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购车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
1,购买新车,取得的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有抵扣联,按照规定,一般由销售方留存。如果购车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向销售商索取抵扣联,认证后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新车,是不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不能要求销售商给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你购买新车的时间是2017年1月,而你认定一般纳税人是2017年2月,如果你1月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取得的抵扣联,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的抵扣联需要认证后才可以抵扣。2017年7月1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认证期是180天(现在是360天),所以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过了认证期,无法认证抵扣了。
4,不是销货退回、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是不能作废已经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所以你不能要求销售商作废原来的发票重新开具,作废重开需要报税局审核的。而且,你的车已经上户,即使你与销售商再好,他也不敢给你重新开票,所以,你已经无法作废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了。
所以,你已经无法抵扣了。
2、汽车销售企业可以对外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汽车销售企业可以对外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如果购车人或单位用于办理车牌照的必须是机动车销售专用发 票,否则不能办理车牌照。
3、销售汽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可以!
销售汽车应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给使用单位为什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他们需要开机动车销售发票
机动车销售发票[1] ,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销售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 〔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5、销售汽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销售汽车是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而不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汽车销售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小汽车销售当然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特别是公司购买的
是进项可以抵扣的
7、我公司是机动车销售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抵扣联,可以按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属于进项抵扣的有效凭证,不需要另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8、4s店给二级经销商卖车为什么只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许开机动车统一发票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是开给直接客户的,厂家销售给经销商和经销商之间调车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二级经销商还要把车卖出去,如果开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就必须办理挂牌手续,再卖车就变成二手车了。
9、“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给使用单位”为什么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开什么发票?
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销售给使用单位后,该商品不再流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至此断裂。所以不能再开专票。包括销售给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都不可以开增值税。应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希望对你有帮助。
10、企业购买汽车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购买汽车,销售方不会给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会给你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应提前提供相关资料,并向销售方索取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抵扣联,你可以凭抵扣联抵扣已缴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