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汽车销售 > 股份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股东相关管理制度

股份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股东相关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8 23:03:53

1、怎么管理股份制

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逐步改制成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的转变,给内部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做好改制后企业内部审计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 转变思想观念,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随着体制的转变,企业经营由对上负责转向对股东负责,其经营风险和经济责任加大,为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快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成为股份制企业经营者的自觉行动。企业内部审计由服务于国家审计的附属型向服务于企业的相对独立型转变,从“要我审计”走向“我要审计”,由外部要求转化为企业内在需要。
我单位下属九个公司,有五个公司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改制后的企业,精简了管理机构和人员,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但没有精简,反而得到加强与充实。过去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现在都设立了独立内审机构,人员扩编近50%。实践证明,内部审计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保证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起着重要作用。
二、 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力量
实行公司制改造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一般有以下几种:(1)隶属于监事会,向监事会负责;(2)隶属于董事会,由董事长领导;(3)隶属于经理层,对总经理负责。内部审计隶属于监事会领导,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不仅有利于树立内审机构的权威性,保持较高的独立性,而且有利于增强监事会的监督力度,使监事会的职责权力落到实处。隶属于董事会,直接向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可参与经营决策,对经理层履行经营监督与评价职能,使内部审计具有更高的权威性。隶属于经理班子,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可更多地发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从实际工作出发,规模大的公司一般把内审机构设在董事会,规模小的公司审计机构设在经理层。笔者认为,内审机构的设置,要根据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要与其他职能部门相配套,不论采用哪种模式,关键是要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和职责的顺利履行。
从目前来看,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最大制约因素是人力不足和人员素质的不相适应。笔者认为,应大力培养和引进人才,增强内审力量。我单位在培养和引进人才方面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1)调整人员结构,配备财务、工程、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的人才;(2)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3)制定内部审计从业标准,实行优胜劣汰,竞争上岗;(4)实行奖励机制,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吸收优秀管理人才加入内审队伍。
三、 拓展内部审计工作内容,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首先大力开展经济效益审计。具体内容有:(1)成本费用效益审计,着重审查企业成本费用开支是否合理,有无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产品成本;(2)产品销售效益审计,主要是对公司的营销策略、市场占有率、产品是否适销对路,销售与生产的联系程度,销售费用是否经济合理,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等进行评审,最大程度地提高产品的销售量;(3)物资供应效益审计,主要审查物资储备定额、采购批量与间隔是否恰当,供应商的选择是否合理等,促进企业压缩储备资金,加速资金周转,降低采购费用。
其次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针对企业形式多样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加强经理(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和承包奖惩兑现经济责任审计等。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正确评价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总结我单位近年来内审工作实践,搞好经济责任审计要与日常审计相结合,一是与年度决算审计相结合,决算审计一般在期末进行,主要审查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情况,这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一致的;二是与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财务收支审计一般每年都进行一至二次,属于经常性审计,通过审计,能够了解企业的财务收支是否合理以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为经济责任审计打下基础;三是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如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待摊费用、坏账呆账等不良资产专项审计调查,找出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为企业经营总结经验,并以此为鉴。
三是积极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成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分四个步骤:(1)调查描述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组进驻后,首先进行调查摸底,然后一一列举描述。调查的范围要广,从商品的购进到销售各个环节都要调查清楚,为下一步审计做好准备。(2)初步评价内部控制。就是对调查描述的内部控制在没有测试之前进行初步评价,目的是看制度本身有无弊端,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自相矛盾。(3)进行符合性测试。就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检查测试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各环节的内部控制是否发挥作用。通过符合性测试,能够看出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如何。(4)综合评价内部控制。通过前三个步骤,审计组要对内部控制健全性、有效性、合理性作出综合评价,确定其可信赖程度,找出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确定进一步审计的重点。
四是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电子计算机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审计也要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机审计方法一般可分为绕过计算机审计、通过计算机审计和利用计算机审计三种方法。绕过计算机审计方法,是先检查输入的数据,然后越过计算机直接检查计算机输出结果的方法。通过计算机审计方法,就是要对会计电算化系统中的文件与程序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会计核算结果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审计方法是以计算机为工具,辅助审计人员完成某些审计的方法。
此外,在内审实务工作中,对审计标准、审计程序、审计原则等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审制度,实现内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股份制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股份制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哪些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以对公司的投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股东享有股权,主要体现为资产收益权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资产收益权是指:股东按照其对公司的投资份额通过公司盈余分配从公司获得红利的权利。获取红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只要股东按照章程或股东协议的规定如期履行了出资义务,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向公司请求分配红利。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这次修改公司法,根据实践的需要,扩大了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红利分配方面的自由权,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分取红利;但是,股东约定或章程规定不按照上述原则分配红利的除外。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重大行为通过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公司的重大行为包括:公司资本的变化,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融资行为,如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对外投资、向他人提供担保、购置或转让主要资产、变更公司主营业务等行为;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清算等行为。上述有些权利,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方式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包括决定管理者的薪酬。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投资者个人不必参与经营,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作为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均应通过股东会来行使,股东个人没有决定权。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股东会的权限应有所限制,对公司一般的经营决策,股东和股东会不应干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除上述主要权利外,还包括如下具体权利: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新股认购权、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权利、对股东会决议提出异议权及退出权等。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股份制公司的内部管理细则

股份制企业的制度或章程很多,不能一一上传,只好先传一个股份制企业的制度给你,供你参考。如想找到更多的类似文本,请自己去《中华文本库》之《 组织领导管理制度》等专栏中寻找。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____名。
第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设总工程师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经理班子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权
根据公司章程第____条之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公司各项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对外投资方案,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利润分配与使用方案;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或处理有关事宜;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组织编制、人事编制和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以下各级管理人员与员工的任免、工作安排、报酬、奖惩与福利等事项;
(九)负责审查并批准公司年度计划内的生产、经营、投资、改造、基建项目、科研开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照公司年度计划,决定公司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或安排;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三)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及公司项目投资风险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总经理可行使以下资金、资产的运用权限:
(一)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投资项目;
(二)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对外投资;
(三)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融资项目;
(四)批准不超过最近经审计的公司总资产5%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似事件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相关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为总经理的辅助机构,分别对总经理负责,并应协助总经理作好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公司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节 副总经理职权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____________________(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产品推广与销售工作;
(二)____________________(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设备管理工作;
(三)____________________(副总经理):分管公司资本运营工作;
……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就其所分管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副总经理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条 副总经理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二十一条 及时完成总经理交办或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财务总监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并对披露的财务数据负责;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按月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建议;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八)审核公司员工的差旅费、业务活动费以及其他一切行政费用;
(九)提出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的发放及年终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财务总监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配合公司作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协助各副总经理做好其他工作,完成总经理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日常工作形式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可邀请其他适当人员参加。
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应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代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处理公司日常的各项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检查、调度、督促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制订下一步工作计划,保证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所议事项应属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明确的议事内容和议题。总经理办公会应至少提前一天由总经理办公室秘书通知全体参会人员。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与地点;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开会事由及会议具体内容,与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期应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至少应每二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第三十条 总经理决策以下事项时,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
(二)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公司投资计划;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决定公司各具体部门规章制度;
(五)决定提请董事会任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六)决定任免董事会任免之外的公司部分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员工的工资、福利、奖金及奖惩等事项;
(八)决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总经理认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日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最后决策。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经公司相关部门考核不能胜任其职守的管理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方法包括:限期改正;扣减报酬;降低薪水;下调职务;处以罚款;解聘。
第三十三条 对于玩忽职守、因自身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公司除可给予上条处罚之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实际损失的10%。当相关损失发生时,公司有权从行为人应从公司获得的利益中直接扣除,以弥补公司的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如有与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之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

4、股份制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可简称为股东权,它是基于股东出资、认购公司股份而在法律上所确立的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从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方式的角度来讲,股东对公司作出反应以实现其利益也必不可少地要从这几个角度来做:即知情权、参与公司重要人事任免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监督公司经营者的权利,获取利益转让股份的权利,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后的诉权等。 (一)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依法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获悉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股东要作出转让自己财产所有权并取得股东身份的投资决定,要作出持有股份还是抛出股份或依法转让股份的决定,要作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何种反应的选择等,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股东掌握了足够地可供参考的并能据此作出判断的信息,即与公司有关的现在或未来的各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发起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公司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及可能的变迁如资产重组,公司管理者的素质即管理水平,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公司经营运作的现实情况等等

5、股份制企业如何管理

股份制企业管理的要点如下:
首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基础性工作,对拟改造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及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来完成的,它为下一步的产权界定提供了基本的价格依据。

第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完成后,依据《公司法》规定建立合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基本结构图形如下:
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它具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等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三, 股份制企业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逐渐完善各项内容,确保其规范化运做。
第四,改造成为股份制企业并不是股份制改造的最终目的,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相关机构应该明确各自职权及义务,最终形成有协调、有配合、有监督的有机组织体。
第五,如果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完,不得提取以上和分配股利。亏损可由以前年度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经股东会等类似机构批准还可将盈余公积用于分配股利,但分配后所剩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股份制企业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篇:股份制企业设立登记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设立登记制度 股份制企业章程制度 股份制企业组织机构制度 股份制企业各种委员会运行制度股份制企业岗位制度 股份制企业职责分工制度第二篇 股份制企业办公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办公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印章信证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文书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会议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机要保密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篇 股份制企业营销企划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营销战略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广告策划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营销事务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市场营销信息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客户开发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促销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行销价格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店铺。直销、特约。代理、连锁经营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售后服务管理制度第四篇 股份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生产计划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生产组织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生产作业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产品开发生产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外协生产加工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篇 股份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人事综合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甄选聘用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人事考勤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人事考核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人事调整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员工提案管理制度股份制企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股份制企业工人协会管理制度

7、我公司是一个股份制的公司,要怎么管理财务呢?

首先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具体每个部门的流程(涉及至财务方面的)。
二是做好基本的账务处理工作,可以根据公司需要尽量明细设置二级科目。
三是了解公司的销售情况、情景、做一项业务产生的费用、成本、利润进行分析,做一个预算,在与实际情况对比,分红也必须在公司盈利状况下进行,但不是有盈利马上就进行分红,肯定是在完全有基础,打开了市场,资金流动充足的情况下进行,再有就是采纳老板与股东的建议再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变通。

8、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8)股份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股东相关管理制度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与股份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股东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