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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违章可能带来哪些后果

发布时间:2021-01-15 19:05:10

1、员工因违章作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如何追究经济责任

一、员工离职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赔偿。
(一)、法律依据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应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结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三)、员工离职后,发现有需要赔偿的情形仍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此条可以看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发现员工有需要赔偿情形之日而不是发生有需要赔偿的情形之日。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员工离职后才发现员工有需要赔偿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二、要求赔偿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四)、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应为直接损失,比如货物的损毁、客人的索赔,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预计的利润。
(五)、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员工明知货物验货不通过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贿赂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而普通员工即可以发现的瑕疵作为一个专业的员工却没有发现即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签订离职协议
为了方便举证,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用人单位已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失,重大过失等内容有明确规定,但是约定具体的赔偿或补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一般情况下,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而诉诸法律,司法机构也只会裁决员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2、企业如何有效杜绝员工违章操作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有效预防习惯性操作
何谓习惯性违章?简言之,就是固有的不良作业行为和工作习惯,是一种长期沿袭下来的违章行为。比如安全帽的佩戴,有的施工作业人员经常不戴,或者戴了,安全帽扣不扣。皆是因习惯成自然,其危害程度度较大。有的施工作业人员,在起重吊装作业中,因未戴安全帽被滑脱的吊钩击伤的事例屡见不鲜。所以,预防习惯性违章在施工作业现场安全过程控制方面犹为重要。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安全管理工作浅谈管见,怎样预防习惯性违章?
1.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也要加强预防。主要是通过安全意识教育包括安全施工技能的培训。培养工人养成遵章守纪及安全施工的行为习惯,不要有“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思想。特别是建筑高危险行业,安全教育丝毫不能放松。要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
2.抓好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安全管理注重于全天、全员、全过程跟踪控制,发现和善于发现施工作业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安全事故的发生不能以“意外”为托辞,在发生之前,有其形成、发生的过程,此种情况类似于龙卷风的形成、发生、发展。因此,有必要监控习惯性违章的苗头,把习惯性违章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3.预防习惯性违章要敢于持久“动真格”。工人的习惯性违章根深蒂固,有时候处罚几下并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这就要求必须持之以恒“拉得下脸,下得了手,很得了心”。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对违章行为习惯者发现就采取处罚措施,决不手软。
总之,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中,坚持了以上几点,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就能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企业的良性发展,达到创造和谐文明的施工工地的目的。

3、违章作业的危害性有什么?

违章作业的危害性有:

1、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带来人身伤害和财产、设备的损失,甚至与付出生命。

2、破坏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3、造成自己和其他员工的心理恐慌,在企业里工作没有安全感。

4、发生重特大事故,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削弱了企业在社会上的形象。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计资料显示:有70%到80%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员工思想麻痹,有章不循造成的。由此可见,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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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违章作业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可操作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要求员工及干部遵守。同时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区别对待各岗位的生产责任和风险程度,使奖励机制朝着高风险、责任重大的生产岗位倾斜,岗位职责明确,实现权利、责任与利益的统一,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2、经常性、有针对性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识别和纠正违章行为的能力,强化职工遵章守纪意识和业务水平,使员工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

3、各级班组长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守操作规程,规范作业工序,带领班员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加强班组管理和监督力度,使员工的作业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养成良好工作习惯。

4、煤矿企业要在各级管理人员中树立遵守规程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安全理念,经常性的通过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知识培训等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使全体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创造出适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安全文化内涵。

5、煤矿企业要努力创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物质环境,加大安全设备的投入,使所有设备达到本质安全状态,对所有设备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6、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职工的心理健康,深入基层与基层员工进行交流,及时发现职工的思想波动情况,通过企业集体的关爱接触职工的心理包袱,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安全生产规定实现正常化、标准化的规范生产作业, 禁止突击生产、充分保证职工的合理休息时间

参考资料:网络—违章作业

4、员工因违章操作发生工伤企业怎么处罚

一般按照企业制定的制度进行行政上的处罚,比如通报、警告、处分、罚款、降职一类的,具体看情况而定了。
但伤者接受医学观察和治疗以及赔偿的钱的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5、违纪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危害和后果?

要看是哪方面的违纪
但不否定的是,违纪都会给企业带来危害,毕竟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要员工遵守的

6、公司违法被查到的话员工会被怎么处置?

员工要看是否有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没有违法行为的不追究,追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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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法处罚主要责任人案例:

嫌疑人从山东省聊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之后,在被告人王忠普、张现军、李章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河南省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严重污染环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山东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提起公诉。

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拟于近日做出判决。

擅自将危废交给无资质人员非法处理

2014年10月~2015年5月,被告单位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三车间的废酸处理设施不完善,被告人薛珊梅担任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公司)总经理期间,安排潘习龙(已判刑)负责该公司三车间废酸处理工作。

潘习龙在未审查王成行、王文记(另案处理)提供的河北邢台冀鲁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资质真伪及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向薛珊梅进行汇报,薛珊梅同意潘习龙将东染公司的废酸交给王成行、王文记处置,并多次签字同意支付有关处置费用,共计12万元。

2015年3月5日~5月21日,被告人王成行、张地动、陈文玲(已判刑)等人联系了被告人谢冠军以及陈文秀、李章根、谢玉峰(3人已判刑)的4辆罐车,由谢玉峰、廉猛、吴功甫、程保山(3人已判刑)等人驾驶罐车,陆续从东染公司拉出废酸1000余吨。

之后,在被告人王忠普、张现军、李章根等人接应、引导下,深夜将废酸随意倾倒在南乐县境内的潴龙河、王落沟、柴庄村北河沟和清丰县韩村乡李沙窝村西的河沟内,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田和林木枯死,也对地表水造成严重损害。

东染化工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经河南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评估,财产受损金额总计为3.08万元,地表水环境损害受损金额总计为1491.78万元,应急处置费用总计0.83万元,东染公司非法所得费用总计为303.21万元,共计1798.9万元。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薛珊梅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要求侦查机关移送该案,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告单位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薛珊梅、王成行、张地动、王忠普、谢冠军、张现军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职工违章操作出现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您好,应该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如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死亡的视情节而定,具体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企业对违章、违纪的员工进行罚款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8)企业员工违章可能带来哪些后果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9、企业员工违章作业,由此产生的事故责任谁该负责?

而是侥幸,管理人员只说不行动应该由企业承担!
结果呢:出事了!
他违章!
应该由企业承担,应停止他的工作

10、企业员工违章作业的心理因素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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