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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发布时间:2020-12-04 21:42:14

1、事故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通事抄故处理的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交通事故处理方法:1,就赔偿标准而言,宜就高不就低。2,就赔偿主体而言,应就宽不就严。3,赔偿尺寸的把握上应就松不就严。

2、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现场违章操作的几种表现

1、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防护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安全连锁装置的;
2、现场作业前没有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不挂警示标志,无人监护。
3、设备(施)超温、超载荷运行、设备有异常声响;
4、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或旋转的部位;
5、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戴手套留长发操作车床等旋转设备;
6、不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不按规定正确着装,用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等;
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8、无证从事特种作业活动,或操作没有合格证设备(包括特种设备);
9、攀爬、吊臂或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10、启用被查封或报废设备;
11、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过慢或突然停料;
12、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行驶;
13、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装卸或抛掷物品;
14、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任意掷扔物件;
15、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6、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17、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18、焊接切割操作不戴手套、面部防护罩,切割时两气瓶放在一起。
19、随意倾倒炽热金属、腐蚀、有毒有害物品,乱堆乱放物料;
20、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者。

3、请举出五个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3)哪些行为是设备操作违章行为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4、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的行为是设备违章操作

设备上设置有安全装置,那么该安全装置的作用就是不可或缺的,在使用该设备时,最好能同时启用安全装置,否则就是违章操作(操作规程中需要明确规定),出现问题也是也要责任的。

5、那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

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

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 未取证者独立操作。

4、超限使用设备。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

6、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

7、开动已查封的设备。

8、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

9、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6、凭经验决定设备带病运行或超负荷运行,属于违章操作行为。 对吗?

当然是了,明知有问题还操作

7、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各行业各工种有不同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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