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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违章行为

发布时间:2020-08-06 01:42:41

1、什么是安全生产三违章

安全生产三违章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为“三违”)。

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反“三违”是各行各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是遏制事故强有力措施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教育培训是安全工作的重头戏。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的高低,防范“三违”的自觉程度和应变能力都与其密切相关。

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除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形势任务、安全方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安全知识、工艺规程的教育外,应重点抓好法制教育、主人翁思想教育,特别要注意抓好新干部上岗前、新工人上岗前、工人转换工种(岗位)时的安全规程教育。

(1)安全违章行为扩展资料:

反三违方向:

1、建立判别标准,查"三违"根源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90%是由于违章操作等"三违"行为造成的。但是对"三违"现象只是一味的简单处罚中能是光治标,不治本。

解决"三违",首先要消除产生"三违"的土壤。隐患排查自查阶段,要动员全体职工全面细致地识别本部门、本岗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这些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对策措施。

再经过分类、汇总、整理,找到"三违"深层原因:是作业场所环境及设施不具备正常操作的条件,还是由于教育培训不到位或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不完善;是存在侥幸心理,或对自己控制危险的能力估计过高,还是由于生理、心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在无主观意识的情况下,判断失误、疏忽、遗漏等造成的"三违"等等。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分析"三违"根源、提出安全依据、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步骤开展反"三违"活动。

2、追究不作为责任,抓层层监管

"三违"现象的屡禁不止,终其原因是部分员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侥幸心理严重,对"违章"行为习以为常,但相关领导尤其是工段长、班组长存在漠视违章、不作为甚至违章指挥的现象无形中对违章作业起到了默认、纵容的作用。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三违"现象进行责任倒推,对安全监管不履职、安全管理"不作为"的查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发现一次,教育一次,查处一次,并记录在案。对不能严格执行制度和规程的管理者要加大打击力度,一要处罚、二要撤职。

隐患排查过程中要将"三违"行为作为安全隐患和险肇事故来对待,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违章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彻底扭转查而不管、查而不纠的被动局面。

3、完善教育和惩处机制,杜绝"三违"现象

要根据具体的"三违"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程度等建立"三违"教育和惩处机制,对性质较轻"三违"现象,坚持先尊重后批评、先教育后惩处的人性化监管原则,对屡纠屡犯和部分危险岗位、关键岗位可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三违"现象。

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并通过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合同等形式,建立违章高压线,逐步减少和消除"三违"行为。

同时,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解决"三违"行为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全员签订安全承诺、举报"三违"奖励机制、设立"三违"曝光台等措施规范作业者的安全行为;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模范遵章操作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培养职工实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目的。

2、安全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有哪些

(1)在作业场所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系围巾以及长发辫不放入帽内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串岗、饮酒、干私活及在工作时间内
(3)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4)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
(5)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篮等)。
(6)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擅自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清除切屑、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7)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已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8)不按操作规定,擅自在机械设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和排除故障等工作。
(9)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和附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10)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设施和工具(如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
(11)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12)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13)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机动车辆持学员证单独驾驶和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擅自离岗或睡觉。
(14)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冒险蛮干,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设备,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15)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载货、载人、带病出车。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员工常见的违章行为有哪些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 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关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漏电等, 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奔跑作业,机器超速运转,手伸进冲压模,工件坚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作用失效,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物品存放不当。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接近漏料处,危化品房,基建工地
6、攀、坐不安全位置: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7、未穿戴劳保用品: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忽视其作用。
8、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部件的设备时带手套,女员工的长发不盘起来操作辊压机。

4、请举出五个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4)安全违章行为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5、常见生产的违章安全行为有哪些?

(1)在作业场所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系围巾以及长发辫不放入帽内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串岗、饮酒、干私活及在工作时间内
(3)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4)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
(5)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篮等)。
(6)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擅自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清除切屑、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7)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已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8)不按操作规定,擅自在机械设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和排除故障等工作。
(9)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和附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10)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设施和工具(如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
(11)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12)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13)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机动车辆持学员证单独驾驶和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擅自离岗或睡觉。
(14)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冒险蛮干,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设备,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6、最常见的违章行为有哪些

您好:

开车最常见的几个违章行为

超速驾驶

处罚:超速50%以上,扣12分罚款2000并处吊销驾驶证;超速20%~50%(不包含50%)扣6分罚款200;超速20%扣3分罚款200。

小颠点评:虽然超速是很危险的驾驶行为,但是突如其来的限速及防不胜防的摄像头,相信很多人还是有过超速的违章记录的吧。

闯红灯

处罚:扣6分,罚款200。

小贴士:如果红灯停车前轮超出停车线,无事,切忌倒车会被电子警察拍到。

小颠点评:闯红灯危险性极大,养成长期习惯无异于自杀和杀人,其实大部分人都不会去刻意去闯红灯,但是,有一种情况,也会让很多人迫不得已闯红灯,那就是跟在大车后面,小颠会告诉你,我中过招吗!!!

违章停车

处罚:不扣分,罚款200。

小颠点评:违章停车危险性极高,特别在高速道路上停车,简直就是“马路炸弹”。

不系安全带

处罚:主驾扣2分,罚200;副驾处5-20元罚款。

小颠点评:不系安全带开车,等同于轻视自己的生命安全。

开车打电话

处罚:20以上200以下罚款,并记2分。

小贴士:使用有线耳机、蓝牙耳机或汽车自带免提电话,不属处罚范围。带免提,不属于处罚范围。

小颠点评:开车打电话是no zuo no die的行为,小颠是很鄙视那些开车打电话的人的,哪怕等红灯时,小颠也养成了不玩手机的习惯。

小颠有话讲:所谓“违章”猛于虎,开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别人负责。所以,大家在开车的时候,还是尽可能的保持好注意力。

7、违法行为与违章行为有什么区别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章行为一般指超出规定范围内行为,具有会影响或潜在存在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所依据的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即具有强制性及高度约束力的条令;而后者一般是部门或政府具体公共事务维护秩序和地方性的规定,一般是行政执法性,不具司法意义。一般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约束,轻则民法、行政法约束,重则刑事犯罪。而违章行为一般是警告、罚金,严重的顶多行政处罚。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交通安全十大违章行为?

一是严厉查处未取得或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内部准驾证、准行手续,以及驾驶车辆与证件标明车型不符等无证驾驶车辆行为。二是严厉查处超过道路限制车速以及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明令规定车速的超速驾车行为。三是严厉查处饮酒后8小时之内及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的酒后驾车行为。四是严厉查处连续驾驶车辆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休息时间不足的疲劳驾车行为。五是严厉查处驾乘人员行车中不系安全带以及安全带佩戴不规范或安全带失效的不安全行为。六是严厉查处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指挥驾驶操作的违反交通信号行为。七是严厉查处行车中强行超车、强行会车、争抢车道、占道行驶、弯道超车、坡路超车等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争道抢行行为。八是严厉查处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货质量以及超宽超高的超员超载驾车行为。九是严厉查处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电子控制等系统以及轮胎、喇叭等关键部件存在不安全隐患运行的带病驾车行为。十是严厉查处车辆运行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9)安全违章行为扩展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参考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总共有多少种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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