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哪些
“首违不罚”具体适用的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包括下列5种:
1.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
2.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5.丢失已开具发票(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
上述每一种违法违章行为均有一次机会不罚。
2、税务罚款怎么处理
行政事业性罚款记入营业外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
所得税税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纳税申报表,上面有纳税调增调减等项目。不能扣除的营业外支出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表格填就可以了。
3、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如何处理?
办理范围:违法违章处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税收征管制度规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详细说明:一、税务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按照一般程序送达纳税人。二、税收征管各环节对纳税人有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罚限期内不改正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三、税收征管各环节发现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涉及到应依法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可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批准后,按照一般税务执行程序送达纳税人,实施取消有关资格和税收优惠待遇、停供发票等行为。四、税收征管各环节处理纳税人的税务违章违法行为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按照税收保全工作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拒不缴纳罚款的,按照税收强制执行工作程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五、纳税人限期内不改正而影响有关税务事项正常进行时,税收征管各环节可依照法律、法规、税收征管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有关税务事项正常开展。
4、发票违章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发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发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发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发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发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发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发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五)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发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发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发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5、常见的税收违法行为有几种
6、税务罚款逾期没交,什么后果
会有滞纳金
长期拖着不交,会税务异常,停您的发票,...等等
7、税务罚款如何交
坐标:河北保定协成会计
您这种情况如果有罚款,必须以公司名义去交罚款
8、税务违法行为有哪些种?
有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
9、税务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税务违章扩展资料:
税务行政处罚执行方式
一、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
三、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适用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较轻且具有法定依据应予处罚且处罚较轻,对公民处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案件。由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其他税务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正式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
1、税务机关名称;
2、编码;
3、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地等;
4、税务违法事实、依据;
5、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6、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7、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8、缴纳罚款期限;
9、逾期缴纳是否追加罚款;
10、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11、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二)一般程序:
适用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都须经过下列程序:
1、立案与调查
立案是指通过税收管理或群众的举报,发现当事人税务违法行为,再经过计算机或人工归类采集的案源进行选取,以确定具体的调查对象。
调查是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经过检查、勘验、鉴定等手段获取证据、查清事实的过程,为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提供坚定的事实基础。
2、告知与听证
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及时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包括:
1、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
2、所触犯的法律规范;
3、违法行为应受的行政处罚;
4、拟给当事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标准;
5、当事人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权等。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前按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听证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3、审查
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制作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进行登记、审查。应自收到调查报告和移交案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终结,制作审查报告,并连同案卷材料报送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由审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处理决定书,再报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发:
(1)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以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予以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的,并且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做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情形的,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到税务机关。
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罚款收据缴纳;凡由纳税人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不论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制发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10、税收处罚包括哪些?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部门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税收违法行为三种行政处罚:申诫罚、财产罚和能力罚。现分述如下:
一、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影响违法者声誉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运用于法人和组织。
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使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第七十六条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在这些条款中,受处罚者违法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法律对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进行了以提醒、告诫、以书面形式责成命令等形式影响违法者声誉。
二、财产罚
财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财产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对以谋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至七十四条中,针对违法情节的轻重,对罚款数额及罚款幅度进行了详细界定。
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是用法律形式剥夺违法获利,以法律的形式增大违法成本,使违法者无利可图,从而起到遏制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第五十九条规定:新《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第五十九条至七十二条、对新《税收征管法》中财产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注释,使税收法律中规定的财产罚更加明确和具体。
财产法通过依法对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等行政违法者、依法剥夺财产权利的处罚,使税收违法行为的获利目的受到打击,通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手段。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和制裁,是一种适用范围比较广,极易奏效的行政处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使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两条都是法律法规规定以申诫罚和财产罚并举的处罚措施。两种处罚形式并用,加大了处罚的力度。
三、能力罚
能力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部门有行使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
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因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将会扰乱税收征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使其违法经营在行政能力罚下得以中止。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这一提请是一种实质性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提请后必须吊销行政相对人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