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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其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1-19 00:32:57

1、交通违章 不可处理 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该交通违章存在不可处理的情形。

一、外地驾驶证,即便车辆登记地在本市,也无法利用自助平台进行处理;

二、高速上的超速、人行道上的违停等违法行为,分别由高速交警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不能利用此平台处理;

三、按规定,扣12分的违法行为要到交警部门做笔录,也无法直接用平台处理。

拓展资料: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交通违章记录查询是全国地区的公安交管部门开通的网站违章查询的功能。多数交管网站都要车主需要输入自己的 车牌号及发动机号后六位、车架号后7位,便可查询到该车主的交通违章记录。

参考资料:网络《交通违章》

2、交通违章代码16251是什么

违章代码:16251

交通违法行为: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

记分(扣分):6分

罚款金额:200元

其他处罚: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交通违章其他是什么扩展资料: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自助处理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即:单一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且累计记分不满12分),且发生在绑定备案日期后的电子监控违法记录。

以下六种情形不适用

1、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有异议的;

2、驾驶人不具备处理被绑定车辆违法记录准驾资格的;

3、驾驶人通过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可能达到12分及以上的;

4、驾驶人或被绑定的机动车属于重点备案、限制处理等情形的;

5、交通违法记录不在自助平台、终端传输范围内或无法通过自助平台、终端处理的;

6、其它不允许自助处理的情形。

(属于上述情形的,驾驶人需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车辆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

自助处理渠道

1、全市各交通支、大队和工商银行对外窗口设置的自助执法终端;

2、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3、“交管12123”手机APP;

4、工商银行网上(手机)银行。

(目前,各交通支、大队和工商银行对外窗口设置的自助执法终端,仅适用北京驾驶人用户处理北京号牌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记录,且需有牡丹交通卡)

非本人机动车绑定规则

1、同一用户同时绑定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不得超过3辆;

2、同一用户累计绑定非本人名下机动车所有人不超过5个;

3、同一机动车同时绑定的用户不超过3人。

如何办理非本人机动车绑定

驾驶人本人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业务受理窗口(目前指定在北京公安交管局各车管分所及各交通支、大队车管站)。

需要填写《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1、委托书(车主委托绑定授权);

2、被绑定机动车所有人(个人)的身份证件;

3、被绑定机动车的行驶证;

4、驾驶人的身份证件;

5、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6、被绑定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注意事项

1、用户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后,提交缴款申请,通过在网络平台或自助设备跳转、提示的缴款渠道完成缴款。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缴款成功的,处理将不予生效。

2、如需处罚决定书,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窗口打印;如需缴款凭证,到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

3、由于网络数据传输延迟,可能导致驾驶证或机动车的相关交通违法信息更新不及时,请稍等待。

如果缴款后交通违法记录仍未解除,请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缴款凭证到作出处罚的交管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核实处理。

严厉打击买分、卖分违法行为

1、自助处理仅限绑定备案日期后发生的交通违法,挤压不法分子的操作空间;

2、加强交通违法处理的数据监测,将涉嫌买分、卖分人员列入重点人员,不允许其通过自助渠道处理;

3、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买分、卖分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13441是什么

“交通违章行为13441”是违章代码,表示,该机动车违章扣3分,且是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一般是驾驶证记三分,罚款200元。

4、交通违章是什么意思?怎么消掉?

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需要去交管部门办理手续。

5、交通违章代号1073是什么违章

违章行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违反条款:《法》第21条。处罚依据:《法》第90条。扣分:0。罚款金额:200

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表示在道路交通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章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

交通违章代码第1位即行为代码共1到5及7、8几种,1表示机动车通行类,2表示非机动车通行类,3表示行人、乘车人通行类,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类,5表示其他规定类,7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8表示各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规。

交通违法代码第2位即记分分类代码共0、1、2、3、6、7几种,0表示不扣分,1表示扣1分,2表示扣2分,3表示扣3分,6表示扣6分,7表示扣12分。

(5)交通违章其他是什么扩展资料:

交通违法扣分,是指驾驶人在道路行车中不按规定行车,产生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从而导致相应的交通违法扣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扣分分值,主要分为1,2,3,6,12分的分值扣分项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6、交通违章16252是什么意思?如何处理?

16252是违法代码。

违法内容:机动车不按方向指示信号灯通行。

交通违法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则进行分类,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

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

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

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例如:13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3”表示要扣3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3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6)交通违章其他是什么扩展资料

交通违章代码、违章行为、金额

119400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0

121001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200

121002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

122202 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00

122203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

135000 逆向行驶的 200

136001 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非分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00

136002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100

137000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200

138001 违反指示标志、标线或交通警察指挥指示的 100

138002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禁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100

138003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200

139001 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100

142001 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200

143100 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50

143200 不按规定超车的 200

144001 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100

145100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的 200

145101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占用对面车道的 200

145102 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 200

14520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100

146001 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200

146002 通过无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停车确认安全的 100

147100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200

147200 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100

148101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100

148200 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交管部门规定行驶的 100

148300 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行驶的 200

149001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00

149002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的 200

151001 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50

151002 摩托车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0

152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尚能移动,未移至不妨碍交通地点的 200

152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规定报警的 100

153100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0

153200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200

155100 拖拉机在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50

155200 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156100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200

164200 遇有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机动车未避让的。 100

167000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168200 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200

170200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 200

191101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0

1911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500

191201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00

191202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2000

191301 一年内因醉酒驾车被处罚2次以上的

1921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未达20%(含)的 500

19210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50%(含)以下的 1000

192103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 2000

192104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0

192201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含)的 500

192202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2000

192203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1000

193201 停放车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200

193203 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拒绝驶离的 200

19510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10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100

19510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100

195104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0

195201 故意遮当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5202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200

196103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1000

196104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1000

196106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1000

199011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2000

199012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驾驶机动车的 2000

199013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1000

199020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000

199030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000

199031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被处以拘留处罚的 2000

199040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1000

199041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50%的 2000

199060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被处以拘留的 500

199061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未被处于拘留的 2000

110001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000

110101 违反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10102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14000 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或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100

413010 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不完整的 200

413011 重型、中型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200

413012 喷涂放大号不清晰的 200

413013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 200

413030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200

416000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的 200

420201 在道路上未按指定路线、时间学习驾驶的 200

420202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教练车乘坐无关人员的 200

422200 实习期内驾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100

422300 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机动车的 200

428001 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0

428002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00

428003 驾驶人已累积记分满12分仍驾车的 200

428004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 200

444200 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100

448000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会车的 100

449000 违反掉头规定的 100

450000 违反倒车规定的 50

451000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100

453100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200

453202 遇前方道路受阻,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200

454100 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违反规定的 100

454200 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100

455002 载货汽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200

455003 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100

456000 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100

457000 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00

460001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460002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200

460003 夜间发生故障或事故未开示廓灯和后位灯的 200

461000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100

462010 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50

462030 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的; 200

462020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100

7、汽车违章是什么

汽车违章就是违反交通规则。
以下是交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8、交通违章13445是什么意思

交通违章代码:13445 记分(扣分):3分 违章罚款金额:200元。

第一位代码即行为代码共1到5及7、8几种,1表示机动车通行,2表示非机动车通行,3表示行人、乘车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规定,7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8表示各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规。

第二位代码即记分分类代码共0、1、2、3、6、7几种,0表示不记分,1表示记1分,2表示记2分,3表示记3分,6表示记6分,7表示记12分。

(8)交通违章其他是什么扩展资料:

部分地区已推出电子驾照,遇到路面查验时可代替普通驾照证明驾驶资格。

在广州,只要在“广州交警”微信公众号中的菜单栏点击领取电子驾驶证和电子行驶证,就可以获得电子证照,它作为实体证件的补充,在没有带实体证件的情况下,通过电子证件也可接受路面查验、简易程序处罚(未发生事故)等业务。

另据悉,2017年,3月1日起,广州8个车管所业务大厅缴费可微信支付。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介绍,车主本人拥有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的驾驶证,或本人名下有广州市籍机动车,且注册了广州交警e会员的,均可通过广州交警微信直接领取电子驾驶证或电子行驶证。

9、交通违章代码1039是什么?

交通违章代码1039是因为您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扣0分、罚200元并责令改正。

代码:1039

扣分:0

罚款金额:200

其他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处罚依据:《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3条

拓展资料:

交通违法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则进行分类,排列顺序从左到右依次为一位行为分类代码,一位计分分类代码,二位数字顺序码。第一位代码:行为分类代码,

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处的分类代码;第二位代码:记分分类代码,表示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分类代码;第三、四位代码:顺序码,表示在同一行为分类中出现的行为的顺序码。例如:1303——“1”表示机动车行为,第2个数字“3”表示要扣3分,后面的“03”表示在扣3分这一类里的第三个行为,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第一位代码即行为代码共1到5及7、8几种,1表示机动车通行,2表示非机动车通行,3表示行人、乘车人通行,4表示高速公路通行,5表示其他规定,7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规定,8表示各市(地区、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规。

第二位代码即记分分类代码共0、1、2、3、6、7几种,0表示不记分,1表示记1分,2表示记2分,3表示记3分,6表示记6分,7表示记12分。

公安部原交通违法行为代码表共有违法行为337种,其中:机动车通行175种,非机动车通行55种,行人、乘车人通行30种,高速公路通行28种,其他规定4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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