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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特种车辆

发布时间:2021-02-24 18:07:31

1、行政用车包括哪些

行政用车又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2017年12月11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如下:

1、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1)私用特种车辆扩展资料:

一般公务用车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2018年8月28日,武汉市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部署大会,公布《武汉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启动武汉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明确武汉市推行参改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保障社会化,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保障办法。市属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应于2018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市垂管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市属事业单位同步完成。

2、纪委对规范公务用车的建议意见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3、我们是园林工程公司,车辆管理特别混乱,工程车、洒水车,公车私用严重,求一整套管理办法和措施

你好,我们是做专用车的,包含洒水车,吸污车,工程车,油罐车等特种车,对于你的这种情况,我们有些客户也跟我提起过,我也提出几点个人观点。
第一、车辆统一集中停放,安排专人看守,做好安防
第二、明确私人车辆登记制度,专人专车。
第三、车辆使用情况做一个登记表格,什么时间什么人用的车
第四、车辆燃油专人加油,开票信息明确

以上是自己的观点,另附专用车,特种车价格和配置可以详细为你解答!

4、国家规定什么级别公务员配车

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

2014年7月16日,公车改革,将取消副部级以下领导干部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同时,将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1、将有三类人群受本次公车改革影响,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编在岗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2、地方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省区市厅局正职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正职)主要负责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出发,鼓励他们参加车改。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采取实物保障的方式;采取实物保障的不能再领取补贴。

3、司勤人员:对于因取消公车而失去岗位的司机和后勤人员,主要采用内部安置的办法,不能简单推向社会。可以安排转岗,提前退休,适当提高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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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改革后,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对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要做好远距离公务出行的差旅费保障。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及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

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本意见研究确定。

规范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职务待遇和业务消费,对原符合车辆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逐步按规定纳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备车辆;对保留的必要的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用车和事业单位业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与年薪制、岗位津贴及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等统筹考虑、相互衔接。

5、山东公车将统一喷涂标识方便监督“公车私用”?

今后市民们监督“公车私用”将更加方便了。记者获悉,日前,《山东省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发布,我省将对公务用车实施标识化管理,各级公务用车将统一喷涂标识,6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

根据《方案》,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部门(单位)的保留车辆。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保障、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统一喷涂“公务”样式的标识和监督电话;行政执法用车统一喷涂“行政执法”样式的明显标识和监督电话;执法执勤用车按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财行〔2011〕180号)相关规定,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图案。

“公务”和“行政执法”样式的喷涂设计图案规格随《方案》一同公布,深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白银色,浅色车辆喷涂标识颜色为警蓝色。喷涂位置在公务用车前车门两侧中间。

《方案》要求,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参改单位应喷涂车辆数量、车型及使用性质等,提交选定的喷涂企业,喷涂企业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即统一确定的字体、颜色、位置、尺寸等,有序组织喷涂工作。

新购(含上级调拨、经批准购置的车辆)公务用车应在办理车辆牌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喷涂工作;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后,如出现标识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补涂或重新喷涂标识。

《方案》要求,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安排、严格落实,确保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喷涂工作。

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公务用车标识喷涂情况进行督查。凡不按规定喷涂或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损毁标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标识化喷涂工作中,应喷不喷、工作不力、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这样今后市民们监督“公车私用”将更加方便了。

6、环卫车没有牌照可以举报交警扣车吗?

环卫车没有牌照可以举报交警的,环卫车虽然属于特种车辆但是也应该悬挂号牌行驶才可以。

7、什么是一般公务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时间不低于6个月;


(7)私用特种车辆扩展资料:

公务用车的发展现状:

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

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

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用车

8、领导公车私用开车违章,让司机顶替扣分!

您好,不需要证明,目前的国情,拿驾驶室去处理声音就可以了,让司机或者别人处理都可以,交警队也不能证明车一定是你开的,对吧?

常见的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超速,违章停车,未纪安全带等。下面整理了日常驾驶人容易出现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供车主引以为戒,让自己的驾驶证12分安全度过一个驾驶周年。

12分

这些违法行为要扣1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的,使用伪造和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大中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超速20%以上,或在其他道路行驶超速50%以上;

疲劳驾驶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车的;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

据悉,上述规定中,与日常普通家轿车主相关的规定大致上由酒驾、醉驾、事故后逃逸及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组成。其中酒驾、醉驾及事故逃逸相信大多数车主都已经了然于胸,在交警部门的严厉查处下,也不会再犯。而近期来,未悬挂号牌等行为却容易会让新手犯错。

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从交警一大队了解到,截至10月31日,交警一大队在市内共查获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等1255起,其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806起,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206起,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112起,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131起。

6分

这些违法行为要扣6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等等。

新的规定中对于闯红灯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大大提升,闯一次红灯将被扣掉6分。而小编在机场大道发现,不少车主总是在较宽较畅通的路面上控制不住车子的速度,多处红绿灯路口在绿灯转变为红灯的瞬间,仍有不少车主加大油门向前冲。其实这种行为不仅为行车安全带来了隐患,也为闯红灯的行为埋下了“祸根”。不少车主养成抢绿灯最后一秒的陋习后,就容易造成闯红灯的违章。另外,交规对黄灯也有明文规定,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强行通过也属于违法行为,闯黄灯情节恶劣者也可吊销驾照。因此有闯黄灯习惯的车主,也应在今后的驾驶车辆过程中养成好习惯,在黄灯亮前提前减速停车,遵守交通信号灯通行。

3分

这些违法行为要扣3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

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道路行驶;

行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

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

城市道路中不按照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等等。

据交警部门透露,扣3分的违法行为是日常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不少车主在开车时不注意交通法规行车,总是喜欢按照自己的习惯开车,殊不知很多驾驶习惯其实都已经触犯了交通法规。如在城市道路中不按照规定超车的行为,不少车主路遇堵车,就喜欢见缝插针往前超车,更有甚者将车子直接压过双黄线开到对向车道完成超车行为。

1分

这些违法行为要扣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驾驶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机动车;

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等等。

在交警部门统计的常见违法中,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很常见。不少车主因为家里有多辆车子在使用,在换车时,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忘记携带驾驶证或行驶证的行为,而当这种情况也将会带来分数的损失。

此外一些车主开车找不到车位,临时停靠在路上等人,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提醒后方车辆,但却不属于危险紧急状况,而这种行为其实已经算违停行为,一经查处,也将会被以违反灯光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接受处罚。

2分

这些违法行为要扣2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不系安全带;

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照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但未超过20%;

驾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

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者行驶缓慢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等等。

在考驾照的时候,当我们一坐上车的时候,第一时间就应该是系好安全带,不然考试肯定是第一时间就不及格了。但不知为何,不少车主总是忘记了这一点。

希望能帮到您,相互帮助请采纳谢谢。

9、中央对公车私用采取什么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条例》分总则、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12章6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专门对公务用车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9)私用特种车辆扩展资料:

公车私用危害

一、从干部成长角度说:公车私用滋生官僚主义和享乐主义,在某些干部心中,车就是身份的象征,官做到什么位置就要配什么档次的车,还必须是专车专人用,没有车就出不了门,没有车就办不成事。

二、从经济角度来说:公车私用造成巨大浪费,攀比现象严重,一些单位不该买车的也买,不该换车的也换,导致配车不是为了工作方便,而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个人私欲。

三、从社会角度来说:公车私用诱导不良的价值取向,“古有学者,衣锦还乡”变成“今有事业,轿车还乡”。在某种程度上,公车私用变成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甚至起到了反面教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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