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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7 04:59:53

1、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应承担怎样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用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3.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供应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销售者销售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兀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销售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4.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及时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未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6.违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销售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对单位处以多少罚款

此种规定各地不同,切差异依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差异很大。
譬如 根据《金版华市区销售燃放烟花权爆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销售本地区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今年8月6日颁布实施《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四环路以内区域,在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经营、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
据介绍,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四环路以外禁止燃放地点,遇6级以上大风及中度以上雾霾天气预警信号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如有违反,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私自运输烟花爆竹怎么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依据:
1.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将被公安机关处以多少罚款?

这个情况各地不一样的,要根据各地制定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内规定>>而定,而这个容办法一般是地级以上市单独制定执行的,只在制定这个办法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执行.
不过一般也就是200元左右罚款...
《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武汉的罚款是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5、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消防法怎么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五条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6、公安机关能否使用烟花爆竹条例进行罚款

按实际情况,公安机关可以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规定的当版事人进行罚款。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7、公安机关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非法储存烟复花爆竹的处理,要根制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存储量非常大,又涉及非法经营的话,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文件精神办理。

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主要是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

由于烟花爆竹其中的火药成分,燃放者在燃放时如果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燃放或者燃放违规产品,就会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8、关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回十一条规定,“违答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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