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中的三违现象是指什么?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拓展内容:
1、违章指挥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没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3、 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2、在生产作业中“三违”指什么?
三违”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为“三违”)。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规作业: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规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2)生产中的违章行为的定义扩展资料:
反三违的措施方向:
1、建立判别标准,查"三违"根源: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90%是由于违章操作等"三违"行为造成的。但是对"三违"现象只是一味的简单处罚中能是光治标,不治本。
2、追究不作为责任,抓层层监管:"三违"现象的屡禁不止,终其原因是部分员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侥幸心理严重,对"违章"行为习以为常,但相关领导尤其是工段长、班组长存在漠视违章、不作为甚至违章指挥的现象无形中对违章作业起到了默认、纵容的作用。
3、完善教育和惩处机制,杜绝"三违"现象
要根据具体的"三违"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程度等建立"三违"教育和惩处机制,对性质较轻"三违"现象,坚持先尊重后批评、先教育后惩处的人性化监管原则,并通过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合同等形式,建立违章高压线,逐步减少和消除"三违"行为。
3、什么是安全生产三违章
安全生产三违章指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为“三违”)。
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各类事故的罪魁祸首。反“三违”是各行各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当务之急,是遏制事故强有力措施之一,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教育培训是安全工作的重头戏。职工的安全意识、技术素质的高低,防范“三违”的自觉程度和应变能力都与其密切相关。
安全教育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除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形势任务、安全方针、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安全知识、工艺规程的教育外,应重点抓好法制教育、主人翁思想教育,特别要注意抓好新干部上岗前、新工人上岗前、工人转换工种(岗位)时的安全规程教育。

(3)生产中的违章行为的定义扩展资料:
反三违方向:
1、建立判别标准,查"三违"根源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90%是由于违章操作等"三违"行为造成的。但是对"三违"现象只是一味的简单处罚中能是光治标,不治本。
解决"三违",首先要消除产生"三违"的土壤。隐患排查自查阶段,要动员全体职工全面细致地识别本部门、本岗位存在的"三违"现象和行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这些现象和行为进行分析、评价,提出对策措施。
再经过分类、汇总、整理,找到"三违"深层原因:是作业场所环境及设施不具备正常操作的条件,还是由于教育培训不到位或相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不完善;是存在侥幸心理,或对自己控制危险的能力估计过高,还是由于生理、心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在无主观意识的情况下,判断失误、疏忽、遗漏等造成的"三违"等等。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分析"三违"根源、提出安全依据、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步骤开展反"三违"活动。
2、追究不作为责任,抓层层监管
"三违"现象的屡禁不止,终其原因是部分员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侥幸心理严重,对"违章"行为习以为常,但相关领导尤其是工段长、班组长存在漠视违章、不作为甚至违章指挥的现象无形中对违章作业起到了默认、纵容的作用。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发现的"三违"现象进行责任倒推,对安全监管不履职、安全管理"不作为"的查处作为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发现一次,教育一次,查处一次,并记录在案。对不能严格执行制度和规程的管理者要加大打击力度,一要处罚、二要撤职。
隐患排查过程中要将"三违"行为作为安全隐患和险肇事故来对待,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违章原因不查清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有效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彻底扭转查而不管、查而不纠的被动局面。
3、完善教育和惩处机制,杜绝"三违"现象
要根据具体的"三违"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程度等建立"三违"教育和惩处机制,对性质较轻"三违"现象,坚持先尊重后批评、先教育后惩处的人性化监管原则,对屡纠屡犯和部分危险岗位、关键岗位可能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三违"现象。
要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并通过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合同等形式,建立违章高压线,逐步减少和消除"三违"行为。
同时,要积极探索有利于解决"三违"行为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全员签订安全承诺、举报"三违"奖励机制、设立"三违"曝光台等措施规范作业者的安全行为;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模范遵章操作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培养职工实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目的。
4、违法行为的定义
违法就是指违来反现行法律,给社源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违法行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违法行为以和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按照其违反的法律,可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违法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狭义的违法,则是指严重地违反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我们在这里是从广义上对违法进行论述的。
违法与犯罪的联系是犯罪一定违法,违法不一定犯罪。区别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比违法行为严重,犯罪行为大多数要负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与其他一些行为的存在着区别。首先,违法行为不同于违反道德的行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行为。其次,违法行为不同于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不能发生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希冀的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结果。但是,不能认为法律上无效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有些法律上无效的行为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也并不构成违法。
5、'三违'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井下三违行为汇总
一、劳动防护
1.未按规定穿戴好本岗位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2.下井时,不按规定携带照明灯具。
二、定位管理违章行为
1.工具摆放凌乱。2.行车路线上有大块矸石、铁件等。3.风、水、电、电缆敷设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违反劳动纪律
1.擅自更改或不执行指令。2.不遵守乘罐制度。3.损坏安全设施。4.在易燃易爆场所、罐笼内、设备检修场吸烟。5.损坏通风设施。6.上岗前及班中饮酒。7.脱岗、串岗、提前离岗。8.井下睡觉或在不安全场所休息;
四、顶板检撬作业违章行为
1.作业面无顶钎。2.作业前未敲顶问帮;3.撬碴时,无人监护。4.用台车、铲运机进行撬碴。
五、溜井管理违章行为
1.溜井未及时安装格筛。2.溜井内倒放杂物(泥浆、砂浆、铁器、毛石、水)等。3.运矿时,放空溜井。4.溜井口无照明,或照明损坏后未及时修复。5.溜井口无警示标志牌,或标志牌损坏后未及时修复。
六、电耙作业违章行为
1.电耙开动前没有确认电耙道内是否有人的,未空载运转三十秒后就开始作业的。2.电耙绳接头超过25厘米。3.电耙启动时,先按启动按钮,后用铁壳闸刀送(断)电的。4.电耙阻力过大而强制运行的。5.电耙两个刹把同时按下的。6.电耙立柱不稳而开车的。7.漏斗口上方有浮石,未及时处理。8.开动电耙前未检查顶柱及电器设备。9.电耙安全设施不全。10.电耙周围杂物太多。11.下班后,闸刀手柄未拉下来。
七、电气设备违章行为
1.开关无盖。2.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3.开关板设置不合要求的。4.电缆和照明线的悬挂或安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5.电缆与铁质风(水)管交叉敷设,或平行敷设安全距离不足。
八、人行道违章行为
1.人行道照明未使用36v安全电源。2.人行道上摆放工具、大块千石等
九、采场管理违章行为
1.采空区边界区域无明显标识。2.采空区边界区域无安全防护网。3.在采场底部结构放置杂物。
十、凿岩作业违章行为
1.打眼工进入工作面未先做好四件事:检查通风、检查和处理顶帮浮石、洒水(冲洗工作面15米)、检查处理盲炮。2.打干眼、老眼。3.开风、水前未先检查好,风、水管接头是否牢固。4.跨骑在凿岩机上进行打眼。5.打眼时未随时注意帮板的岩石变化情况,发现问题未及时停机处理。
十二、通风防尘违章行为
1.凿岩时,未湿式作业。2.掘进爆破前,未对通风设施进行必须的安全防护,而导致通风设施损坏。3.掘进爆破后,未进行二次通风。4.爆堆未洒水而直接铲装。5.损坏通风仪器、仪表。6.压入式通风时,风筒口距作业面超过20米(规定小于15米)。7.风机的电缆、闸刀、起动装置、按钮开关不单独设置。8.移动、检修风机未切断电源。
十三、检修作业违章行为
1.检修前未进行安全确认。2.电气设备接线绝缘不良、无接地、无漏电保护。.3.现场内的危险场所无警示标志。.4.现场内孔、洞无挡板、盖板。.5.检修现场未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6.电气设备检修未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7.单人检修,无人监护;8.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9.在禁火区内动火前,未办理动火许可证。10.动火时,未采取可靠保护措施。11.动火结束后,未清除现场遗留杂物。12.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距离不足5m。.13.气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明火不足10m。14.氧气瓶、乙炔瓶滚动搬运。15.在吊起重物的天车下面行走。16.跨越运转的皮带或其它运行设备设施。17.启动已停机挂牌设备。18.卷扬、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交其他人员操作。
十四、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1.在与空区相通的作业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或防护等安全设施。2.大孔装药时无现场监督。3.大孔装药时不用绳子吊装,向下抛掷炸药。4.爆破作业时,爆破作业场所未设警戒。5.爆破后未及时撤除警戒。6.凿岩作业的同时进行装药。7.工作结束后,未将剩余的起爆器材交回爆破器材库。8.爆破闸刀与爆破点之间的距离未达到安全距离。9.爆破时,对周边可能造成破坏的设施未进行有效防护。10.爆破时,不使用专用爆破闸刀。11.大爆破准备或实施等工作未及时到位,造成大爆破时间推迟。12.爆破后,风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通风。13.炸药、雷管混装背运。14.响炮后,未达到规定时间后进行验炮。15.爆破时,采用明火点炮。16.爆破器材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规定。17.爆破器材帐物不符。18.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消防器材。19.消防器材失效未及时更换。20.单人从事爆破作业。21.爆破后,未进行彻底通风后进入作业现场。22.站在台车上装药。23.作业面无可靠照明。24.火工品存放点放置杂物。
十五、中孔装药作业违章行为
1.用金属重物敲击桶体。2.装药器与地面之间垫有绝缘材料。3.装药时,输药管口直接面对人体。
十六、机动车辆违章行为
1.超速、超载行驶。2.拐弯或倒车时未鸣笛和未减速。3.搭乘无关人员。4.未按指定地点停车。5.下坡时空档滑行。6.病车运行。7.遇见行人未停车让行人先行通过。8.行车中未保持安全距离。9.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防火措施。10.机动车辆启动前未示警。11.机动车辆未熄火时,司机离开驾驶室。12.铲运机未将铲斗放下后熄火。
十七、有轨运输违章行为
1.未按规定检查电机车的灯、铃、刹、连接器、过流保护装置。2.司机离开工作驾驶室时,未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钥匙、扳紧手刹。3.司机在行车过程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4.行车中未保持安全距离。5.非机动车辆未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6.非机动车辆经允许进入主运输巷道时,未及时在有效范围内设置警戒或发出有效信号。7.列车通过弯(岔)道、矿仓、坡度大的区段,前方有障碍或有行人时,未减速、未发出信号、未开前大灯。8.发现前方有异常情况未立即停车。9.电车未停稳前摘挂钩。10.电机车超速行驶。11.电机车无照明、喇叭、制动不灵。12.电机车车头运送爆破器材或列车载人。13.在卸矿桥及矿仓两侧上下人员。
十八、其它违章行为
1.在井下使用任何不安全取暖设备。2.特殊工种无证上岗或学徒工无监护独立操作。3.交接班记录不全,入坑前不挂工作牌。
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有哪几种,各自的定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方式: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如果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生产中的违章行为的定义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的程度和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与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又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事责任
7、生产中三违事故是指什么?
“三违copy事故”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事故。
1、违章指挥
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交接制度等)的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不遵守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纪律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及其他纪律等。
注:违章就是生产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
8、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现象是指哪三个?
“三违”现象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反违章首先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我做起”的理念,以完善“三项制度”为核心,以杜绝“三违行为”为重点,以实现“三个转变”为标准,以形成先进安全文化为目的。

(8)生产中的违章行为的定义扩展资料:
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
1、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2、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
3、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9、生产中三违事故是指什么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