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车辆百科 > 转移车辆产权

转移车辆产权

发布时间:2021-02-26 23:50:07

1、车辆所有权预转移

汽车所有权转移:

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转移车辆产权扩展资料:

机动车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2、车辆产权变更需要哪些材料?麻烦吗?

并不麻烦,只需要完整的资料,具体资料如下:

所需材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五)行驶证原件;

(六)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张贴机动车标准照片和车架号拓印)。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八)机动车标准照片1张;

(九)《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2)转移车辆产权扩展资料:

不能过户的八种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参考资料:网络-车辆过户

3、车子产权证上转移是什么意思

转移登记,也就是过户。

4、汽车的产权怎么过户

车辆的产权归属,首先按车辆登记信息进行认定,登记在谁名下的,即属于谁所有。但是,因为车辆属于动产,根据特物权法的规定,车辆买卖的从实际交付给买受人起,车辆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受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只不过,这种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卖,只在买车人和卖车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善意相对人对车辆行使权利。

5、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是不是必须要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要件为交付,登记是用来对抗第三人的。比如甲将自己的车卖给了乙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向乙借了车,并卖给了丙,且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上属于甲,因此能办理过户登记)。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因为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乙),乙可以要求甲丙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汽车,但是甲可以构成善意取得的,车就归丙,乙只能请求甲赔偿违约责任。机动车的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他不像不动产登记是生效要件,它是用来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性,所以才有的一种制度。像很多的一物两卖行为,基本都是谁能去得对抗要件物件就归谁。

6、物权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别乱扯,机动车属于动产,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这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道理交通安全法》还有公安部门的规定都是统一的,绝对没有冲突,公安部的意见也很明确,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只是为了方便车辆管理而已。

7、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什么?

《物权法》第24条登记对抗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似有矛盾。
机动车买卖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在保险单批改后出险的,买受人作为所有权人应当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已经交付的,但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所有权移转,此时买受人尚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出卖人不是所有人不享有保险利益,都无法获得赔偿。机动车尚未交付,但已经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的,此时买受人尚不是所有人,而出卖人已不是合同当事人,出卖人自不可请求赔偿。(对其保险利益可解释为合同上的利益)但是买受人基于合同仍享有保险利益,似乎可以请求赔偿。
对于出卖机动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经交付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卖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因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的控制而且也不是所有人,让出卖人承担责任至为不公平。最高院的批复也矛盾重重。
(对此问题,对保险利益的理解应当包括占有、合同等,而不应简单的理解为所有权关系,同时还要考虑保险合同关系人以及危险增加的因素来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与转移车辆产权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