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是1996-08-05在上海市闵行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219号。
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2630415526Y,企业法人刘文琪,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及航空高级真皮饰件的生产、销售及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产品开发,皮革,各种装饰布的复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594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3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3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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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按劳动法吗?
你好
不论什么企业单位都要按劳动法招工用工,但是这也得需要你自己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个社会上,只有你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
3、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是什么单位性质?国企还是私企?
我在国利做过保安,有多苦就不说了,我就想说一句,保安队长们,你们妈都死了
4、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怎么样
一坨屎,天天加班,有时二个月都没休息,错了就疯狂扣工资,累死累活的,早日倒闭。
5、上海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2001-11-30在上海市闵行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3558号。
上海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2734055246Q,企业法人刘文琪,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国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摩托车,汽摩配件,机电产品,钢材,建筑材料的销售,汽车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23493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59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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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听说上海国利汽车皮套有限公司工资较高,想要进去上班,公司又不直招,怎样才能进去呢
查看该公司官网,时刻关注公司的招聘动态。
7、上海国利是不是就是上海国利汽车饰件公司的新厂,在中春路地铁附近?
是的!地铁9号线中春路站下就到
8、我想问下上海国利汽车真皮饰件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怎么样?我阿姨想去里面做缝纫工,据说要交1000的学费
不加班没多少钱。而且不加班几乎不可能的。
9、上海国利汽车离职员工还可以入职嘛
当事人离职是否还能进去原单位,还是要看单位和本人情况。
根据正常手续,当事人离职,即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或封存,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就解除了,如果要重新入职,和新的员工是在同一起跑线,需要按照入职程序,即求职、面试、审核、培训、办理入职手续等程序。
但是由于当事人是原来的员工,对于之前在单位的表现和情况,单位有一定的了解和记录,所以再次选择原单位,单位通常会了解当事人原来离职是何原因,本人之前的表现,个人技术和对单位的奉献或者态度,以及为什么要重新入职等等,通过认真的审核和评估,从而确定是否再次接纳当事人。而单位这样做,无论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因此,当事人离职后,如果要回原单位入职,首先要确认自己的求职条件和目的,将自己合理的理由、工作态度、内心想法等等,坦诚地与单位招聘的负责人进行沟通,必要时可以提供更多的资料,如情况说明、资格证书、未来工作思路或者计划,以增加重新入职的成功率。
但是如果之前是因为自动离职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在单位表现不好、不能胜任工作甚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被开除或劝退的,再次入职的成功率一般不大,这种情况,当事人最好先反思自己,再考虑是否继续求职。本人作为曾经负责人事招聘的管理人员,在与同行的交流中,通常这种情况,绝大多数的单位很难接受这种返聘的员工。
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选择单位,单位也选择劳动者,彼此是双向选择,也是平等的。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并于201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作为劳动者,首先应该多了解该法律,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履行自己的应有义务。
相关参考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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