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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建筑和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1-01-22 01:26:49

1、无证房屋都是违章建筑吗?都不补偿吗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
(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进行建设的。
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
律师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
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哪些原因?
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监管不利。而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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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强拆
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2、无证房屋和违章建筑的实在区别是什么,为什么面对拆除

因为无证房屋有可能是历史原因得

但违章建筑可以确定是“没有审批的”

关于补偿

另外无证房屋的拆迁可能全额补偿,但是违建的拆除没有任何补偿,除非行政机关违法强拆

3、违章建筑与违法建筑的区别是什么?

4、无证建筑算是违章建筑吗

可以理解成是,也可以理解成不算
当章指相关法律规定的话,无证建筑肯定是违章建筑,手续程序等都违规 章了
当章指 规章里建筑所需要的条件、方式、质量的话,无证建筑也可能所有 规定都跟 条款上的符合

5、无证房屋=违章建筑吗?

何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界定标准是什么?相信诸多非法律人士并不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实际上,如果了解“违法建筑”违反的是哪部法,就不难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故,从以上法律规定不难得出,“违法建筑”就是那些建设前未向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既包括建筑物,例如房屋,还包括构筑物。例如,围墙、地面硬化等。

但是,有一些建筑,虽然未取得上述证照,却不应且不能作为违法建筑对待。北京英淇拆迁律师依据实践经验大致总结出两类。

第一类是基于招商引资手续配套不到位所致。第二类是基于家庭住房困难之所需,建筑年代久远且形成于1984年之前。

上述两类房屋的形成均具有特定的历史因素,有别于一般私搭乱建的房屋,应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政.府部门也应当予以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其主要依据有:

第一,法律法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未登记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征收方征收此类房屋时应当履行公平、公正的调查、认定、处理程序,否则即构成违法。84年《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实施之前的建筑,无论是否有翻修行为,均不应构成违法。

第二,地方规范性文件。

例如:《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15号文件规定,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处理征地拆迁中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8号)中规定对待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建设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程度,又要考虑特定历史条件下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在处理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时,要由当事人出具真实、合法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以建设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考虑当时行政管理工作状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认定。

在解决违法及历史遗留建设问题时,要注重保护困难群众和弱势群体,采取配置廉租房或者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政.府基于项目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政策中涉及到的对无证房屋的认定、分类和处理。

总而言之,无证房屋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对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的证照不齐全房屋,征收方应当尊重历史、面对实际,在综合考量建筑的形成时间,办理手续情况,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大小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依规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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