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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0-12-17 01:44:00

1、桂林兴安占用农田建泳池谎称有批文被打脸,你觉得应如何惩治这种行为?

我觉得必须将其整改回去,并且对其进行罚款,一定要警示他人这个行为是不对的。

2、桂林雁山区柘木镇违章建筑投诉电话多少?

可以去嗯,你们那个群里问一下他那个电话是多少,然后你可以找一下那些工商局啊什么的

3、现在去哪里旅游人气最旺呢?桂林、漓江好像很不错!

肯定不错啊,现在桂林的天气很好,有太阳但是又不热,非常适合旅游呢。

广西旅游首屈一指桂林山水,桂林山水甲天下,阳朔山水甲桂林。

帮你规划一条旅游线路吧,大概6天左右,如果时间没有那么多,可自由组合景点,组合出你适合的景点和旅游天数。经济实惠哦,下面按照顺序帮您规划了噢~!下面标题数字代表第几天噢。

1、首站桂林、
桂林市内玩一天(包车或拼团游览,好玩的景点套票都是:芦笛岩、王府、刘三姐大观园、四个内湖或十大名山水上游。)
晚上住桂林。

2、【桂林冠岩+古东瀑布一日游(钻洞避暑爬瀑布)】行程一天
*冠岩*享受美妙绝伦的“冠岩四绝”--“天窗”、“海啸”、“嫩雪石”、“金羽琴”,领略到小火车、漂流、电梯,“海、陆、空”立体旅游的无穷乐趣。
*古东瀑布景区*,CCTV新闻报道:“这是可以攀登的瀑布”。穿上一双草鞋,您就可以出发了,您可能会“湿身”但肯定会心跳,在这里特别的亲水邀请特别的您。现在虽然不能玩水,但是可以看秋季的红枫了。
晚上住桂林。

3、桂林漓江(游船)一日游(全程四个小时左右)&桂林漓江(游船)兴坪精华游(90分钟左右)
漓江是桂林山水之灵魂,是桂林山水的精华。全程约4小时的游船观光时间,您一定能在这百里画廊里领会和感叹桂林的山水之美。漓江是来桂旅游者的必游景点,可以说10游客里有9个游客游览了漓江,仅有1名不幸的游客因为游船座位满了而遗憾地没有游览。
游船到阳朔后可以游览阳朔景点,晚上直接到西街住宿,夜逛西街,吃啤酒鱼等当地美食。可以去看印象刘三姐,建议在旅社买票,不要跟在门口的市民走啦,他们的价格也许很便宜,是把你带去居民楼上用望远镜看的,效果很糟糕。

4、5、【龙胜龙脊梯田景区】一日至两日行程
【龙胜龙脊梯田+温泉1晚2日游】行程两天
10月6号我去了梯田,身临其境后我终于体会到什么是鬼斧神工。竹筒饭挺好吃的,寨中的月亮湾那家饭店的饭菜都蛮好吃的。住得是神龙堂,可以看梯田景色,老板人挺好。
深秋泡温泉更是让你不虚此行。

6、【桂林乐满地主题乐园一日游】行程一天
乐满地主题乐园---为国家5A级景区,享有”中国迪斯尼“的美名。 乐满地主题乐园---拥有一百多项的游乐设施,伴随着童年的记忆,一定会让您乐不思蜀 。乐园里的娱乐项目有轰天雷、惊涛骇浪、海盗船、过山车、橡皮艇漂流、碰碰车、蹦极、攀岩、鬼屋、骑马、旋转木马、风火轮等。

然后就结束了完美的旅程。

希望我的回答对楼主有帮助。请采纳。

4、广西桂林市全州县政府征用土地不补偿钱怎么办?

是否是抄违章建筑?有集袭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吗?是农村还是城市郊区?城市郊区的话有没有房产证?
如果是要扩路来征收的话你有权要求得到应有的补偿
象你家这种情况,如果你觉得对你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你家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该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那就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啊,肯定有办法的,而且不可能不给你补偿

5、桂林市k2路现在有没有停运?

k

6、关于桂林城区旧房改造的

龙船坪小区,改造了一部分都成了万象城了。这方面有什么特殊的要求没有?土地性质呢?危旧房改造的对象包括主城区内的危房和旧房两大部分:其中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旧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以上两类房屋均指具有房屋产权产籍证明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其他房屋。按照“一个主体、三个捎带”(“主体”是指主城区内2007年底前经危房鉴定机构确认的危房和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旧房;“捎带”是指违章建筑、内环范围的“城中村”和按规划红线需要与“主体”部分一并拆迁的1969年底后建成的房屋)的原则确定危旧房改造片区的总体规模和拆迁红线。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1)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方面,危旧房“主体”部分由原来的“拆一免一点五”调整为“拆一免二点五”,“捎带”量不足“主体”量50%的部分实行“拆一免二”。除此之外,在土地出让金方面也有很大优惠。(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规划许可证执照费,均由原来的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额减免。以上规费均按照“谁拆迁、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即征即返方式返还给投资拆迁的单位和机构。

7、有没有泄洪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治理江河,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加强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有防洪治涝的专业规划。涉及防洪的重大项目建设,应当进行防洪治涝的专项论证。

第五条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报批:

(一)西江流域、国(边)界河道、跨省(自治区)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防洪规划,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和报批;

(二)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河段、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跨县的江河以及县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贵港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上述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防洪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防洪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御风暴潮预案,加强河口整治和海堤、挡潮闸、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

入海河口整治、海岸滩涂开发治理应当符合防洪(潮)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洪可能诱发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进行全面调查,确定灾害重点防治区和危险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并设立警示标志。重点防治区和危险区应当建设观测、预警预报设施,落实监测人员,制定和落实避险和逃险方案。

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的建设,应当避开山洪诱发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其布局和设防高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搬迁或者采取防御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应当予以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对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原有的影响防洪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防洪工程设施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流域和区域林草植被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加强对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本级财政应当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洪规划制定河道整治、涝区治理、病险水库和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河流控制性工程和城市防洪治涝工程设施的建设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国(边)界河道和省界河道以及跨省(自治区)的河段的规划治导线,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拟定和报批。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河段和设区的市界河的规划治导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的江河、河段和县界河的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采用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与防洪有关的水工程,经营管理者和所有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防洪、排水等原设计功能,确保防洪工程设施的完好与安全。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的尾矿坝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防洪要求进行建设,并有相应的防洪设施和措施。

第十七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以下规定制定和报批:

(一)西江流域、国(边)界河道、跨省(自治区)的重要河段及省界河道的方案,应当按照防洪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和报批;

(二)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及其他跨设区的市河段、设区的市界河的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备案;

(三)跨县的江河、河段以及县界河的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四)其他江河的方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五)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由水库管理机构制定,经所属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的城市防御洪水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重点防洪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除防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当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条 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的免费通行证核发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第二十二条 对在江河和水库泄洪通道及其他泄洪设施、抢险道路设置障碍物和违章建筑物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设障者拒不承担清除费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执行经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和任意减少或者加大泄洪流量,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和泄洪流量,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8、桂林市违法建筑举报书怎么写?

尊敬的桂林市(相关部门,例市委市府建设局市政局等):
我在某时某地发现一处违规建筑(或设施及其它),经查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根据违章建筑占用地面空间的具体情况这里的相关部门可以是国土局城建局等),给城市的市容市貌卫生环境等造成了影响(依据实际情况),请予以制止核查制止(或拆除)。
并请给予本人的举报予以保密(根据你的情况是否需要)
你的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 签名)(当然也可以匿名举报,不过难以得到重视)
落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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