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是多少呢?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1)汽车销售国家标准扩展资料
汽车三包政策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1、换车:同一故障修理超过5次可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
2、退车:发动机换两回仍不正常可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3、修车超5天车主有权开备用车: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2、我国国家标准中对汽车的定义?
按照国家最新标准GB/T 3730.1-2001,其中对汽车的定义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
3、我国国家标准中对汽车的定义
按照国家最新标准GB/T 3730.1-2001,其中对汽车的定义为: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其他特殊用途。本术语还包括: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三轮车。
4、国家详细的汽车三包是怎么规定的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章 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汽车销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汽车销售本身就是经营范围,所以这个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是没有办法说明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销售,那么就可以从事汽车销售业务。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于1984年首次发布,分别于1994年和2002年进行修订,2011年第三次修订。该标准(GB/T 4754-2011)由国家统计局起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
此次修订除参照2008年联合国新修订的《国际标准行业分类》修订四版(简称:ISIC4)外,主要依据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状况和趋势,对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做了调整和修改。
(5)汽车销售国家标准扩展资料:《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
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一条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第十二条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6、汽车的4s店的标准
4s店是集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零配件,信息反馈于一身的一站式服务
一般都是经过汽车主机厂审核批准之后有资质的
一般都是一个店只有一个品牌
7、国四,国五,汽车标准是指什么意思
指的是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的排放污染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HC,NOx的排放含量达到一定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主要从环保角度出发
8、汽车国4标准是什么意思
国四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
2005年12月30日,北京实施国Ⅲ排放标准,之前已上市并通过国Ⅲ标准的车型可延迟1年安装OBD。
2006年12月1日,北京禁止在京销售未安装OBD的新车。
2007年7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国Ⅲ排放标准。
9、汽车国4标准和国5标准的区别.
排放环保等级的区别而已。
10、汽车国V标准开始实施,刚买的国IV标准车有什么影响?
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2014〕256号),国务院同意我省提前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从即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为珠三角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要做好过渡期内车辆切换,且应当书面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三、2015年3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粤东西北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标准中OBD系统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相关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五、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在珠三角地区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六、自上述标准正式开始实施时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七、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gdep.gov.cn/)查询。
八、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4﹞107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V车用燃油,并建立柴油车车用尿素的供应体系,以适应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需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