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
第七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制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适用
第十条 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收缴非法装置;
(五)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第十一条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
(二)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当事人签名;
(五)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六)填发的日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第十四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第十七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有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十六条第(六)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十八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二十条 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
(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
(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
(三)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吸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
(二)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非现场处罚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作出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查询方式供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查询。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当事人签名、复核人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种类、处罚机关名称及依法享有的复议、诉讼权利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以设区的市为界,下同)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可以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不接受处理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由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有异议的,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到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主体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同时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处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节 收缴机动车、牌证和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五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四章 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需要记分的,记分分值标准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3执行。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因累积记分满12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经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要求在违法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第四十一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发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
机动车驾驶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应当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四十三条 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
(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第四十四条 简易程序案卷包括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处理违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应当一并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按照本规定文书要求或者所附文书式样填发。其他文书,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统一文书式样填发。
法律文书可以用电子文档保存。
2、交通违章的基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离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 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开车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的哪些违章行为,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章处罚规定
1.在划有中心分隔线行驶低于50/100 。2在高速公路行驶超速50/100以下。3不按规定停车。4禁止标线行驶。5违章掉头行驶。
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登记和检验有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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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专登记证书、号牌、行属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6、交通违章扣分细则
公安部123号令中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扣分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7、2004年以后才实行交通违章扣分制度,并且才有监控的,那么2004之前,违章一般怎么记录或者处罚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只是不扣分,没有监控,都是现场处罚。
8、最新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最新版)
1101《法》第51条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扣1分
1102《条例》第47条、48条第5项、51条第3项、57条、58条、59条第1款、61条第5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扣1分
1103《条例》第48条不按规定会车的罚款200扣1分
1104《条例》第50条不按规定倒车的罚款200扣1分
1105《条例》第55条第3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罚款200扣1分
1106《条例》第55条第3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罚款200扣1分
1107《条例》第62条第1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罚款100扣1分
1108《法》第11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罚款50扣1分并扣车
1109《法》第11条第1款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罚款50扣1分并扣车
1110《法》第19条第4款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罚款50扣1分并扣车
1201《法》第48条第1款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罚款500扣2分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202《法》第49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罚款500扣2分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203《法》第36条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罚款100扣2分
1204《法》第47条第1款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罚款200扣2分
1205《法》第47条第1款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罚款200扣2分
1206《法》第47条第2款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罚款50扣2分
1207《法》第51条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扣2分
1208《条例》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200扣2分
1209《条例》第51条第3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罚款150扣2分
1210《条例》第51条第4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罚款150扣2分
1211《条例》第51条第5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罚款100扣2分
1212《条例》第51条第6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罚款100扣2分
1213《条例》第61条第1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罚款200扣2分
1214《条例》第61条第1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15《条例》第61条第2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16《条例》第61条第3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罚款200扣2分
1217《条例》第61条第4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罚款200扣2分
1218《条例》第61条第2款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罚款200扣2分
1219《条例》第61条第2款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罚款200扣2分
1220《条例》第61条第2款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罚款200扣2分
1221《条例》第61条第2款牵引摩托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22《条例》第61条第3款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23《条例》第62条第3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罚款200扣2分
1224《条例》第62条第3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罚款200扣2分
1225《条例》第62条第3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罚款200扣2分
1226《条例》第62条第7项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罚款200扣2分
1227《法》第43条第1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罚款100扣2分
1228《条例》第53条第1款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罚款150扣2分
1229《法》第38条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罚款200扣2分
1230《法》第38条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200扣2分
1231《法》第38条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予以警告扣2分
1232《法》第38条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予以警告扣2分
1233《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34《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35《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罚款200扣2分
1236《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37《条例》第22条第3款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罚款200扣2分
1238《法》第49条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罚款200扣2分
1301《法》第35条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0扣3分
1302《条例》第38、40、41、42、43条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0扣3分
1303《条例》第45条、46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罚款200扣3分
1304《条例》第47条从前车右侧超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05《法》第43条第1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06《法》第43条第1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07《法》第43条第1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08《法》第43条第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09《法》第43条第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10《法》第43条第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11《条例》第60条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罚款200扣3分
1312《条例》第51条第2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罚款200扣3分
1313《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罚款200扣3分
1314《条例》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罚款200扣3分
1315《条例》第52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罚款200扣3分
1316《条例》第52条第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罚款200扣3分
1317《条例》第56条第1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18《条例》第56条第1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19《条例》第56条第1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罚款200扣3分
1320《条例》第56条第2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21《条例》第56条第2项挂车载人的罚款200扣3分
1322《条例》第56条第3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罚款200扣3分
1323《条例》第56条第2款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24《条例》第56条第2款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25《条例》第56条第2款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26《条例》第56条第2款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罚款200扣3分
1327《条例》第60条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扣3分
1328《条例》第62条第4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罚款100扣3分
1329《法》第95条第2款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扣3分
1330《法》第95条第2款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扣3分
1331《法》第95条第2款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扣3分
1332《法》第11条第1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扣3分并扣车
1333《法》第53条第1款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罚款200扣3分
1334《法》第64条第2款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罚款200扣3分
1601《条例》第55条第1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罚款1800扣6分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602《条例》第54条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罚款1800扣6分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603《条例》第45条、46条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罚款2000扣6分可以并处吊销并扣证
1604《法》第22条第2款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500扣6分同时暂扣1个月并拖移车辆、扣证
1605《法》第22条第2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500扣6分同时暂扣3个月并拖移车辆、扣证
1606《条例》第54条第2款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罚款1800扣6分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607《条例》第55条第2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罚款1800扣6分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1701《法》第19条第1款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扣12分并拖移车辆
1702《法》第22条第2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500扣12分同时并处暂扣3个月,拘留15天并拖移车辆、扣证约束至酒醒
1703《法》第22条第2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罚款1800扣12分同时并处暂扣6个月,拘留15天并拖移车辆、扣证约束至酒醒
1704《条例》第28条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800扣12分可以并处拘留15天并拖移车辆
1705《法》第70条第1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扣12分可以并处拘留15天
1706《法》第99条第6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罚款1800扣12分可以并处拘留15天
1707《法》第108条第1款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依法扣证扣12分
1708《法》第108条第1款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法扣证扣12分
1709《法》第19条第4款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罚款150并拖移车辆
2001《法》第70条第1款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2《法》第99条第6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罚款18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3《法》第18条第1款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4《法》第35条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5《法》第57条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6《法》第37条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7《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89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8《法》第38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09《法》第57条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0《条例》第72条第3项、第73条第1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1《法》第58条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2《法》第58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3《条例》第71条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4《法》第59条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5《法》第59条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6《条例》第68条第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7《条例》第68条第2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8《条例》第68条第3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19《条例》第68条第4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0《条例》第68条第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1《条例》第69条第1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2《条例》第69条第2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3《条例》第69条第3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4《条例》第70条第1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5《条例》第70条第1款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6《条例》第70条第1款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7《条例》第70条第2款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8《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29《条例》第72条第4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0《条例》第72条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1《条例》第72条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2《条例》第72条第5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3《条例》第72条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4《条例》第72条第5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5《条例》第72条第6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6《条例》第72条第6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7《条例》第72条第6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8《条例》第72条第7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39《条例》第72条第7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0《条例》第72条第8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1《条例》第72条第9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罚款50收缴装置
2042《条例》第72条第9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罚款50收缴装置
2043《条例》第72条第10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4《法》第64条第2款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5《法》第60条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6《条例》第73条第2项畜力车并行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7《条例》第73条第2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8《条例》第73条第3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49《条例》第73条第3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50《条例》第73条第4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51《条例》第73条第4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52《条例》第73条第5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53《条例》第73条第5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罚款2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2054《条例》第72条第1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责令家长管教
2055《条例》第72条第2项、第73条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3001《法》第38条、第62条、《条例》第38条第2款、39条、43条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罚款20
3002《法》第38条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20
3003《法》第61条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罚款20
3004《法》第61条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罚款20
3005《法》第62条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罚款20
3006《法》第63条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20
3007《法》第63条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罚款20
3008《法》第63条行人扒车的罚款20
3009《法》第63条行人强行拦车的罚款20
3010《法》第63条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罚款50
3011学前儿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领,责令监护人履行监护
3012《法》第64条第2款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罚款20
3013《法》第65条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罚款20
3014《条例》第74条第1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罚款20
3015《条例》第74条第2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罚款20
3016《条例》第74条第1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罚款20
3017《条例》第75条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罚款20
3018《条例》第76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罚款20
3019《法》第51条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
3020《法》第51条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
3021《法》第66条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50
3022《法》第66条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罚款20
3023《法》第66条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罚款50
3024《条例》第77条第1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罚款20
3025《条例》第77条第2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罚款20
3026《条例》第77条第3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罚款20
3027《条例》第77条第4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罚款20
3028《条例》第77条第4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罚款20
3029《条例》第77条第4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罚款20
3030《条例》第77条第5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罚款50
4001《法》第67条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20
4002《法》第67条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罚款200
4003《法》第67条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50
4004《法》第6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罚款50
4005《条例》第79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200
4006《条例》第79条第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罚款200
4007《条例》第82条第3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罚款200
4008《条例》第82条第4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罚款200
4009《条例》第84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罚款200
4201《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上超车的罚款200扣2分
4202《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加速车道上超车的罚款200扣2分
4203《条例》第82条第2项在高速公路减速车道上超车的罚款200扣2分
4301《法》第67条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罚款200扣3分
4302《法》第68条第1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罚款200扣3分
4303《法》第68条第1款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罚款200扣3分
4304《法》第68条第2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罚款200扣3分
4305《条例》第78条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罚款200扣3分
4306《条例》第78条第1款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罚款200扣3分
4307《条例》第81条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罚款200扣3分
4308《条例》第82条第3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罚款200扣3分
4309《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罚款200扣3分
4310《条例》第83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罚款200扣3分
4601《条例》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罚款200扣6分
4602《条例》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罚款200扣6分
4603《条例》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罚款200扣6分
4604《条例》第82条第1项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罚款200扣6分
4605《条例》第82条第4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罚款200扣6分
4606《条例》第82条第5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扣6分
5001《法》第16条第3项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罚款1500并扣车
5002《法》第16条第3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罚款1500并扣车
5003《法》第16条第3项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罚款1500并扣车
5004《法》第16条第3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罚款1500并扣车
5005《法》第16条第3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罚款1500并扣车
5006《法》第96条第1款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1500并扣车
5007《法》第16条第3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08《法》第16条第3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09《法》第16条第3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0《法》第16条第3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1《法》第16条第3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2《法》第16条第3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3《法》第16条第4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4《法》第16条第4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5《法》第16条第4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6《法》第16条第4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7《法》第16条第4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罚款1000并扣车
5018《法》22条第3款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800可并处拘留15天
5019《法》第28条第1款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8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
5020《法》第28条第1款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8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
5021《法》第28条第1款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8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
5022《法》第99条第8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罚款18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
5023《法》第99条第8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罚款1800可以并处拘留15天
5024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罚款1800,强制排除妨碍
5025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排除妨碍
5026《法》第32条第1款擅自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
5027《法》第32条第1款擅自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责令停止
5028《法》第32条第1款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责令停止
5029《法》第100条第3款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罚款销售金额等额并收缴、强制报废
5030《法》第15条第1款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罚款200
5031《法》第16条第1项生产拼装机动车的按产品价值五倍罚款
5032《法》第16条第1项生产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按产品价值五倍罚款
5033《法》第103条第4款销售拼装机动车的按产品价值五倍罚款
5034《法》第103条第4款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按产品价值五倍罚款
5035《法》第22条第2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罚款200并拖移车辆
5036《法》第22条第2款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罚款200并拖移车辆
5037《条例》第62条第7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罚款200并拖移车辆
5038《条例》第13条第1款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罚款100
5039《法》第110条第2款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
5040《条例》第103条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机动车牌证的,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5041《条例》第103条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驾驶证的,撤销登记、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
5042《条例》第25条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告驾驶证停止使用
5043《法》第112条第3款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依法处理车辆
5044《法》第94条第2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按所收检验费用10倍罚款并撤销检验资格
5045《法》第33条第1款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责令停止
5046《法》第92条第4款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载客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0
5047《法》第16条第2款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罚款200并扣车
5048《法》第31条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5049《法》第22条第2款1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并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8000 替代码
8001《交安法》第39条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限制通行措施规定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8002《交安法》第39条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禁止通行措施规定的罚款50,拒交罚款扣留车辆
8003《交安法》第39条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限制通行措施规定的罚款200
8004《交安法》第39条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禁止通行措施规定的罚款200
8005《交安法》第39条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制措施规定的罚款200
8006《治安条例》第19条第2款第7项拒绝、阻碍交警人员检查或纠正违章罚款200或者拘留15天
8007《治安条例》第24条第2款第5项偷开他人车辆罚款200或者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