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湘潭市高新区九华区是不是行政区
不甘心平凡,你又凭什么不平凡有故事的人。
2、湘潭九华属于哪个区
湘潭九华属copy于湘潭县管辖区。

3、想知道: 湘潭市 湘潭九华 上牌 在哪
小车上牌 九华大楼往右转 再转左 到腾飞服务中心
大车上牌你就跟着28路车走吧 在它终点站前面一点的4s店哪里第一家
4、湖南湘潭市交警支队咨询服务电话号码
湘潭市交警支队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河东大道28号
电话:(0731)55298262
5、湘潭九华处理汽车违章
车辆违章到当地的交警大队指定的银行缴交就行,车辆违章后有没有罚单都得去交警大队处理,拿到由交警开出的罚款单再去指定的银行缴交,或者在交警大队用银行卡刷卡缴交。
注意:
在大队扣完分之后一定要快去交罚款,一旦过了半个月,就会有滞纳金。
违章是一定要处理的,就算不要这一辆车了,违章也会锁在身份证上,除非以后都不开车了。
6、湘潭市九华经济开发区征拆办,怎部分人不需要市国土部门颁发的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上岗?
这个目前还在计划中,还没那块,可以当地的街道直接问下
估计是这个是还专需要一段时间,最少出属通知还要有四五个月的样子
或者去当地的论坛和贴吧问下,比较详细点
上面的人毕竟都是挺多的关心的人,他们估计会给你明确的答案
最好是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的网站问下最好了
这个上面可能你问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毕竟这个上面的影响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开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备的了,以及以后的一个房子规划
等等,要运筹帷幄,到时候受手访脚乱就不好了。
—————————码字不容易、升级需要经验、还望你百忙之中采纳答案—————————
—————————觉得好就请点采纳答案把,给个好评,祝愿你生活更美—————————
—————————希望你新的一年,心想事成,工作顺利,生活欢乐美满—————————
7、湘潭市副市长九华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杨亲鹏诈骗!~~~
这话可千万不能乱说的啊!如果真有这事,赶紧直接去湘潭市纪委啊
8、湘潭市九华工商局驾车路线?
驾车路线:全程约13.3公里
起点:湘潭市
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专140米,左转属
2.行驶60米,左转进入湖湘东路
3.沿湖湘东路行驶140米,右转进入湘潭大道
4.沿湘潭大道行驶1.8公里,朝一大桥方向,右转进入建设南路
5.沿建设南路行驶1.2公里,进入建设南路
6.沿建设南路行驶110米,在第2个出口,朝福星中路/一大桥方向,直行进入建设中路
7.沿建设中路行驶2.6公里,直行进入建设北路
8.沿建设北路行驶3.8公里,直行进入潭锰路
9.沿潭锰路行驶170米,朝四大桥/步步高大道方向,右后方转弯进入北二环路
10.沿北二环路行驶1.6公里,左转进入赤马路
11.沿赤马路行驶1.1公里,过右侧的虫美百货约210米后,左前方转弯
12.行驶60米,左转进入至诚路
13.沿至诚路行驶29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湘潭市九华工商局
9、湘潭九华高速路口车可掉头了吗?
可以掉头的了
10、在湘潭市九华有栋土砖瓦屋宅基地证126㎡,但我户口不在本地,按现形政策能征收多钱每平方?多少安置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