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法第93条怎么处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版定的,可以指权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根据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停只能处以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罚款200元是否合法
合法,一般根据这个条例是指20-200元之间的范围,现在交警罚款一般以最高罚款的内,所以是合法的容,另外这个违章停车的处罚对当事人在场有无司法解释?这个是没有司法解释的,交警贴完条我再回来遇见交警是否算当事人在场?不算在场,因为交警已经贴完条了,就意味着已经在执行当中你不在现场,希望能帮到你。
3、青岛违法停车罚款多少
偶也不举法律条列了,直接把个人经验(N次)给楼主分享一下行了:
违章停车被帖罚单后直接到罚单上的交警大队(市内四区联网,通用)去办理一下交罚款的单子,然后再去银行。(另,不管路边有没有标志,只要你被帖了就去处理行了)
费用是:100元,不扣分!
4、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与93条属于路肩违章停车吗?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违章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第90条的规定处罚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通常都是罚200元。
如果已经开出了现场处罚单,那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好罚款,否则会有滞纳金的,不过从09年的4月1日起取消了天价滞纳金(滞纳金最多为罚款的本金)。20元以上200元以下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5、违法停车要扣分吗
违法停车会罚款,不会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章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放机动车及临时停车的,交警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该首先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如果因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的通行,可对其处2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5)违章停车93条扩展资料:
要对违法停车进行罚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2、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如果不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是不构成违法停车的,不能予以处罚。
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处以5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驾驶人不在场时,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要缴纳滞纳金的,因此要尽快处理罚单。
6、交规93条第二款罚款扣分规定
交规93条第二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不扣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违章停车93条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