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措施
计师事务所审批监督暂行办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计师事务所、注册计师发重违违规案件及报财政部
2、城管局对违章建筑整改措施怎么写
为遏制各种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行为,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面貌,制定实施网格化城管监管机制,将城区分为9大片,由各执法中队分片包段管理,每天数次巡查监管,确保及时发现主街主路两侧如有违建动向。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耐心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尽可能让业主实施自拆,减少损失,降低执法成本,并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恶意阻扰、拒不实施自拆的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为创建良好的城市环境奠定基础。
短评:城市违章建筑必须坚决拆除到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中等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市容、市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省级园林城。但随着城市扩容升级改造,少数群众打起了小算盘,把违章建房作为“致富”的一大财源,不办审批手续,抢着私搭乱建,谋取个人私利。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我市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攻坚行动,对一些违章建筑进行依法强制拆除,使这些违建者不但没有捞到什么好处,还落得个竹篮打水一场空,费心、费力,百忙活一场。当前,我市正处于高标准中等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市委、市政府态势坚决,必须依法拆除到位,绝不姑息迁就。违章建筑影响城市建设、浪费资源,不受法律保护,我们衷心希望违建者拆除违章建筑,停止违章建筑。如此,则利人利己。
3、化工生产中的环保措施及好处?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高温、高压操作,生产工艺复杂等特点,稍有不慎很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较大的有形损失(经济、财物)和无形损失(名誉影响)。因此,搞好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责任到人,层层落实。建立健全以法人为首、落实到班组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形成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立体式、全方位责任到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懂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设兼职安全管理员。实行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制,将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岗位每一个人;每月根据业绩,实行工奖挂钩,按级考核,按月结算;筑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斜向到角”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生产管理网,把安管责任真正落实到位。 二、建章立制,严肃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无拘无束。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企业实际,制订一套全面细致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如《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奖励和违规处罚制度》等。有些制度、规程、责任制要挂到岗位上,提醒岗位人员贯彻落实,以制度规范约束员工的思考和行为,做到以法治厂,以制度管人,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有章可遁,有法可依。 三、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制订年、月度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教育计划,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内培外训方法,做到培训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专业化、系统化,提高员工的安技素质。如职工(包括岗位调动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面要达到100%,未经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禁止上岗操作;特殊工种(电工、金属焊割、起重机械和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作业、锅炉、压力容器、制冷、危化品等)和其它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资质部门培训合格,做到持证上岗。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教育,确实让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术,变不懂安全为懂安全,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人人管住自己,守好“责任田”,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他人所伤害”。 四、经常检查,消除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工艺纪律、设备安全、现场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经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公司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安全主管部门至少每周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日一次。检查的形式:公司可进行普检、抽检、专检;车间应进行自检、互检;主管领导和安全员应经常进行巡逻检、监督检;班组应进行上班检、下班检和过程检。检查的方法:以法律规程为依据,针对检查对象,制作好检查表,逐项逐点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检查的目的要明确,方法要灵活,并做好安全交接班。检查要有记录,业绩列入月度考核,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跟踪检查,限期完成。 五、尊重科学,按规操作。产品经小试、中试成熟后,制订一套科学、系统、规范化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及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严肃工艺纪律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平时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安装、维修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检测;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规操作,杜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预见性,落实事前防范措施,将可能存在或发生的事故隐患(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安全装置,完整好用。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如锅炉、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等)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必须按规定标准设置配备,并实行严格的“定置管理”制度,无故不得随便动用。对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附件、消防器材和事故应急处理器具,要落实专人管理和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安全装置、附件和消防器材、应急器具随时处于“待机状态”,完整好用。 七、票证管理,从严把关。化工区内进行各项作业,必须办理相关的安全作业证,并实行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如“动火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动土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发布的《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办事,程序要清,控制要严,防范要紧,责任一定要明确,措施一定要落实,禁止搞形式、走过场和未批先做、盲目蛮干的冒险作业。要实行专事专证、专人专证、专人签字确认、专人检查监护。 八、安全例会,定期召开。定期召开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安全例会,认真总结、提高、交流、反馈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教训,找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制订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并对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使之落到实处。安全例会,公司至少每月一次,车间(工段)至少每周一次,重点项目实施、发生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内容、有重点、有措施、有检查、有结果、有记录,便于实施和责任追查。 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禁止不报。瞒报、谎报、漏报。事故处理(含未遂事故),一定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有些事故(问题)处理还要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扩大教育整改面。事故处理要“实、细、严”,所谓“实”: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不弄虚作假,不草率从事;“细”:要认真细致,不漏蛛丝马迹,不放过任何可疑迹象;“严”:对事故责任人要从严处理,不姑息迁就,不敷衍了事。有些事故在追查责任时,还要上下联系,左右挂钩,以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心。 转型期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的态势与对策 化学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化工的发展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而化工生产中的安全和环保又历来在企业经营和政府领导者心中占据“第一要务”的位置。随着化工企业发展节奏的不断加快、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以及安全管理体制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化工行业的安全隐患和压力日益增大。 每次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都能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诸多原因。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以下几点不可忽视: 1. 经济⒄沟难沽? “竞争”已经成为国家和地方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生存和发展的常态。经济发展速度和与周边地区的经济实力对比,是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指标。为了加快发展速度,各地往往不惜突破政策、牺牲环境,将一些本来应该在发展的同时解决的问题往后拖延,以致旧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发生安全事故就成了必然。 2. 企业生产经营的压力大 我国曾对经济发展和安全环保的关系有一种误解,即“先发展、后治理”,由此遗留下许多安全隐患和污染难题。一些生产工艺技术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技术投入又不足,长期“带病坚持工作”。加之在市场引导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占领市场、生产装置长期满负荷甚至超负荷投运,使安全问题越加突出。 3. 政府职能转换 我国为了适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一些行业主管部门被撤消或合并,将其转为不再具有行政权利的行业协会,再加上企业自身的管理未跟上,企业的安全隐患和违规情况很难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4. 社会对安全的认识和事故应对水平不高 企业安全工作的范围往往局限在自己的管理区域内,对周边的安全宣传和知识普及非常有限。在我国的教育中,很少涉及安全意识的培养和自我救护能力的锻炼,缺乏相应的民间组织和培训机构,整个社会对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危机管理还处在较低的层次上。 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期,企业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我国化工生产正步入重化工时代。为此,安全环保不仅应成为企业的首要问题,而且应有更多的投入,大力强化培训教育,认真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着重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认真探索和研究安全生产的规律,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2.加强政策引导,严肃落实法律法规。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今年国务院也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加大资金投入,尽快扫除安全隐患。针对国家和企业过去对安全环保投入少,国家应拨出一部分资金作为专项费用。同时,以优惠政策督促企业自筹资金,加快技术改造和更新步伐。 4.研究实行新的安全监管体制,扩大安全监管的范围。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的整治力度,坚决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另一方面,要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监督机制。 5.强化管理,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建立安全生产评价跟踪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各地方政府和企业都要建立起安全管理体系。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参与到安全的监控和管理上来,研究和制订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认证体系。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预警机制和事故后的处置预案。 总之,我们都应从事故中吸取血的教训,牢固树立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思想,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管理,让人们生活得舒心、安心、放心。
4、住建局对招标代理违规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5、交通违章整改措施怎么写??
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改措施一)全面整治城市客运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配合,于2006年10月20日前,制订我市整治城市客运交通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nbsp;nbsp;1.强化城市客运交通秩序的清理整治。我市城市客运交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严重威胁交通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整治客运交通秩序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运管部门要联合行动,加强对城市客运交通客运企业和运输秩序的清理整顿,停业整顿一批违规企业,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人员,切实改变某客运形象。加强对城市客运交通客运班车的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对还未纳入车站发班的近郊区乡客车,要加强巡查抽查,有条件的要督促其纳入车站发班。重点查处城市客运交通客运班车、定线小客车的违规跨线经营行为。nbsp;nbsp;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道路管控,对超速、抢客、赖站、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查处客运班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nbsp;nbsp;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下线出租汽车、假冒和“克隆“出租汽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路桥收费卡进行电子识别,在加油(气)站、武装检查站、出租车驾驶员定点用餐地等出租车相对集中的地点,加大执法力度。nbsp;nbsp;对农村和城郊结合部等地租赁小轿车违规从事出租客运,长安面包车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市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实施联合整治。nbsp;nbsp;2.清理整顿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2006年10月8日-31日,对主城区客运交通客运班车、农村客运车辆的挂靠经营进行清理。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对挂靠车辆予以清理整顿;未经整顿的不允许上路营运;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运管部门要对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顿期间,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主城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出仍有挂靠车上路营运的企业,运管部门要对其停办一切运政业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许可。整顿期间,对清理挂靠车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nbsp;3.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充分汲取石柱县2004年“9amp;#8226;2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优化农村运力结构,确保运力有效调配,全面推行“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nbsp;nbsp;4.严格路面管控执法。(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市公安局和交通局要密切配合,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客运车辆超员20或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违法载人、违法超车、违法会车、占道行驶,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上限处罚。nbsp;nbsp;整治行动期间,集中处理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员,形成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客车超员50以上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集中学习、整顿,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nbsp;nbsp;(二)全面清理整顿客运企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参加主城区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竞标企业的条件。根据城市客运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对竞标企业营运车辆、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标准的基本要求。nbsp;nbsp;交通、公安交警、安监部门要加强客运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力度,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和责任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凡今年内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客运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分批集中进行3天学习整顿。客运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
6、党员及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赌博等违纪违法问题集中以案整改个人问题及整改措施?
这种情况最价格比在党员总数一个非常严重的严重,警告处分送的会开除党籍。
7、交通违章整改措施怎么写?? 急急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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