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售事故车是不属于欺诈行为
事故车辆当新车出售,属于欺诈销售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的专行为是属否属于欺诈销售?2、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如果构成欺诈销售,本案适用修改前的还是修改后的法律条款?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应对其出售的车辆掌握全面信息,保障其出售的一手汽车是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新车。本案中杭某向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新车并委托代办牌照及保险,汽车销售公司抗辩其对车辆事故情况不知情既不符合常理,也未进行充分的举证,抗辩不能成立。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为欺诈销售,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后果。本案原告杭某购车行为发生在2013年10月31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应适用2014年3月15日以前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退一赔一。
2、哪些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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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3、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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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网络--欺诈消费者行为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汽车装饰欺诈行为有哪些
以案例来分析三种欺诈:
价格欺诈
两年多前,何先生在北京城南一家汽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国产轿车。按厂家指定,何先生凭“优惠”价格,花了4000余元给爱车贴了车膜,铺了地胶、地垫,安了中控锁、防盗器,还送了他一个车掸子和一小瓶车用香水。何先生当时心里美滋滋的,以为占了便宜。谁知,中控锁不到3个月就把何先生锁车里了,防盗器经常像疯了似地乱叫,地垫铺了一年就裂开了大口子,车膜也卷了边。后来,他的一位懂装饰的朋友告诉他,他装修的这点玩意儿,撑死了也就2000元,他听后大吃一惊。
黄先生比何先生还倒霉,去年买的车,花2200元加装了电动窗。才用了半年,电动窗的电机就坏了好几次。最倒霉的是,今年春节他和家人到京郊一家休闲农庄玩,回来时,电动窗“哐啷”一下掉下来了。当时,室外温度零下十几度,全家人顶着刺骨寒风回到家,结果全家人都冻感冒了。阴历初八一上班,他直奔东郊双井汽车装饰店;可是该店已转租了,开店的已无下落。
近来,有消费者向消协反映,说在北京的几个汽配城内发现了价格昂贵的国外品牌扬声器,后经查是假冒的。为此,资深汽车音响专家认为,中国汽车音响市场的迅速发展,国际著名产品的国产化催生了这些国内的汽车音响产品冒充国外产品的现象。
据介绍,有的国际知名品牌不在中国销售,但他们会在一些杂志上做广告宣传,这样就会有不法厂商拿着这个品牌的广告“挂羊头卖狗肉”销售自己经销的产品。如某种欧洲名牌汽车音响在国内不做销售,但在国内的市场到处可见,利润能达到3倍以上,最贵的达到5万多元。
有关人士说,有些小件汽车用品也是不能忽视的,如汽车头枕,市场上一个卖10元钱、实际成本可能只有1元钱,9倍的暴利。全国每年需要汽车头枕大约100万个,就是1000万元。一个小头枕,黑心制造商、经销商就坑走了消费者好几百万元。
质量欺诈
最近,广州汽车配件及用品协会对市内一些汽配城进行调查发现,96%的汽车用品都是作坊式生产,不少产品质量和宣传差别大,假冒伪劣汽车用品占很大比重,尤其是汽车上光蜡、汽车香水、地胶等问题严重。
目前,北京消费者普遍认为,汽车用品市场存在质量欺诈行为,产品真假难辨。比如汽车座套,产品表面看起来差不多,质量却是参差不齐;普通消费者很难看出其中奥秘。用一段时间问题就出来了,当时都说是沙发布,实际净是化纤的,静电很厉害。北京市西城综合治理办抽查区内汽车用品市场发现,70%以上产品存在价格高、质量差的问题。
北京质检部门的热线最近接到关于汽车配件及用品的投诉有194件,占投诉总量的28%。反映问题较多的是轮胎、玻璃、电瓶、空调系统等,主要的质量问题多是怀疑购买的配件是假冒产品,通常才使用几天就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关于汽车轮胎的投诉和咨询有64件,占配件的33%,多是反映轮胎出现裂纹、起鼓包和突然爆胎。
服务欺诈
王小姐最近到北京西郊洗车房洗车时,洗车工说她的车有一个门把手上的塑料件坏了,说要换就要换一套。王小姐对洗车房能修车半信半疑,但还是花了200元换了一套。没想到,第二天门把手就坏了。她到一家比较正规的汽修厂去问价,人家说这种把手最多20元。王小姐的家距离该洗车房好几十公里,只好自认倒霉。汽车用品服务过程中,不讲诚信的服务欺诈情况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是:无证经营、技术低劣、维修中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弄虚作假宰客等不道德行为。虽然汽车维修质量纠纷不在《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但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汽车配件质量问题则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范围。最近,质监局接到关于汽车维修纠纷的咨询多达165件。
目前,北京共有一类维修厂家近百家,有一定规模的不足千家,而那些没有执业资格,打着修车卖汽车用品旗号的路边小店却数不胜数。由于汽车配件及用品没有明确的收费细目指标,以致不同的维修厂商在费用的收取上相差悬殊,特约维修厂往往比非特约厂收费成倍增长。因此,路边店照样开张,汽车配件这一环节正是一些不良汽修店售假、宰客的重要手段。只图价格实惠,但被装了伪劣配件的汽车,安全则成了大问题。所以,在整顿汽配及用品市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的整顿。在调查中,大多数被调查者都有经销商缺乏行业自律给自己带来了利益损害的经历。
据业内人士介绍,不同档次、不同品质的汽车装饰用品,价格相差很大,有些产品甚至存在严重的环保指数不达标等质量问题。由于大部分车主对这些产品都是初次接触,搞不懂其中底细,很难把握质量和价格,所以经常受骗上当。
5、二手车欺诈行为有哪些
常见的几种诈骗法:
1.人多欺负人少
骗子会让购车人亲自看车,然后看完之后,先汇款后过户。这是最为常见的方法。这是最为要命的。一旦买车的人有丝毫的忧郁,立刻招呼人强行动手,并且在买车人汇完款之后,不可能给你过户,而是坐地起价要高价卖车,迫使你再次掏出钱来购买,俗话说的好,占小便宜吃大亏。
2.订金订不了
在电话联系了之后,骗子们会把购车人预定看车地点,并且时间都会是在周末,所以看完了车之后。骗子们会以周末过不了户为借口而于购车人签订合同。并且让购车人交几千块押金好办理手续。同样的伎俩在一个周末会收到好多押金,所以在一个周末完了之后,立即消失,让购车人无处去寻找。
3.手续有大问题
说是几万款钱的豪华车,还是真有。不过就是走私车或是盗抢车,完全没有相关的手续和凭证。卖车的骗子也不会跟购车人签订什么合同,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车。车是便宜但是没有牌照或是没有行驶本,更没有保险什么的。可谓花了几万块钱买了个大麻烦。
4.车况上有问题
俗话说:“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虽然不是什么都适用,但是在二手车市场中决定正确。一辆车被撞了稀巴烂,花了好多钱规整之后,肯定不好买,只能便宜出手了。另外就是此辆豪华车不是正常车,而是营运或是准备报废的车辆。花几万块钱是买了一辆豪华车,但是只能开1年多,到底值不值只能自己掂量了。
5.坑蒙拐骗全都用
这种类型的就是把握住了购车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所以不管你要找什么车,他都说有,主要是让你带钱到那去看车,完了之后,强行上手抢劫,成了就跑。这样的骗子已经发展到了土匪强盗了,所以最为危险。
6、网上欺诈
网上车辆信息铺天盖地,有很多虚假信息,当你看到信息后,不要完全相信,最好询问内行人士。在下订单前,订金千万不要轻易交给对方。特别是在外地购车,即使见到车辆本身,在没有核对过证件之前,绝对不能交订金。很多网购二手车存在较大风险,一些骗子手头上根本没有车辆可以提供,他们随意把别人的同型号车辆拍下照片,或者直接在网上复制同型号车辆图片,放在网页上进行欺骗,这就是最典型“订金欺诈”,骗子往往在拿到订金后人间蒸发。
买二手车需要注意:
购买二手车首先要进行目测检查,这其中包括检查车辆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底盘型号是不是与行车执照上的记载吻合。二是车辆的技术状况检查,包括检查车辆是不是发生碰撞受损、车门是不是平衡、油漆脱落情况和车辆的金属锈蚀程度等。三是车厢内部、附属装置、车辆底部检查,要看座位的新旧程度、座椅是不是下凹,以及行李箱的随车工具是不是完整,车窗玻璃升降是不是灵活等。四是发动机检查,包括观察发动机的外部状况,看汽缸外有没有油迹露出;检查发动机油量,拿出机油量度尺看机油是不是混浊不堪或者起水泡;揭开水箱盖看风扇皮带是否松紧合适等:我们在看二手车的时候首先是一个外观,然后是内饰,好多人是看公里数,但那其实只是参考。
建议:
如果确实想要在网上购车,最好到正规的网站上看车,会相对安全一些;或是去当地的4s店内购买。
6、汽车销售领域有哪些乱象?
汽车销售领域乱象丛生,销售假冒伪劣,欺诈,加装卖高价,现象层次不从,难道我们就无能为力吗,接下来小编梳理下现在汽车销售领域的乱象,触目惊心呀!
通过梳理发现,目前汽车销售中使用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低配车加装卖高价、涉险事故车当新车卖、以及更加恶劣的故意销售国家禁售车,致使不明真相的购车者因为不能挂牌合法营运,而血本无归。
此外,通常人们印象中普遍认为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的都是一些不上档次、不上规模的小摊小贩或小店行为。但是,本报课题组调研发现,曾经占据全国汽车销售业绩冠军宝座、并于去年成功登陆A股市场的河北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汽贸”)居然也深陷“欺诈门”。以空白合同让购车人先签字,然后将“购买”演绎成“租赁”、并把国家明令禁售的车辆经改装后充当正规车进行租售。
中汽协秘书长董扬认为中国汽车根本不存在产能过剩,当然有他的依据。可为什么经销商普遍亏损?长期以来,由于品牌的差异,经销商的总体经营状况是盈利、持平和亏损各占1/3。但从2012年开始,经销商亏损面开始加大,2013年,除个别高端进口车型和超豪华品牌,大多量产品牌都是“新车销售不挣钱”;到2014年“亏损销售”就成了经销商的主旋律。据庞大集团(601258,股吧)2014年三季度财报,集团营收465亿元,同比增长3%,但净利润只有9376万元,比去年同期的3亿元剧降70%。实力如此强大的经销商集团尚且如此,中小经销商的苦日子可想而知。
观察人士指出,很多企业因为不讲诚信、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尽管能够风光一时,甚至可能短暂占据行业龙头地位。但是,一夜之间垮塌的例子,也是屡见不鲜,远的如具有百年老字号的冠生园食品,因为使用成年发霉的月饼做新月饼的馅被媒体曝光后,迅速倒闭;近的如三鹿奶粉曾经享誉国产婴儿奶粉第一品牌,因为使用掺有三聚氰胺的原奶,既坑害了众多婴儿的健康和生命,企业自己也最终自食其果,不仅瞬间倒闭,其老板还因此锒铛入狱。
首先单一销售模式也就意味着消费者购车基本都要去到4S店购买,而事实上,消费者对4S店可谓又爱又恨,一方面,4S店因其专业、信誉度高等诸多优点成为消费者购买汽车时的第一选择。另一方面,由于购车渠道单一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不完善,4S店反而存在收费不透明甚至于漫天要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正因如此,截止至12月20日为止,汽车投诉网在2017年共收到9132宗投诉,其中有关销售服务类的投诉高达5717宗,占比62.60%,可见销售乱象之巨。
7、汽车销售商销售应召回的车辆,是欺诈行为吗
如果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时故意隐瞒汽车属于召回的事实,一般会认定为欺诈。可以根据消法,退一赔三
8、销售卖车时有欺骗消费者行为会构成销售欺诈吗?
最高人民法院17号指导案例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对汽车销售中隐瞒使用过或维修过的事实构成欺诈予以了明确。指导案例虽非直接法律渊源,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地方法院考虑同案同判的一般正义,追求法律安定性、预见性,降低上诉法院改判发回风险,多会倾向于遵循指导案例判案。
裁判要点:欺诈行为的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8日发布的17号案例基本案情是: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购买雪佛兰新车一部,购车后发现该车在销售前进行过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钣金、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等。合力公司提供的车辆交接单备注栏注明:“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但此单系合力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张莉表示其在交接单上签字时,并无“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该案裁判要点是,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三项内容。
1.汽车销售者承诺出售的是新车。汽车销售合同的标的物应是新车,而非维修过的车辆或者二手车。这是适用17号案例认定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约定销售的是经过使用或者维修的车辆,销售者明确告知了汽车的真实情况;或在二手车销售中,销售者隐瞒真实的汽车里程数、汽车交通事故情况、修理情况等,都不能直接参照17号案例进行裁判。
2.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何谓使用或维修过,裁判要点没有作出进一步抽象概括,而是在基本案情部分列举了一些具体事实。
17号案例中,张莉购买的车辆因在运输途中叶子板、右门等部位划伤,而予以喷漆钣金修复,法院将其认定为维修过。裁判要点将这些外表损坏的修复认定为维修过,故在损坏范围和程度上等于或超过此限的,亦应当认定为维修过。使用过则应特指以消费为目的的驾驶,而不应包括车辆生产、销售等环节中正常的运输、转场行为。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车辆外表的部分损坏修复,因不影响机动车的实际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或仅构成“局部欺诈”。这种观点似不符合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要点,使用、维修过并未以影响实际使用功能为判断标准。
对于消费者而言,要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无论从发现到举证都存在相当大难度。而对销售者而言,要避免承担巨额赔偿,只需如实告知汽车使用、维修情况,可谓轻而易举。故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法律预测、指引、评价功能,维护公平交易的角度来看,应不支持所谓“局部欺诈”为宜。
3.销售者不能证明履行过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隐瞒构成欺诈在于销售者违反了告知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该项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在争议车辆出现使用或维修过的情况时,销售者是否履行过告知义务真伪不明,应由销售者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