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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车辆破旧

发布时间:2021-03-08 21:46:09

1、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车上的财务造成破坏怎么办

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车上的财务造成破坏,搜集被侵权的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执法,如何有效破解制止难题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用地,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之初,是破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三难”的关键所在。如能有效破解制止难题,防患于未然,则无需进入查处程序,查处难亦无从谈起。执法实践中,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管部门通常难以有效制止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成一纸空文。违法用地的施工现场,常出现执法监管人员一到就停、一走就干的局面,甚至利用国庆、春节等长假,大肆建设,形成违法事实。制止难的原因何在,如何有效破解制止难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制止难的成因分析 制止难原因多样,既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手段缺失,执法监察力量不足等自身因素有关,也与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难、违法成本低等因素息息相关。不同项目类型违法用地制止难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与国家和省一定时期内特定经济目标直接关联,制止难度可想而知。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小产权房、工矿企业等违法用地,多由地方政府主导、默许,甚至直接实施。执法实践中,此类违法用地多由市、县政府主导,作为地方政府组成部门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已属难得。建设单位有地方政府支撑,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通常置之不理。也以农民建房为主的农村建设违法用地难以有效制止:一是由于地域宽广,难以及时发现。二是此类违法用地的刚性需求较强,常与地方结婚、分户等民俗相关。三是既成的违法事实常无法处理到位,形成了负面效应。 国家、省级工程项目及农村建设违法用地,更多的是由于审批制度、规划计划管理制度等设计不合理、执行不到位而造成,要更多考虑从制度改革层面上进行预防,而不应把重心放在执法监察的制止或查处上。从近年卫片执法检查的结果看,地方政府主导、默许或直接实施的城市化、工业化建设项目的违法用地量大面广,占比最高。大量土地违法行为或多或少有当地政府的影子。这些违法用地正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破解制止难,重点就是要破解此类违法用地的制止难。 破解制止难思路分析 如何有效破解制止难,当前基本的思路有三条。一是通过立法丰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止的措施,加大制止的力度。二是通过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建立联合制止机制,即构建制止阶段的共同责任机制。三是按照“下查”的思路,由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制止职责。 思路一看似操作性较强,实则不然。因为涉及法律修编,运作难度较大。即使赋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封、扣押、冻结,以至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由于违法用地系政府主导实施,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有效行使这些强制措施。这些强制措施,特别是强制拆除,实施过程中无疑将遭遇建设方较大阻力,给国土资源执法带来较大风险。 思路二将共同责任机制延伸到制止层面,能形成执法合力,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较大。个别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的土地违法行为之初的先予执行制度,即是有效的尝试。特别是对于以农民建房为主的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如能与公安机关联手制止,预想效果将十分明显。但该思路涉及部门联动,工作协调难度较大,难以形成常态化的制止联动机制。特别是对地方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公安、法院等部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样,存在同样顾虑,面临相同处境,联合制止的力度和效果都会大打折扣。 思路三仅在系统内部进行重新分工,避免了部门间的难于协调。如能将制止与审批、计划指标分配等相结合,凡制止不住即采取冻结审批、扣减计划指标等措施,对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行为无疑将起到较好的制止效果。但这一思路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的前提在于早发现。随着近年来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和动态巡查工作的开展,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面积较大的土地违法行为已能做到及时发现,但不敢报告、不愿报告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越高层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越难以及时掌握违法现状。二是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监察力量有限,难以及时现场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三种思路各有利弊。如作出适当制度安排,笔者认为思路三在现阶段通过系统内部努力即可能实现,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破解制止难的具体措施设计 对于思路三的制约因素,可通过“三个一”工程来实现,即建立一项制度、开发一套系统、探索一套办法。 一是建立一项发现制止的制度。首先,明确发现、制止的责任分工。县级及以下的主要职责是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制止的职责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首先,对于项目性质、违法主体等不同再划分省、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制止责任分工。其次,明确制止的具体措施。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抄送当地政府;对制止的现场定期或不定期实地复查;对不停工的,要予以挂牌督办,同时冻结该地区用地审批等等。再次,建立责任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可以尝试利用卫片执法检查的结果对发现和制止等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是开发一套在线发现制止系统。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借助互联网,实行网站化运作,以省为单位建立一套土地违法行为的在线发现制止系统。首先,县、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次巡查的记录均通过网站进行登记,发现的违法用地应准确记录地点坐标、占地面积、项目类型、施工单位、可能的违法主体等基本信息,现场照片同时上传网站。县、乡在网站记录后,省、市可直接浏览有关信息,从而有效化解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难问题。其次,根据制止的职责,通过系统对巡查信息分类,明确哪些应省级制止,哪些由市级制止,以减少人力劳动和人为干预。再次,根据需要开发系统功能。如可以设置打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自动编号、制止情况的跟踪记录、适时提示等实用功能,还可以考虑与卫片执法检查系统的对接,以便于运用卫片执法检查成果对发现、制止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是探索一套发现制止的办法。对于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于管辖范围较大、人力资源受限等因素的制约,制止职责难以及时履职到位问题,可以尝试从周边市、县调集人员进行制止。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更多实用的办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3、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怎么破

加强部门联动是最好的办法,很多单位之间职能上有重复的地方
但也有不重复的地方,如果部门和部门之间达成联动了就好办了。
打个比方,现在对于企业的生产安全很上心,
说起安全生产工作,最快想到的是消防和安监,
一个生产单位有没有安全通道,有没有应急演练,这些2个部门都能管
有重复的,但也有相对不同的领域,
比如,安监对企业工人的职业病检查有一个要求,消防不管。
而消防部门对企业的消防应急逃生通道等有特殊的要求,安监没这么细。
因此,如果2个单位分别执法检查,就有一部分重复执法,
但是,你说只去一个单位,又有疏漏。
所以,最好就是2个单位一起执法,协作,互补让企业生产更加安全。

4、如果警察在执法中破坏群众的东西,他们对此要付责任吗

我认为楼上的回答是欠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所以说,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1.违法行使职权,如果不是违法,是合法行使职权,那么造成你的财产、人身损害的,他们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是违法,但不是行使职权,那么就应当由个人赔偿。2.侵犯的必须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予赔偿,也就是说你的非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是不予赔偿的。3.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果没有损害发生同样不予赔偿。

补充回答:
即使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那么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尽可能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如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使损失造成不必要的扩大的,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可以破坏作案违法物品?

不可以,在案情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不能任意破坏作案违法物品

6、如何防备科目三考试车辆破旧

我告诉你,事在人为,不用担心车辆的问题,你只要塞点钱给考官和教练,就算车辆少了一个轮子你也能过

7、执法过程中破坏被执法者私人财物是什么情况

如果被执法者没有反抗情节,而执法者属于故意毁坏,那就可以要求赔偿,按你说的情况,被执法者还没有经过司法审判,执法者不能对其私人财物作没收外的任何处理

8、问:现在驾校考场为了盈利故意用破旧不堪的问题车做为考试车辆的现象没人敢说、没有部门管吗?

驾照归运管管

9、破损车辆能不能验车

破损车辆可以验车,但车辆破损过于明显就无法通过验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6.3.1车身外观  

(a)保险杠、后视镜、下视镜等部件应完好;  

(b)风窗玻璃应齐全,驾驶人视野部位应无裂纹、破损,所有风窗玻璃不应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c)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符合GB7258的相关规定;  

(d)车身外部不应有明显的镜面反光现象,以及任何可能触及行人、骑自行车人等交通参与者的部件、构件,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角、锐边等凸起物;  

(e)车身(车厢)及其漆面不应有明显的锈蚀、破损现象。

(9)执法车辆破旧扩展资料

《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的措施》中规定:

第十四条  推进车检程序优化。推行网上车检服务,推动检验机构开通互联网、手机APP、语音电话等“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增设预约窗口通道,方便群众“随到随检”。

实行网上申领免检标志,无需签注行驶证,实现网上申请、邮寄送达。简化车检服务流程,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先远程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后抽查监督检验情况,提高检验效率,落实检验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加强智慧监管建设。创新大数据、智能化科技监管手段应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实效性。推广科技监管装备,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考试、机动车查验等岗位民警辅警全部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记录仪。机动车查验推广应用智能查验终端和查验监管系统。

10、私自破坏执法人员执法工具属于什么行为

属于妨碍公务罪,如果你只是破坏执法工具的话,问题不大,处罚金,管制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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