部分来自汽车厂商之外,其中绝大部分资金来源都是银行,但在银保监会等各大监管机构的的监管之下,银行的胆子就是再大,也不可能敢收这笔钱。这就证明了4S店明目张胆收取的这笔金融服务费,一定是中饱私囊了。对于很多消费者无法判定这笔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咖哥找到的答案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4S店只是作为汽车交易的服务方,并不具备“金融服务”资质,因此对于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毫无疑问应当退还给消费者。

并且,中消协也在针对汽车市场的相关会议中,明确了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不能收取金融服务费,而贷款手续费本身不合法,也不能收取。为了保障消费者在消费环节中的权益和良好体验,汽车经销商在相关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消费者具有提前知情权,经销商有义务提前告知消费者。

2、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带有强制性,消费者有选择权,经销商必须尊重客户自主选择的基础上提供服务。

3、销售合同内也必须明确写明所有收费内容及名称。

4、收费项需为用户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大咖总结:

虽然我国的汽车产业在近些年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在汽车行业内,尤其是销售环节还依旧存在着许多的“猫腻”,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都会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买车而吃亏上当的各种新闻事件也是时有发生。而4S店和广大的二级经销商往往都是想尽一切办法来收割消费者这把“韭菜”,像贷款金融服务费、保险、上牌、加装精品、出库费等等,敛财的项目可谓是琳琅满目、丰富多彩,消费者往往都是刚刚从上一个坑里爬出来又掉进下一个坑,在这个过程中,汽车厂商发挥自身的监管作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而不是和经销商一起同流合污,侵犯消费者的正当利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两条新规对买车或有车的人有什么影响?

最近,国家出台两条关于车辆的新规:

6月20日起,机动车牌照选号新举措实施,全面推行互联网预选号牌,随机选号范围扩大,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

7月1日,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实行,包括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买车不再局限于4S店和汽贸店,禁止一切形式的加价提车等等。

所以无论你是有车一族还是准备加入有车一族,请详细阅读以下内容

购车

7月1日,我国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全面实行,这对于很多打算买车的朋友来说,无疑是一个重要消息。

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

很多4S店在卖车之前,会把汽车合格证抵押出去,等车子卖出去了,再拿回来。一些消费者对这一情况不太了解,往往提完车,付完款了才向经销商询问汽车合格证,而此时经销商再三推脱,造成一些消费者没办法及时上牌照。

新《办法》规定:提车时需随车附带合格证,像上述类似的情况将严格禁止。

买车不再局限于4S店和汽贸店

以前我们买新车,只能到4S店或者汽贸店。7月1日起将有一个大的改变,据商务部解读,“新《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就不再必需汽车品牌商授权,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

打破区域销售限制

很多商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不同的区域销售价格是不一样的。

新《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禁止一切形式的加价提车

车已经定好,提车时4S店却各种加价提车,加装饰,加强制保险等,有过购车经历的朋友应该对这样的要求格外痛恨。

新《办法》明文规定:不允许经销商捆绑销售,明示汽车各种配件的价格,不能再收取额外费用。新政策的实施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选号

6月20日起,公安部正式启动机动车号牌管理改革,号码资源全部通过计算机系统公开向社会发放,发放方式全国统一,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

选到幸运号码不是梦!

车主可根据自身喜好,通过随机选号或自编自选两种方式自愿选号;随机选号由“10选1”扩大为“20选1”,号牌号码资源宽裕的地方可以扩大为“30~50选1”。

新措施实施第一天,央视记者在江苏徐州的车管部门看到,不少市民已经选到了自己心仪的号码。有的市民还选到了三连号、四连号甚至是有特殊含义的幸运号码。

放宽使用原车号牌时限

与此同时,车主使用原车号牌的时限也进一步放宽。此前,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要使用超过三年才可以保留下来,现在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同时,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需要提出,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即可。

购买二手车也可保留原车号牌

根据新实施的措施,旧车转让或报废后,符合号牌号码已使用一年要求的原车主,无论是再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该号牌将重新进入选号池,向社会公开发放。

网上选号更加便捷

另外,互联网预选号牌号码也将全面推行,可以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或者手机APP“交管12123”选取号牌号码。所有号牌资源全部向社会公示,实现公开、透明。

以上新规的详细说明希望可以帮助你!

3、2017年7月有哪些新规政策实施

2017年即将进入下半年。上半年挥挥衣袖再见,下半年将上线的新规可不少。
异地办理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买车不用去4s店;汽车牌号实现终身制……这些与你的生活朝夕相关的新规7月将施行,你还不知道?快来看看!
7月起,全国可异地办理身份证
从今年7月1日起,公安部将在全国范围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目前,全国共设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13800多个,其中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广东、陕西等地在辖区内所有派出所均设立了身份证异地受理点。
收费标准是多少?申领、换领二代身份证需20元
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注意:两种情形不能进行异地办理
以下两种情形不予受理异地办理申请:一是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假证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个税要降了!购买商业健康险可抵扣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通知》指出,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买车不用去4s店 超市也能买
今年4月,商务部正式发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被称为汽车流通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新规最大特点之一是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体制,实行授权和非授权两张模式并行。也就是今后汽车超市、汽车卖场、汽车电商等也将会成为新的汽车销售形式。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不再需要凡事必去4S店,哪里方便、哪里实惠、哪里服务好就去哪里。
交强险不再是固定950元了 汽车3项新规7月1日实行!
继前段时间出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后,日前政府部门又相继发布了交强险、车船税、汽车牌照三大新规。新规将在7月1日施行。
新规一:交强险浮动式交费 违规可能付双倍
交强险是每位车主每年必须交的,一般家用车的交强险费用是每年950元,而这次交强险新政将改变这一征收模式。一成不变的金额将变成上下浮动的费用,具体数额由车主前三年是否有事故来决定。
新规二:车船税税额上涨 用车成本提升
2017年7月1日起,各类车辆税额上限即将普遍上涨。大型客车每年税额标准将为480元至660元,中型客车为420元至660元,小型客车为360元至660元,微型客车为60元至480元。
以普通家轿为例,7月1日之后每年至少需要缴纳360元,比之前足足多了一倍,此前只需缴180元。同时,对征税对象也做了调整,原先享有免税“特权”的各类公车,也将与私车根据同一标准交税。
新规三:车牌号可实现“终身制”
7月1日起,车主的汽车牌号可允许终身使用,换车时无需再申请牌号。
公安部交管局出台的十六项便民措施规定,今后车辆报废车主可向车管所申请继续使用原车牌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时限为6个月,即车辆报废后6个月内购买新车并提出申请方有效。此外,为了防止有人恶意买卖或变相买卖车牌号,规定车主拥有原车牌号满3年的方可申请继续使用。
个人账户将受金融机构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保监会等六部门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被调查统计的个人资产信息,不仅仅包括银行存款,还将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4、7月1日起4s店不卖车险

是的。
从7月1日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四大改个方向。未来,供应商将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方式销售汽车,经销店可同时经营多个汽车品牌,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并享受售后服务。
新政策的出台在整个汽车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过程中意义重大,他将给行业带来新的活力,知道未来5-10年汽车流通业的发展。那么新政策究竟有了那些新规定?又给消费者带来了什么?
汽车不能加价出售
在汽车市场中也会遇到加价提车的现象(如汉兰达、思域等),有些车型如果卖的非常火热的情况下,一些经销商就会以车稀缺少等理由故意抬高价格。这时候我们作为购车者心里很不是滋味,在买与不买之间纠结,新政策出台之后,就不会有这种情况发生了,需要按标准的服务和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收费。
经销商不能捆绑销售(保险配件金融等)
很多车友对于经销商的强行捆绑保险,配件提车现象很是不解,又或许对零部件价格需要以及销售人员态度冷漠见怪不该,不过从7月1日开始就不用忍受了。
也就是说,买了车不用在4s店购买其他服务产品,单单提裸车就可以,更不要听他们胡言乱语交押金续保什么的了!
交车同时必须给合格证书
汽车合格证必须随车,现在很多消费者对这一情况都是很不了解,往往提完车,付完款才向4s店询问合格证,很多商家也利用这一点汽车进行抵押,往往还需要等上一段时间为理由托辞消费者。
新政策规定,提车时必须附带合格证,你买车后再也不会碰到因为没有合格证很久也无法上牌的情况了!
扩展购车渠道
很多老司机都知道,很多经销商都是出售一个品牌汽车,那是因为4s店如果要销售汽车必须得到厂家和品牌方的授权。
但是新政策规定,4s店可以销售未经授权的汽车品牌,同时还规定必须要有售后服务。这样就我们提供了更多的购车渠道,也极大的冲击了4s店垄断模式,以后买车就像逛超市一样,岂不是美滋滋!
跨区域购车不在有户口限制
很多车友买车都知道,很多地区的报价都不一样,同一款车型可以差出上万元,也算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是当你在异地4s店买车时,好多地区会有户籍等限制措施。而且很多经销商不给您提供质保维修等服务!
现在新政策规定,供应商和经销商不能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如果违反将被处罚。
不在有户口等限制
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像买车还没有买车的朋友绝对是一件好事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4S店表明现金裸车价,暂无其他优惠 说的是现金全款吗?不可以贷款吗?谢谢

裸车价,即是购买的汽车整车的价格,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的价格,一般情况下,厂家标的市场建议零售价格(或者零售价减去市场优惠后的价格,有时热门车型还需要加价)就是裸车价。是可以贷款的,全款裸车价只是告诉你这个车的最终价格,而不是一定要现金。

落地价,即是购买汽车后到你真正有合法手续可以把车开上马路的所有费用加起来(如果是贷款,利息部分另算)的总费用。

一般来说,落地价=裸车价+保险费+购置税+上牌费等,还有如果是按揭贷款的话,还需要按揭手续费,有些4s店还要你付出库费。

(5)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扩展资料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达2亿辆。汽车行业高速发展,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内在需求。

将于7月1日施行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四大改革方向。未来,供应商将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方式销售汽车,经销店可同时经营多个汽车品牌,消费者可以从多种渠道购买汽车并享受售后服务。

商务部近日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汽车流通业将进入一个新时代。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处长肖荣臣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在整个汽车流通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意义重大,它将给行业带来新的活力,指导未来5—10年汽车流通业的发展。

汽车流通业将由原来的单一品牌授权销售时代进入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发展时代,社会化是核心特征,共享和节约是主要特征。

对此,新《办法》明确了四大改革方向:第一,打破单一品牌授权模式,鼓励多种模式共同发展,新《办法》实施后,销售汽车将不再强制性要求品牌授权。第二,推动建立新型市场主体关系,推动供应商、经销商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开展合作。

第三,突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消费者明白选择、自由消费。第四,加快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取消品牌授权备案制。

放手市场,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鼓励多种销售模式并让之合法化是新《办法》所倡导的。国美汽车事业部总经理陈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具有反垄断性质,打破了一些不合理、不符合市场发展情况的经营模式,加快了汽车交易和流通。

比如经销商单店只能经营单一品牌的汽车,4S店禁止跨区域销售,供应商对售后配件和整车价格进行限制等行为都将被改变。未来,随着新《办法》的真正落地实施,电商平台、汽车卖场、汽车超市等非授权模式必将进一步蓬勃发展,并让消费者有更加多样化的选择。

肖荣臣看来,在改革的大背景下,汽车流通业未来将形成“三多模式”:供应商可通过多种渠道或多种方式销售汽车,经销店可同时经营多个汽车品牌,消费者可通过多种方式或渠道购买汽车并享受售后服务。

由于新《办法》将影响未来5—10年的汽车流通业,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判断,社会化营销将成未来发展方向,具体到汽车流通行业,即指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

肖荣臣介绍说,相比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的自建自用,该体系更强调社会各方共同建设,自由共享。尽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授权模式依然可能是主流,但新《办法》引入了竞争机制,让市场更具活力。

此外,单一品牌授权模式下,由于投入产出不成比例,供应商授权的销售体系一般都在一、二线城市,三、四线城市包括农村地区汽车流通体系发展严重滞后,但通过发展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将有效解决渠道下沉的问题。

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消费者更方便。新政不仅要改善汽车销售中的问题,还要对售后服务进行优化。比如新《办法》明确规定,允许销售和售后分开,允许原厂配件在后市场流通等,势必会推动独立售后维保市场迅速发展壮大,从而提升全行业服务效率。

但也应注意到,售后是销售的衍生业务,在新《办法》中所涉内容不多,后市场企业还应对照近几年出台的相关政策。显然,后市场改革同样刻不容缓,还需多方共同努力。

在4月14日针对新《办法》出台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副巡视员胡剑萍曾强调新《办法》重点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更加透明、便捷、实惠,消费体验会得到充分提升。

新《办法》提出,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鼓励经销商开展多品牌经营,不同汽车品牌企业可以共建共享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这就意味着消费者将根据需要自由选择购买汽车的方式、选择服务网点。

此外,管理办法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并要求经销商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善尽重要事项提醒义务,并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

目前不少消费者对新规仍持保守观望态度。在北京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的严先生是年轻待购车一族。他认为,新《办法》的出台不会改变自己对购车场景的选择,4S店依然是首选。在他看来,包括他在内的消费者的购车习惯都已经形成定式,或许政策真正落地实施后,会有所改变。

某4S店销售经理闫先生也告诉记者,汽车流通业的从业者对行业政策很关心,新《办法》发布的当天就找来原文细看,但很少有消费者会主动关注行业新政的出台。在他看来,政策的语言对于消费者来说不够简单直白,讯息接受没那么快,目前影响比较有限。

同时,他也表示,新《办法》的出台对于整个行业都有好处。但他依然担心主机厂可能不会真正按照新政执行,想要打破行业内存在的垄断可能尚需时日。

正如肖荣臣所说,未来一段时间内,品牌授权模式还会持续,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不会随着新《办法》的落地一蹴而就,而需要逐步发挥市场机制,最终把这张网搭建起来。

6、汽车行业三大任务是哪些

汽车越来越多,对于汽车行业需要解决的,环境污染,能源消耗,交通拥堵等问题~

7、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7)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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