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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指挥的后果

发布时间:2021-01-06 13:38:11

1、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生。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第 32 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领导违章指挥,我拒绝了领导不让我干了,我该怎么办

这样的领导不值得你尊重!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劳动法中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 令冒险作业的,不得视为违反劳动合同。违章指挥是指管理人员在劳动 现场要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这是强行命令下属违法,如果他要不开你,法律上他过不去的!

3、由违章指挥造成人员死亡最高判刑几年

1,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
2,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违章行为对单位及同事造成什么样后果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要杜绝违章,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违章: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违章的现象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侥幸心理。有一部分人在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后,慢慢滋生了侥幸心理,混淆了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省能心理。人们嫌麻烦,图省事,降成本,总想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甚至压缩到极限,降低了系统的可靠性。尤其是在生产任务紧迫和眼前即得利益的诱因下,急易产生。自我表现心理(或者叫逞能)。有的人自以为技术好,有经验,常满不在乎,虽说能预见到有危险,但是轻信能避免,用冒险蛮干当作表现自己的技能。有的新人技术差,经验少,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急于表现自己,以自己或他人的痛苦验证安全制度的重要作用,用鲜血和生命证实安全规程的科学性。从众心理。别人做了没事,我福大命大造化大,肯定更没事。尤其是一个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场所,这种心理向瘟疫一样,严重威胁企业的生产安全。逆反心理。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的时候,人们常常产生这种心理。把同事的善意提醒不当回事,把领导的严格要求口是心非,气大于理,火烧掉情,置安全规章于不顾,以致酿成事故。

5、违章操作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吗?

2008年3月30日零时30分左右,某公司挂钩工陈某在夜间实施吊装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在为管桩挂好挂钩后,站在管桩堆上面,由于管桩在起吊时管桩堆发生坍塌,致使陈某被滚落的管桩挤压致伤,公司立即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作为堆场挂钩工,违章操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为管桩挂钩后仍旧站在管桩堆上,而不是站到安全的过道上,当管桩吊起时,其他的管桩突然坍塌滚落,自己躲闪不及,被挤压致死。
违章指挥及发现违章不制止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等同于杀人或图财害命。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让他人被伤害,这是保证自己、他人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2008年11月16日,江西樟树市经楼镇境内某煤矿附属井煤矿日前发生一起事故,导致两名矿工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地为中林煤矿四采区,而该区域早已被确定为危险区域,但矿长却强令当天上早班的矿工必须去四采区采煤。
一名黎姓矿工向该煤矿彭姓矿长反映该区域十分危险,但矿长却以罚款相威胁:如若你们不服从指挥,就罚款一万元人民币。这些矿工一天只赚几十元钱,哪里罚得起,所以只好听命了。
一切生产活动一定要按照安全标准来执行,在生产活动中,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同时也要对别人的安全负责,千万不能因责任心的缺失,让自己成为刽子手。
违章指挥,即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有的负责人简单处事,该交代的项目不交代,该执行的监护不执行,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盲目指挥,必然会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正如有的工人所说:“习惯性违章指挥无异于杀人”。习惯性违章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是不安全行为长期没有得到有效纠正,习以为常、习惯成自然的一种恶果。
习惯性违章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惨重伤害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不能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听之任之,具体如何消除习惯性违章行为呢?
1.找出习惯性违章现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永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总方针。要想消除习惯性违规现象,首先要找到违规现象。可以依据标准化作业的要求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等,对企业的作业情况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大检查,将发现的违规现象及时张榜公布,每一个员工要进行自我检查、相互检查,并深入分析这些违规现象可能造成的危害,认识到安全生产事故的根源,从心底意识到违规作业的危害性。
2.推行标准化作业。
标准化作业是最安全、最科学、最合理、最有效的规范化作业。实施标准化作业后,作业准备、作业实施、作业善后处理的具体操作步骤以及操作方式、作业进度、作业的关键点和待检点都将规范化,作业的随意性和机会性就会显著减少,为消除习惯性违章操作提供了有力保障,是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核心。
3.强化班组安全管理。
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活动的基本单元。班组作业和企业总体生产密切相关,班组每道生产工序是否安全决定企业生产是否安全,因此强化班组安全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4.强化车间安全管理。
车间是企业生产的核心系统,在企业安全管理中具有独立功能。车间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为企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保障。建议从如下三方面加强车间安全管理:
(1)搜集车间违纪信息。搜集车间违纪信息不但是车间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生产一线员工的责任,这是因为一线人员是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主体。车间主要通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巡查和重点巡查的方法搜集违纪信息。在搜集违章信息的同时应将检查结果明确备案以备分析。
(2)对违纪违章信息进行分析。为了找出违纪违章现象发生的规律和原因,为保障车间生产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生产及安全管理部门需要对违章信息进行分析。违纪违章信息分析包括宏观态势分析和微观结构分析。宏观态势分析是对违纪违章发生的特点、分布规律、原因结构进行分析,为现有的遵章守纪制度或措施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微观结构分析是从微观上对违纪违规情况出现频率较高的班组或工种进行原因分析,以便提出有针对性和实操性的防范措施。
(3)消除和控制违纪违章行为。车间应分析研究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同时还要及时控制违纪违章行为,力求通过这些措施消除可能产生违章违纪行为的因素,降低违章违纪行为的发生率,确保生产安全。
违章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杜绝违章现象,指望“毕其功于一役”是不现实的。要将其彻底消除,需要每一个员工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不断消除作业生产中的不安全客观因素,这样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6、安全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有哪些

(1)在作业场所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各类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裤、系围巾以及长发辫不放入帽内等。
(2)工作不负责任。擅自离岗、串岗、饮酒、干私活及在工作时间内
(3)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4)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自作主张擅自将安全防护装置拆除并弃之不用。
(5)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篮等)。
(6)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擅自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清除切屑、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7)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已查封的设备和车辆,以及未经领导批准任意动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车辆。
(8)不按操作规定,擅自在机械设备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和排除故障等工作。
(9)不按规定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的废料、垃圾不向规定地点倾倒,工件和附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
(10)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设施和工具(如绳、链、钩、环以及各种吊具等)。
(11)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
(12)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按规定进行储运、收发和处理。
(13)特种作业工种无证单独操作,机动车辆持学员证单独驾驶和无证驾驶。特种设备和要害部门,不认真登记和交接班,擅自离岗或睡觉。
(14)以拼设备、拼体力来抢时间、赶速度、冒险蛮干,或不按工艺要求操作设备,使设备超负荷运行。
(15)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载货、载人、带病出车。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7、违章指挥致发生伤亡事故是犯罪行为吗?

你所叙述情况如果属实,应该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阅读下列法律知识,对你对违章指挥的认识有所帮助。
顺致新年祝福,祝愿各位网友新年平安健康。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是故意,则变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了。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发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工矿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矿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区段长、车间主任、安全员、电工等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罪都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都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主管与直接管理劳动安全设施的人员,一般不包括普通职工;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较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范围要厂,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的一般职工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
(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是一种不作为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生产作业的领导、指挥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作为形式的犯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均为过失犯罪,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
(一)客观方面,本罪必须具备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行为,且这种事故隐患是不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是企事业单位职工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二)本罪是单位犯罪,个人作为单位的负责者承担责任;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本人直接承担责任。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都是由于行为人未尽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两者主要有以下共同之处:
(1)在主观上均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2)犯罪主体均为特殊主体,都要求具备法定身份;
(3)犯罪客观方面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犯罪;
(4)两罪的构成都要求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
(1)侵犯的客体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属于渎职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具体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工作人员。
(4)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管理职能的职务活动中。

8、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有哪些?

(1)不认真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瞎指挥。

(2)不按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

(4)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5)对存在安全隐患停止使用的设备、设施,在未消除隐患的前提下擅自安排使用。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仍强行安排生产任务。

(7)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定安全措施,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措施不落实。

(8)指令员工不按操作规程作业,强令员工冒险违章作业。

(9)在无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10)发生工伤事故,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11)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就擅自投入使用。

(12)在机电设备检修时,未将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纳入检修计划。

(13)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对特种设备不按规定制造、购置、安装和使用,以及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时仍安排生产。

(14)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不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工程项目勘查设计和施工,或者委托转包给不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15)对建筑安装工程,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放任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16)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

(17)下达停产停业通知后,仍继续组织作业。

(1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指挥行为。

9、关于电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危害

1、对他人和本人生命的不尊重。水火无情,电更无情,遇到水火,人还可以挣扎、捞版救命稻草,而一旦权触电,那是连捞救命稻草的时间都没有。
2、对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的不负责。一旦接错电路,有可能使电路上连接的电器设备发生诸如逆行、损毁、火灾等后果。

10、接到违章指挥的命令该如何做

向指挥者提出这是违章的,必要时向指挥者的上级反映。

在向指挥者或者上级反映的同时,不影响继续执行指令。

执行违章的指令所产生的后果由指挥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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