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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通告

发布时间:2021-02-25 12:49:22

1、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审验等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
(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机动车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合格至2020年某月有效”章的,应当按照签注日期对应的月份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为避免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月底集中办理车辆检验手续,导致长时间排队等候的情况,当月应检车辆可按照号牌尾号,在对应的时间段内办理检验手续,具体方法为:号牌尾号为0至5的车辆,可在每月1日至15日办理检验手续;号牌尾号为6至9的车辆,可在每月16日至月底办理检验手续。
(二)适用6年内免检政策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凭机动车行驶证或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摩托车和非营运轿车及其他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属于免检范围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适用6年免检政策的其他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凭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本市机动车检测站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验合格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检验监管系统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右上角,无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放置;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平整地粘贴在驾驶座下部明显位置或随车放置。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自2013年5月1日起计算),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六)按照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车〔2017〕15号)的规定,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大中型准驾记录驾驶人学习审验和实习期满后学习教育业务
(一)驾驶人审验教育形式包括现场教育和网络教育,驾驶人审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
(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驾驶人,本记分周期免予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1至8分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进行审验教育网上学习,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有交通违法记分且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9至11分的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及持有上述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可就近选择交警支队预约现场审验教育,或通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申请现场教育,并按照操作提示办理。
(三)驾驶人审验时,存在记分达到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撤销,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按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等情形的,不予通过审验。
(四)驾驶人审验工作中,在审核驾驶人身份证明的同时,制作《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并经驾驶人确认后签字。校车驾驶人审验还应当核查驾驶人体检信息。
(五)驾驶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审验要求的,向驾驶人出具审验回执。
(六)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以五百元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
(八)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就近选择交警支队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九)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等业务
(一)机动车驾驶人可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以及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一站式单位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期满换证、遗失补证手续。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可办理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业务、超龄换证、损毁换证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降低准驾车型业务。
(二)车管所及各分所可办理转入换证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业务。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交警支队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也可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医疗机构直接办理。
(四)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交警支队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五)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恢复驾驶资格。
(六)身体条件证明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七)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向车管所、交警支队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四、驾驶人联系方式变更业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就近选择车管所及各分所、交警支队进行变更。
五、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相关业务
用户可通过注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tj.122.gov.cn),按照操作提示办理各项相关业务。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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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路上在施工,注意交通安全的通知怎么写

交通安全诗歌:
1、《各行其道》

靠右行、靠边走,
交通法则要遵守。
自行车道回,汽车道,
各行答其道秩序好,
平平安安最重要。
2、《过马路》
过马路,左右瞧,
大家要走人行横道。
公路若无斑马线,
执行通道误打闹。
远离汽车不猛跑,
迅速通行安全好。
3、《交警叔叔最潇洒》
纠正违章先敬礼,
指挥车辆伸手臂,
刮风下雨他不怕,
交警叔叔最潇洒。
4、《过马路》
过马路,左右看,
汽车来时靠边站,
行人要走人行道,
司机叔叔车开慢。
5、《护导旗》
护导旗,保平安,
列队过路举前面,
来车要是强行过,
警察叔叔来指责。
6、《红绿灯》
红绿灯,像眼睛,
一只绿来一只红,
红眼瞪你让你停,
绿眼看你让你行,
如果你要不听话,
警察叔叔来批评。

3、关于下坡踩自行车要注意安全的通告要怎么写?

责任声明:1、本活来动为非盈利性质的自自助游活动并有一定的危险性,参加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组织者有义务组织救援或改变行程,但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特此声明。骑行活动开始后,本声明将自动生效并表明你接受本声明,否则,请在骑行活动开始退出本次活动。
2、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领队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同样不承担。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副领队、收队、财务官及活动组织者 楼主看看这个可以不。。可以的话希望采纳

4、安全承诺公告有哪些内容

安全承诺公告制度

1、目的
为提高公司全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的治理,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区域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承诺及公示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
3.1.1负责组织拟定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3.1.2负责各单位成员安全生产承诺书内容的审核。
3.1.3负责对各部门、车间公告内容的审核及监督检查。
3.1.4负责对社会及企业团体发布公司的安全承诺公告。
3.2各部门、车间
3.2.1负责组织拟定部门、车间各级管理人员及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组织签订。
3.2.3负责定期公告部门、车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3.2.3负责建立安全生产承诺书、公告内容档案。
4、安全承诺内容
4.1主要负责人
4.1.1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4.1.2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1.4承诺为安全生产提供足够安全投入。
4.1.5承诺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4.1.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7承诺为员工及时配备符合本岗位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1.8承诺严格审批相关特殊动火作业的票证,不违章指挥,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1.9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4.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4.2.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4.2.2组织或参与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2.3落实本部门、车间风险分级管控的安全管理措施;
4.2.4组织或参与本部门、车间应急救援演练。
4.2.5检查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4.2.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2.7落实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2.8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3部门、车间员工
4.3.1在作业过程中,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服从管理。
4.3.2在生产工作中,承诺规范佩戴和使用公司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3.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3.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5、安全承诺要求
5.1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都应进行安全承诺。
5.2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施本单位安全承诺书签字的总负责人,公司安全部是本单位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当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应委托本单位的管理人员替代履行安全承诺公告工作。
5.3新入职员工在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如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的员工,不得在承诺书上签字。
5.4安全承诺书有效期限为一年,每年1月份签订,签字后生效。
5.5每年职代会上,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向本公司员工就年度安全生产作出公开承诺。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要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承诺。班组长要向本车间负责人承诺。
5.6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交安全部存档。
6、现场公告内容
6.1在公司门口设置向社会发布安全承诺的公告栏,并明确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
6.2在车间主要安全通道设置车间安全承诺公告栏,并明确责任人为生产部经理;
6.3公告主要内容:生产装置、罐区、试生产、开停车、检维修、动火及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各项工作处于安全运行、可控状态;
6.4公告每日更新一次;
7、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5、关于设备,车辆加强安全管理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驾驶人员和车辆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维护系统安全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思想认识到位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的良好职业素质,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坚持“预防为主”,驾驶人员行车前,要做好相应的车检工作,杜绝车辆“带病”上路,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车辆正常行使。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驾驶义务,强化责任观念,恪守驾驶员职业操守。

二、完善车辆管理,确保制度保障到位

(一)严格执行用车审批制。机关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办公室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协调、应急调度、维修保养、油料管理、安全考核等具体工作。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将车辆的维修、保养、使用、安全驾驶等情况进行归档管理。工商所车辆实行所长负责制,公务用车,须指定驾驶员,做好备案登记工作,非指定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单位的车辆。

(二)坚决落实集中入库制。对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车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提前将钥匙交由办公室保存,停放在指定停放地点。确有公务用车需求的,由各单位负责人于节假日前一天提出,填写申报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工作时间外所有车辆一律实行定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入库,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示教育制。办公室负责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专职驾驶人员实行一岗双责,既要保证领导用车,又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和紧急情况及重大活动的车辆调度。通过召开安全报告与事故分析会、参观交通法规宣传展览、观看交通事故宣传片等形式,进一步增强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意识。培养树立安全驾驶无事故典型单位或个人,通过典型示范和激励机制,引导干部守法自律,营造安全和谐的干事创业氛围。

三、加强纪律约束,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的,调离驾驶岗位并禁止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事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自行负担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并严格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严禁公车私用。凡出现公车接送学生,出入娱乐场所、酒店饭店,借机办私事等非公务出车情形,被我局或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处罚,并向局党委做出书面深刻检讨。由此给单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年终目标考核中给予责任单位相应扣分处理。

(三)严禁转借公车。未经领导批准并由办公室安排协调,一律不得将公车私自转借,凡转借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负全责,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四)严禁非专职司机开车。办公室负责驾驶人或用车人资格、驾龄、技术审查工作,确保上路车辆有证、安全、可靠。工商所应安排1-2名经验丰富、技术娴熟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司机,负责车辆驾驶、维修保养、防火防盗、日常管理等工作,禁止其他人员未经安排随便驾驶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严禁公车挪作他用。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规范各项用车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经费,提高效能,禁止将公车用作练车磨合使用,避免不合理使用情况,延长车辆寿命,保证车辆安全。

(六)严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行使等情形,有关人员应做好救助护理、保护现场、协助处理等相关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上报市局。对迟报、瞒报、漏报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6、车辆的危险品公告是什么

是告知大众的安全警示。

7、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告示咋么写

你的单位,运输的物质,属于几类危险品,运输的吨位,施救方法,联系电话等。

8、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告示的尺寸

9、关于公司停放车辆的通告

给你一篇范文 自己改改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有序、文明、畅通,创文明县城,迎接我县第三届“中国木制玩具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对城镇车辆停放作相应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5日起,县城内货运车辆以及夜间停放县城其他道路上机动车车辆一律停放在城东大道南端停车场及城东象山停车场,出租车一律停放在城东大道涌金花苑出租车停放点。
二、准许驶入县城机动车辆需要停车时,应当在指定停车泊位停放,禁止在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上停放机动车辆。禁止三轮货运摩托车在城区道路停车候货。
三、摩托车、电动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城区道路两侧人行道上指定的地点有序整齐停放,车头统一朝向路中,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上停放上述车辆。
四、机动车车辆停放在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在一组二个泊位中先停放前一个泊位,前位有车停放再停放后一个泊位,依次停泊;必须在顺向泊位框线内靠右停放,不得超出停车泊位线。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通管理人员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六、机动车违反车辆停放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七、机动车辆逆向停车的,按逆向行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机动车车停放时骑、跨、压临时停车泊位框线的,交通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劝导,指导其规范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交通管理人员劝导,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在未设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十、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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