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能否销售进口汽车?进口汽车销售的法律规范是什么?
目前还不可以,目前,国内企业想从事小轿车销售,必须具备由国家工商总局授予的小轿车经营权;而要销售进口车,还必须通过进口车经营资格认证,取得配额许可证,没有配额许可证,就会成为走私车。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南方网讯 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一样。
新法规在直销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制造商可以自由地直接卖车给短期或长期租赁公司、公司和政府部门车队,甚至零售给个人。
新法规对多品牌的限制大大减弱,在这点上将使得欧洲与美国更接近。对经销商的保护加强了,新法规多个条款限制制造商在取消合同、确定销售条件及返利方面的权力。
新法规不再规定销售服务一体化。授权维修店不再被强迫只修一个品牌。特许销售店从独立的供应商处获得零部件的权力将被加强。“原厂件”不再被定义为由被授权的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而是指由原厂提供的设备、在相同标准下生产的零部件,这有利于形成更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售后服务市场,与美国更接近——在美国,销售和服务被分开已达10年之久,至少对于美国品牌是如此。
新法规具有长远好处
新法规为整个欧洲汽车业提供了广泛的机会。新法规实施后,将出现许多高质量、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和更经济的服务,如果由3到4个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取代过去的30家或40家独立的品牌销售店,将可以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3倍多。销售与服务分开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如果销售商不再受只能维修一种品牌的束缚,他们可以从开放的售后服务市场获得巨大的利益。许多销售商具有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维修车间,一旦他们不再把其全部收益用来贴补销售,这些维修车间将更具竞争力。
那种由厂家一方说了算——只有经销商的维修店是合格的,而独立的维修店是不合格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质量成了惟一的判据,缺少竞争力的独立维修店和服务质量差的经销商的维修店都没有发言权,只有二者中的佼佼者是这一领域的玩家。
独立销售商会发现他们的地位会大大提高,但是,他们相互之间要加强合作。整个汽车销售和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允许大家公平的参与竞争,零部件商可以通过进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和维修市场而大大受益,对原厂零部件的重新定义使他们更具竞争力,但同时他们面临着在维修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的发展趋势,正如他们在技术和产品开发上要承担更多责任一样。
在中期内,汽车制造商面临的挑战是最大的。他们将失去过去对经销商服务渠道和对零部件的独立控制,这是他们利润的源泉。
总之,不断增加的产品和销售店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消费者会从中受益,这就是新法规的宗旨——引入更多的竞争。
3、汽车法律法规
我国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从大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法律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4、我国有哪些关于汽车的法律法规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公布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于2007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5、《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5、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公布 对汽车4S店有什么影响
新办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关于“汽车品牌”的说法,这是指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必须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并使用与供应商授权相一致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该规定对当时还未成熟的汽车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增长放缓,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矛盾突显。
对于汽车销售行为具体规定,包括:“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等。
新办法还规定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定义了汽车售后服务的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和回用件,规范了汽车售后服务行为。
“新办法取消了单一授权经营模式,降低了准入门槛,有利于市场竞争;同时,平衡交易各方关系,明晰各方责权利,有利于市场秩序;新办法也增加了监督检查与处罚条款,有利于市场监管。”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在谈及新办法的意义时指出。
“办法有严格规范市场的意图,更多体现在经销商的进出,对附加费用和附加业务也做了详细规定,”北京的一家汽车经销商告诉腾讯财经,该办法也有利于经销商地位的提升,但具体效果要看执行力度,短期内不会动摇现有的4S体系
6、我国汽车售后服务相关法律和法规。
1、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月16日)
2、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12月27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月17日)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2日)
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9日)
6、商务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
7、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26日)
8、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年7月17日)
10、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5日)
11、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2006年6月28日)
12、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06年5月19日)
1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12日)
15、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2001年8月20日修正)
7、有哪位大哥大姐回答一下,汽车销售领域有哪些法律法规?
1、要遵守《合同法》,包括《销售合同》,需明确规定汽车产品的型号、规格、质量、数量、选装件数量和型号及生产厂家、交货期限。
2、车辆保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
8、求汽车销售公司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 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8)汽车销售法规扩展资料: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
(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
(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
(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第十七条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
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9、做汽车销售一般需要什么条件?
做汽车销售要自信、注意团队合作关系、要有一定的汽车方面的知识,即使不是学汽车专业的,但是只要稍加努力学习,相信就足够应付了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1、汽车销售人员必须热爱汽车,对汽车感兴趣。这是最重要的前提,汽车销售人员对车的爱好会更加了解汽车。这也是奠定汽车销售行业的基础。
2、自信及性格外向。作为一名合格汽车销售顾问性格很重要,不但要性格外向口才和善于交际这也是必不可少的。
3、个人形象,上班时间衬衣和西服要干净得体。标准的礼仪规范及微笑时汽车销售人员的第一形象,可以增加客户对汽车销售人员的信任。
4、熟练掌握车辆所有业务知识,不但提高了汽车销售人员自身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使客户增加对汽车销售人员的信任度,从而开展关系式营销方法。
(9)汽车销售法规扩展资料:
成功技巧
1、对产品的态度
在与客户的互动沟通之中,销售人员需要在产品专业知识方面狠下工夫,了解产品具有的全部优点,了解产品符合顾客需要的各种特点。找出顾客的需求,并将顾客的需求与产品的优点密切结合。
2、对自己的态度
销售人员完善的心态首先是对自己的态度。正确地对自己的态度是:认为自己很优秀,不断持续地增强自信。即便刚刚开始做业务工作,销售人员也应该充满自信,这样,坚定的信念和顽强的意志才能不断鼓舞着销售人员,勇于面对顾客。
产品的成功销售离不开与客户的沟通,有了态度才可以成功的销售陈述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