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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补贴05倍

发布时间:2021-06-21 04:40:15

1、车过yvo米桥用5秒,如提速05倍,过140桥用4秒求车长几未

设火车的速度为X米/秒,
因为经过400米的大桥,需要6秒
所以火车的长度为(6X-400)米,
因为车身完全在大桥上的时间是4秒
所以火车的长度又能表示为(400-4X)米,
所以得方程:
6X-400=400-4X
解得:
X=80(米/秒)
答:.
说明:
提问的同学的这个问题比参考资料中的问题更符合实际.lab234 - 助理 二级 朋友查找到我以前的解答了,也改了数据,不错呀,谢谢你的借用.

2、2020新能源汽车展广州什么时候有

2020第十一届广州国际新能源汽车工业展览会

时间:2020年4月13-15日

地点:广州琶洲国际采购中心

3、自主品牌新能源车都推保价政策,合资品牌有吗?

题主所提及的保价政策在2019年可以说是吵得沸沸沸扬扬,原因就是因为新能源补贴政策在2019年大幅退坡,退坡幅度将近50%, 这种情况下,部分车企选择涨价,但是更多的是选择保价。而保价,顾名思义,就是价格并不随政策变动而变动,企业要把补贴退坡的那部分钱自掏腰包垫付上,让消费者不必再额外承担。

2019年3月26日,国家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针对2019年的新能源车补贴政策,相比2018年整体补贴退坡幅度超过了50%,而且取消了地补;同时,续航里程低于250公里的车型不再享受补贴;而且电池包能量密度由2018年最低105Wh/kg调整为最低125Wh/kg;电耗水平上限及下限均提高标准,补贴新政从严从紧。

举个例子,按照2018年的政策,NEDC续航里程为250-300公里的纯电动车,补贴达到3.4万元;而300-400公里续航的纯电动车,补贴更是达到4.5万。然而2019年新补贴政策中,250-400公里NEDC续航里程的,补贴只有1.8万元,可见退坡幅度是相当大的。不光如此,2019年的补贴政策对电池能量密度以及百公里电耗的要求也严格了很多,也就是说,即使你的新能源车NEDC续航里程达到了规定值,但是如果电池能量密度以及百公里电耗达不到要求,那么,具体的补贴额度依旧会减少。比如,蔚来ES8,当时在售的2018款车型,虽然续航里程达到了355公里,在250-400公里这个档位,但是电池能量密度及百公里电耗水平与政策不符,按比例只能拿到0.8倍的补贴,也就是只有1.152万元。

除此之外,补贴新政策虽然是在2019年3月26日就实施了,但是国家为了照顾车企、同时也为新能源市场平稳过渡,因此规定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新政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所以上述蔚来ES8在过渡期间还可享受到4.05万元的补贴。

而为了应对补贴新政,各家新能源车企也纷纷推出保价政策。其中,尤其是以自主品牌为多,包长安新能源、比亚迪汽车、吉利新能源、北汽新能源、上汽新能源、长城欧拉、广汽新能源、奇瑞新能源等等,以及新势力造车中的蔚来汽车、威马汽车、零跑汽车等,可以说,绝大多数的自主品牌新能源车企都推出了保价政策。不过,要具体讲,这个保价政策各个新能源汽车厂家也并不一致,而合资品牌当中几乎没有。

一方面,合资品牌新能源车并不是很多,另一方面,国内新能源市场主要是以自主品牌挑大梁。但是,并非完全没有,比如,日产的轩逸·纯电就在新政策公布后推出了保价政策:只要在2019年6月25日之前完成上牌,即可享受2018年的全额补贴。不过,在过渡期之后,轩逸·纯电的售价也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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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人员:凌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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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万左右新能源汽车选哪个

5W真的很尴尬,只能选一些老头乐产品了,如果没刚需还是等攒到8W买辆元ev360低配有质的飞跃,比亚迪质保售后是最好的比较放心。
另外提醒你,买新能源一般是城市通勤用,走高速电量消耗是两倍,完全不适合长途,以下这些情况会大大增加纯电车的可行性,一个都没有的话或者只有一两个,那完全买油车实用省心。
1:家里的第二辆买菜上班车
2:家里有固定车位和充电桩的充电条件
3:生活在限行城市又摇不到车牌又忍不住想先拥有一辆车开开的
4:所在城市公共充电桩比较多的(公用快充充电桩3毛一公里,家里充电1毛左右)
5:几乎没有长途出行需求城市通勤代步为刚需(高速非常费电)
6:耐心好不嫌充电慢,心理素质良好不会有里程焦虑强迫症的
7:所在城市非常拥堵,电动车越堵越省钱
8:所在地区最好是南方地区,冬天电池不容易衰减
9:对新能源有很强信仰,很希望为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绿色地球出一份力又想开车的人
最后说一下里程问题,一般厂家写的续航300的是等速60测的,那实际上开话能有个250就不错了,然后电池会衰减,几年后可能只有200了,然后电不能用的太低,电太低还加速电池衰减,就算在市区30%的电量就很焦虑了,如果只有10%那不好意思你找2个地方想充电,发现充电桩不是坏了就是被占用那是等还是叫拖车呢,还有冬天会衰减,现在的技术大概零下5度左右只有140左右续航了,如果是早几年的电池技术那只有一半了,如果冬天还还想120码的速度跑高速那不好意思,满电用到抛锚也只有70公里续航了,只能坚持一个服务区差不多了,还得有充电桩,还得没坏,还得没有被其他车占用位置,那300续航的车尚且如此,你买个5W的老头乐还是买辆电瓶车骑一下或者下雨的时候打车坐公交车地铁好了。现在的新能源快速发展中,还有很多厂家电车价格虚高骗国家补贴,保值率超低的,买个本田飞度四五年后你还能卖50%多的原车价,电动车最多15%还没人要,不过也不是没好处,主要好处是省油钱,有充电条件1毛一公里,保养很便宜还频率低,停车用电很随意,220V移动电站也有妙用的时候,偏远小地方现在这阶段还是油车比较好,真要体验新能源还是插电混动的靠谱点,用来过度燃油时代到电时代,电池技术瓶颈有待突破,应该还要好多年。

5、电动车的补贴大幅度退坡,该慌的是车企还是消费者?

2019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终于发布了,退坡幅度之大可以说既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看到新的补贴政策之后,我脑海中就浮现出一个问题:补贴退坡了,最慌的到底是车企还是消费者?


补贴新政的变化有哪些?先来给大家扫清一个认知障碍,2019年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到底有哪些变化。2019年补贴的最大变化就是,金额大幅下调。纯电动乘用车能够拿到的最高补贴只有2.5万元,和2018年对比之后下降幅度很明显。2.对续航和电池能量密度要求提高了

2018年一款纯电动车的续航只要大于150km,就能拿到补贴,而2019年,续航必须超过250km才有可能享受到补贴。电池能量密度对补贴系数的影响也有很大变化,2018年如果一款车电池能量密度很高,那么它有可能拿到补贴的1.2倍,而2019年,即便你的电池能量密度再大,也就能拿到补贴的1倍,也就是最多就给你2.5万补贴而已。


能耗水平对补贴系数的影响也变了,2018年一款车能耗水平只要达到规定门槛,就能拿到补贴的0.5倍,可是2019年即便比规定门槛高35%,也只能拿到补贴金额而已,远高于35%的车才能勉强拿到补贴的1.1倍,也就是2.75万元补贴。可能大家看了这么复杂的数字和补贴系数有点头大,我拿一款车具体算笔账大家就一目了然了:

假设有一款市面上最牛逼的纯电动车,续航400km,电池能量密度超过160Wh/kg,能耗极低。那么2018年它能拿到的补贴为:国补5×1.1×1.1=6.05万 地补6.05÷2=3.025万 共计9.075万,而2019年它只能拿到补贴:2.5×1×1.1=2.75万


这还是对于一款技术相当牛逼的纯电动车而言,而市面上绝大多数纯电动车达不到这个牛逼程度,那么它们的补贴几乎就可以忽略不计了。3.地补没了,补贴变成啥了?

2019年地方补贴取消了,不过并不是说地方就不会支持电动汽车了,这部分资金用在了基础设施建设上。现在,补贴将成为过去式,电动汽车市场也将迎来和汽油车市场一样的竞争格局,外国品牌纷纷挤入,大家都在一个起跑线上,拼的是纯技术实力,还有之前累积的品牌力。不过我也不是唱衰自主电动车,有技术在身的自主品牌也不会慌张,谁慌谁知道。

6、曹德旺:“做新能源汽车一定不能依赖国家补贴”,话虽重但切实际

最近,著名企业家福耀玻璃董事长曹德旺在第12届中国汽车蓝皮书论坛上的一席话,愈发让我觉得中国的新能源市场还很年轻。

曹德旺在蓝皮书论坛上表示,“电动车是新一轮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但这只是方向,目前还不是时候。一个产品完全靠产品补贴是必死无疑的,只有脱离补贴才能生存。汽车人应该坚持有效投资,投资和产出一定要成正比。”

曹德旺既认可了汽车电动化的发展趋势,但也委婉的表达了造新能源汽车需要大量资金,显然,这个资金量远不是蔚来汽车李斌所说的200亿量级。有趣的是,在被主持人问到自己是否有电动汽车时,曹德旺表示“这是年轻人坐的”。

之后曹老板在现场还与大家分享了他的一个小经历:“我前年和做新能源车的两个老板聊天,他们说这是方向,政府有补贴。我很客气地告诉他们,经济补贴有上限,不能增加了,那企业怎么办?作为企业家,经营一个产品,完全靠国家补贴,那就等于等死。要做到不靠国家补贴来做。”

话说得很重,但又很切实际。

新能源市场的需求还未被“点燃”

翻看之前的成绩,2014-2015年,在购置补贴及税收优惠政策刺激下,我国新能源车产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从2014年的7.85万辆到2015年的34.05万辆,产量几乎翻了5倍。 

但自去年6月新能源补贴退坡以来,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已经连续12个月下滑,直到今年7月才恢复增长。值得一提的是,如此大的增长幅度背后是因为去年新能源补贴退坡导致7月销量基数较低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作出持续性的政策支持,包括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底,同时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等等。

事实上,车企靠新能源车来赚取国家补贴、当地政府补贴、各项土地税收政策等补贴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甚至一度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而且有的车企还成立出行公司,左手倒右手之后,再将销售到出行公司的车辆关键零部件拆回来组装到新车上,极大的降低了成本,只有这样才能够赚到钱。如此一来新能源车的真需求似乎并没有那么大。

做新能源汽车真的不挣钱

不可否认,在培育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令人期待的企业,比如蔚来汽车、小鹏汽车,这两家车企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创始人身先士卒。尤其是蔚来汽车的李斌,这位被评为“2019最惨的人”也终于带领蔚来熬过了至暗时刻。

根据蔚来财报显示,今年二季度蔚来营收37.2亿元,毛利率首次实现转正,汽车销售毛利9.7%,整体8.4%;同时其车电分离的模式也得到了验证,可以说是带给行业内一种全新的生产模式、产品模式及运维模式,而这些则是传统车企的最大短板。

但就算这样蔚来、小鹏也是亏得“裤子”都不剩。所以说新势力在目前是不可能赚钱的,“少亏当挣”这才是现在造车新势力的现状,不,也许是今后十年的状态。咱不瞎说,看数据。

2019年Q4,蔚来经营亏损达28.3亿,亏损率达99%,每交付一辆亏损34.4万。受疫情影响,2020年Q1蔚来交付数大幅下降,单车经营亏损达到创纪录的40.9万。每辆车出厂价不到33万,亏损近41万。

2020年Q2毛利润率回正,费用率大幅下降,经营亏损率骤然降至31%,每卖一辆车毛亏损11.4万,还要摊9.1万市场/行政费用(2019年Q4要18.8万元)。除此之外,蔚来还承诺终身免费维修、终身免费换电,车主最担心的是企业做不下去。大家说这能不亏吗?小鹏的亏损能力也不弱。2020年Q2交付3228辆,经营亏损8.1亿,摊到每台车是25.2万,远高于出厂价。

造车新势力说完了,咱们再说说自主新能源领域的老大,比亚迪。作为一家在新能源领域深耕多年的老炮儿,近五年拿到国家新能源补贴近90亿元,但那又怎样呢?

比亚迪对外披露的2019年年报显示,比亚迪去年实现营业收入1277.39亿元,同比下降1.78%;净利润16.14亿元,同比下降41.93%。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14.83亿元。比亚迪财报中的政府补助主要就是政府提供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可想而知,新能源汽车真是有点儿赔本赚吆喝的意思!

丰田汽车公司副社长寺师茂树在2019年东京车展上被媒体问及“丰田为什么这么晚才推出纯电动车?”他回答:“因为纯电动车不挣钱。”

中央财政大手笔的专项补贴,其目的是要帮助尚处起步阶段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尽快步入正轨,并减轻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经济负担。但由于补贴方式过于粗放,导致各行各业的企业都想进军新能源汽车领域,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红利时期分一碗羹。可现实很残酷,补贴一退坡,新能源车销量就出现下滑,大批新能源车企退局。

曹德旺说,新能源汽车是许家印这种有钱人做的,并非是说恒大的新能源之路就一片坦途了,只是想告诉大家,新能源车现阶段仍在烧钱,一直依靠国家补贴维持的车企,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

最后再聊聊特斯拉 

说到新能源,就不得不提特斯拉,从进口到国产,特斯拉一路伴随着争议,包括落户上海后当地政府给出的各项优惠政策,让不少网友一度认为对特斯拉“太好了”,我们耗费大量财力培育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为什么要让特斯拉来割韭菜?

不说别的,咱们先来算算特斯拉2020年上半年拿走国家多少补贴吧。

特斯拉Model 3长续航版与特斯拉 Model3标准续航版,两款车型 1-4月的单台补贴参考额为27500元和24750元, 而 5-6月的补贴额为 13750 元与 12375元。 

根据交强险数据,特斯拉Model 3长续航版1-4 月在国内的上险量为1 辆,5-6 月为 1537 辆;特斯拉 Model3标准续航版1-4 月国内上险量为20168 辆,5-6 月为24802 辆,结合上述单台补贴金额,最终算得特斯拉上半年获得的补贴总额约为 8.27亿元。可以说今年上半年特斯拉一家企业就拿走了我国新能源补贴金额的19.4%。

另外,特斯拉的价格波动、配置变化以及售后服务,也让一些特斯拉车主有苦难言,“韭菜”正是大家对于特斯拉车主的昵称……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特斯拉国产后,的确给我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带来了强悍的竞争, “鲶鱼”效应随之显现,新能源市场的需求似乎也被“激活”了。

其实并不能简单地将特斯拉在中国引发的追捧与消费者青睐新能源汽车等同起来,毕竟与其同期创业的新能源车企,只有特斯拉一家“火”了。特斯拉一开始被称为“富人的大玩具”,大部分消费者选它并不只是因为新能源汽车带来的成本节约等简单优势,而是特斯拉独有的理念、设计风格、智能化配置以及可以升级迭代的智能系统。

换言之,很多原来的豪华车的潜在消费者选择特斯拉,并不是单纯为电动车买单,而是被它的科技感以及前所未有的理念所吸引。所以说什么时候中国的新能源品牌可以像特斯拉一样,靠自身的魅力去吸引大家了,补贴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的消费需求,更多是在政策的指挥下产生的。面向未来,新能源车要与传统燃油车去正面竞争,则需要更系统地去了解和把握市场。未来的新能源汽车,要真正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必须在个性化、成本和智能化等几个关键领域都做到平衡,并在体验上超越传统汽车,方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到那时新能源汽车一定是赚钱的!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7、百公里油耗怎么算?

百公里油耗=一定油量的体积(升)÷该油量下汽车可行驶的路程(公里)×100

例如:一辆汽车消耗A升燃油的情况下行驶了N公里,那么百公里油耗=A÷N×100。带入具体数字,如果一辆汽车消耗了4升燃油的情况下可以行驶50公里,那么该汽车的百公里油耗=4升÷50公里×100=8升/百公里,百公里油耗就是8升,也就是我们俗称的“8个油”。

当然,汽车百公里油耗不是固定不变的,不同的路况、承载量、气温、是否开空调等因素对油耗都有影响。

8、中国2020年新能源车产销200万辆 十年后能成世界汽车强国吗

新能源汽车是巨大空间、高成长的稀缺行业:《中国制造2025》规划明确提出,将到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年销量突破100万辆,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年销量300万辆。到2020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关键系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内市场占有率80%,随着整车放量,产业链在未来6年内将迎来10倍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是巨大空间、高成长的稀缺行业。产销高增长、产能扩张,使新能源汽车主题具备景气确定性:新能源汽车销量爆发,预计今年增长150~200%,销量达到20~25万辆,成为全球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明年增速保持50%以上,达到35~40万辆;截止今年7月份,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生产9.89万辆,同比增长3倍,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同比增长近4倍,纯电动乘用车同比增长2倍,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同比增长85%,纯电动商用车同比增长7倍;新车型不断推向市场,各级别车型中的高性价比车型成为爆款;新能源客车、物流车经济性显著,充电易解决,交通部支持,需求爆发;新能源汽车主题具备中长期想象空间和后续催化剂:随着新能源汽车运营保有量的增加,消费者认知逐步提升,行业发展过程中逐步“去伪存真”,使得消费者购买意愿跨过了“无知无畏”阶段,来到了“成熟理性”阶段,意愿购买比例回升至43%;车价与续航及充电仍然是影响消费的主要因素,随着动力电池成本快速降低和补贴的持续,以及充电设施的普及,预计新能源汽车成本及价格降低,需求将受到有力支撑;参考美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行业“鲶鱼”出现,性价比进一步提升,带动市场需求进一步提升,且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预计较美国至少大4倍、价格弹性更大,在充电便利性远不及美国的情况下销售放量,预示了中国新能源汽车需求爆发将更快;新能源车2014年销量在商用车市场渗透率仅0.05%,客车销量渗透率仅3%左右,乘用车中仅为0.3%,年销量即便增长10倍,成长空间也仍然十分巨大;

9、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是什么?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本省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省外企业在贵州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符合有关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50%给予跟进补助。中央财政和本省财政补助总额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除中央补助外,本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所需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八条 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条 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二节 工业节能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优化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

第三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第三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煤热电机组。

第三节 建筑节能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三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新建建筑或者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四节 交通运输节能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交通运输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分别制定相关领域的节能规划。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组织管理,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开发、生产、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摩托车、铁路机车车辆、船舶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国家鼓励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运输工具使用的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

国务院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四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五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管理,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加强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技术、节能产品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

农业、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广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应用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鼓励更新和淘汰高耗能的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

国家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沼气,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按照科学规划、有序开发的原则发展小型水力发电,推广节能型的农村住宅和炉灶等,鼓励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大力发展薪炭林等能源林。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应当优先列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

第六十五条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国家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十九条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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