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违章知识 > 出租违章建筑

出租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0-09-25 15:33:20

1、如何处置租赁房屋由于违章建筑而造成损失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对于出租人而言,尽管因房屋系违法违章建筑而导致合同无效,但该自建房屋在被拆除之前还是其占有的财产。
首先,合同无效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对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及其设施的,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因出租房屋本身即为违法、违章建筑,在处理时,应尽量适用赔偿的方案,不宜适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一则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财产损失,二则也不利于昭示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否定态度。
其次,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其占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租人根据合同获取的房屋租金、押金等费用,因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承租人。但是,依据公平原则,出租人作为自建房屋的建设者或控制者,本身面临着国家行政机关拆除房屋产生损失和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而承租人则利用了涉案房屋进行收益,如果因合同无效导致承租人收回租金而不支付任何费用,则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院《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的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租人虽然不能取得租金收益,但是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房屋的租金标准。如果自建房约定的租金标准与一般房屋无异,可以参考租金标准酌情降低;如果约定的租金标准已经考虑自建房因素,较低于一般房屋约定的租金标准,也可以按照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具体案件可以具体确定。

2、明知是违章建筑还要出租是什么行为?

明知是违章建筑还要出租是什么行为是非法行为,出租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

但就目前很多地方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

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据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出租违章建筑,造成经营者经济损失,房东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前提是租房者不知是违章建筑;这个法律责任就是,房东承担给经营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赔偿转让费和房租。

3、违章建筑出租,承租方可以举证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而不支付租金吗?

原告未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擅自在原属某公司使用的巷道上搭建一简易棚屋。2003年6月,原告将该巷道上的简易棚屋出租给被告做服装生意,双方签订了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期1年。合同期满后,原告按合同规定要收该房,被告则以原告未依法取得房屋产权,没有出租权为由,拒不退房。以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

依法分析

违章建筑含加层扩建、合作建房、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出租现象在一些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在房租较高的城市很普遍。这些房屋包括:由于土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房屋不能获得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出租屋;非法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出租屋;行政划拨土地上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进入租赁市场的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这些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是不能进入租赁市场进行租赁经营活动的。

原告搭建的简易棚屋,因未向城建部门办理有关准建手续,属违章建筑。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属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原、被告所签的门面房屋租赁合同均违反了该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原、被告违反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都有过错责任。

按照民法上处理无效合同后果的规定,凡是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一律作返还处理。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的大小相互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过错大小相当,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自己的损失自行承担。

技巧提示

现在,大部分城市规定房屋出租必须要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没有“证”不准出租。凡出租某市城镇范围内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房屋主管部门认定出租房屋所有权清楚无纠纷、房屋结构安全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申办《房屋租赁许可证》。

申请人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时,必须交验下列证件:1.房屋出租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购商品房合同、新建房执照等其他合法证件。3.出租人是个人的,应提交房主居民身份证;出租人是单位的,应提交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4.产权共有房屋出租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5.出租人在同一区、县范围内出租多处住宅房屋,可申领一个《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非住宅房屋的,一处需申领一个《房屋租赁许可证》,证上标明出租房屋地点、数量。超出证载范围的,应另行申请《房屋租赁许可证》。6.出租人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同胞的,按涉外地产管理规定办理。7.出租的房屋拆迁或转移,出租人应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向填发机关缴销。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4、违章建筑房屋对外出租的租凭合同是否有效

2009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又做了进一步规范。解释第 2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解释第 3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关系的问题,可以说,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是更为合理和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的。鼓励交易,重视物尽其用,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最大化利用,从而增进社会最大多数人之福利,是涉财产性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出租房屋因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及时或者相关审批材料不全导致暂时不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如果在诉讼中,出租的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已消灭,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和事实障碍的话,法院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以鼓励房屋承租关系延续,保障房屋经济价值最大化,也避免房屋继续寻租产生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如果出租的房屋本身就是违法违章建筑,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也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审批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认定合同无效。

5、对于违法建筑可以出租吗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实际上。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等于违建房,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通常只要报审批获得建筑许可证,有土地证就不算违建房、自治区,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房产证的房屋,通常可以出租的。
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在城市,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6、明知是违章建筑还要出租是什么行为

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
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7、把违章建筑租给别人,给别人带来损失,要承担什么责任

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

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
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
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与出租违章建筑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