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公务员带头抢违章建筑怎么处理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和第23条)。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可以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和第35条)。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2、如何发挥党员干部在违建拆除中示范引领作用
(一)党员干部应在本职岗位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员干部作为各个岗位的中坚力量,应当在履行岗位职责的过程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做到:在制定政策和规划、出台改革措施时,讲社会责任、讲社会效益,讲诚信守约,注重经济行为和价值导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实现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的良性互动,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政策导向、利益机制和社会环境。在履行岗位职权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法治理念,厉行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实现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形成好人好报的正向效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此,党员干部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努力使决策更科学,管理更精细,群众更满意,通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引向深入。
(二)党员干部应在日常生活中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空洞的,它渗透在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轨迹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的立身之本,理应成为时代的社会风尚,人人学习,人人践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带好头,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为民、务实、清廉,以人格力量感召群众、引领风尚。
首先,党员干部应自觉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党员干部应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特别是要注意诚信的培养,言必信行必果,注重提升自身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教育,努力做到修身律己、崇德向善、礼让宽容、诚实守信、崇廉鄙腐,正确处理“小我”与“大我”的关系。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从传统文化中梳理和吸收精华,指导自己的工作和学习。这样,每一个党员干部充满正能量的善念德行将会形成无数个气场,进而汇集成强大的道德势场,影响感染着身边的人群。
其次,党员干部积极各种主题实践活动。在重大节日、重大庆典礼仪活动中,时刻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社区活动,参加志愿组织,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争当志愿者,主动参与多种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带头移风易俗,倡导节俭意识,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总之,只要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常怀敬畏之心,立身不忘做人之本、用权不谋一己之私,做到“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在日常生活中,能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主动投身实践,用自己的行动向身边的群众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能在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中,发挥率先垂范、自上而下、以上率下的引领带动作用。
3、党员违建受到警告处理后该房屋可否确权?
既然是违建,那么这套房租就是违建的,就算屋主受到了警告处分,也是不可以确权的。
4、父亲违建,对一个户口本的党员儿子有什么影响
1、债务问题和户口无关。
2、在父亲生前,儿子不承担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专证明债务属人为逃避偿还债务而把钱财转移给子女。债权人可以申请冻结其子女财产。民事诉讼胜诉后可以通过申请强制划拨。
3、如果欠债的人死亡,他的子女继承了他的遗产后就有义务把他父母生前欠的债务还清。如果子女没有继承欠债人的遗产或者没有遗产可以继承的,那么欠债人的子女不用担负还债的义务。债务人只能找欠债人生前的保证人来索要债款。
相关法律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党员带头建违章建筑应该追究什么责任
《拆除非法建筑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指出 ,对正搭建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从事部门 应当及时对其批评教育 或者诫勉谈话 。对正在实施搭建违法建筑的违法建设行为不纠正 或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应当对其进行其它组织处理。对经教育和组织处理后仍不纠正 违法建筑问题以及搭建的违法 建筑 被依法强制 拆除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纪检监察机构 应当依纪依法给予 纪律处分 。
办法还要求 ,对违法建筑治理不力的,应当严肃追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
6、党员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根椐现有的政策,不管你是什么人。只要没有经过村委会。土地局批准的。都属于违章台建筑。这个违章建筑。必须无偿拆除。这是国家的政策。
7、党员干部违章建房应该引用纪律处分条例的哪一条加以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是治安条例第二十四条 、及刑法第六章行为中的内容。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党员违章建筑如何处理办法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8、党员违章建筑,举报党员
热线:96151全省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热线:12336一、民心网是在省政府领导下,公开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网络工作平台。民心网整合了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力量,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监督各级政府转作风、转职能、转方式,推进民生问题的解决。二、民心网24小时公开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政策咨询问题。三、民心网与全省2586家政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联网,举报的党员干部作风问题、违反八项规定的“四风”问题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属于民生领域的群众诉求,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直接,群众不满意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督。四、举报范围:1.损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2.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等作风问题。3.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及腐败问题。4.破坏经济发展的软环境问题。五、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举报投诉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及时回复。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受到保护(部门按政策法规群众诉求过程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当事人信息的情况除外)。七、以下情况不予受理,敬请谅解: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已有司法结论的问题;已经由各级信访部门受理的问题;已有行政复议结论的问题;不服从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民事、医疗、劳资、消费纠纷问题;涉及军队和国家安全的问题;超出地方政府行政管辖范围的问题;其他超出受理范围的问题。八、请记住您的用户名及登录密码,或是举报问题查询码,以便您查询举报事项的情况。
9、党员违反了哪些方面的纪律会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根据这一规定,党员的以下行为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党章是党内大法,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的政策是党对国家和社会实行领导的主要手段,是全党进行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政策,都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我们党是执政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出来的,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因此,党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也就违反了党的纪律。此外,党员理应成为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典范。因此,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也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反·党纪的本质特征。违反·党纪,必然会在不同程度上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一个党员的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是因为他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一切危害党的利益的行为,必然也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也都危害了党的利益。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统一的。
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党员的错误行为有多种,并不是所有的错误行为都能构成违反·党组性质的错误,也不是所有违反·党纪性质的错误都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认定党员有违反·党纪的错误,认定党员是否应受到党纪处分以及应受到何种纪律处分,其基本标准只能是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行为,都是应当受到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行为,它既是党的各级组织处理违纪行为的依据,也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
在党纪处分条例中,还进一步将应当受到党纪追究和党纪处分的党内错误依其性质的不同,划分为政治、组织人事、廉洁自律、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财经、失职、渎职、侵犯党员和公民权利、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十个类别。并对这些违纪错误的构成要素即违犯错误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纪律追究和纪律处分的具体认定错误和量纪标准。
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和修养,认真学习党规党法,逐条对照自己,并严格遵照执行,提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党员违反了哪一项党的纪律都是错误的行为。对其中错误达到一定程度的,党组织都将依据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准确地认定其错误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恰当地给予党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