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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认定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1-01-25 01:19:19

1、关于房屋违建的问题如何解决?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的住宅建筑都必须事先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对方“在自己家院子角落上建的小屋”且“高过了你家阳台的地板”这种建筑是不会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因此可以断定对方是违章建筑,对此你直接可以到当地城管部门投诉,要求强制拆除。

违建归属各级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拆违办或城建科处理,城管只负责后期拆除工作,不负责受理举报违章建筑,建议您联系城建科或拆违办反映。

1、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3、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4、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1)房管局认定违章建筑扩展资料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2、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什么单位负责

违章建筑的认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现实情况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如下:

1、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2)房管局认定违章建筑扩展资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且,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想请问下 物业确认了是违章建筑,这个结果是否需要上报房管局?还有房管局会出行政处罚吗?

物业无权认定建筑物的合法性。违章建筑要找的部门是城管,房管局是合法建筑物备案的地方。先找城管,依据是该建筑无房管局产权登记备案。。。。。。
一言难尽,你是个人问题还是公事?公事公办,城管执法回取缔、通过法院判决强拆的;个人的话,麻烦,城管、法院、房管所自己跑。

4、有房产证是违章建筑吗?

通常有房产证,不算违章建筑,违章建筑通常不能办理房产证。
版房产证:
房产证(PremisesPermit)购房者权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5、我的房子有房产证但规划局认定是违建怎么办?

有房产证那就是最有力的证明,如果需要就去法院走司法程序吧。

6、房屋怎样属于违章建筑,我该怎样维权

案例简介:购买房屋部分属于违章建筑,原告请求解约并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10月27日,原告经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至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602室房屋)看房,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称该房屋“六复七”,七楼是合法配送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当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原告以人民币222万元的价格购买602室房屋,并支付了被告定金3万元。2013年11月12日,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602室房屋进行了“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原告认为602室房屋附有违法建筑,无法进行交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收取的定金3万元中的1万元作为佣金支付给了中介公司,被告实际收到2万元。原告两次至现场看房,被告均明确告知搭建部分的情况,原告在2013年10月30日发给被告的手机短信也反映原告对此情况是明知的,原告不能以此作为解约的理由。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发给被告的短信中称贷款有风险,不愿意签订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是其贷款出现了问题。原告在被告答复不愿意解约后,为了不履行协议,向相关部门举报602室房屋上存在违法建筑,导致该房屋在2013年11月12日被作出“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原告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被告同意解除协议,但要求没收定金3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返还定金
原告对602室房屋进行了实地看房,核实了房屋面积,对该房屋面积及布局应该是明知的,且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该房屋上并不存在“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因此,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没有隐瞒、欺诈原告的行为,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协议约定,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即发送短信,告知被告其贷款有风险,拒绝签订合同,故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准许。虽原告先构成违约,但602室房屋上“附有违法建筑”的登记,原、被告实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被告应将3万元定金返还给原告。
律师说法:购买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买房者如何维权
违章建筑,简单说就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的房屋是不可以买卖的,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据此,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之前,若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当然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对于购买者来说,损失是可以得到弥补。根据我国《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买者若不知道所购买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购买者为法律中的善意第三人,自然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则出卖人应当返还购买者已经缴纳的购房款,并赔偿自缴款次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购买者对房屋的违法性可能是知晓的,具有过错,则其应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什么样的房子算是违章建筑?

8、无产权证的房屋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吗?

无产权证的房屋不一定就是违章建筑。

1、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情况也不能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

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赖利益问题。这次总工会的《产权保护意见》当中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因为政府当时是令人信赖的政府,所以买断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即便没有相关的土地证照和房产证照,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2、有些地方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即有一定的手续,只是证照不完备,这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3、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这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

这里和前面第一条是有所区别的。第一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相关手续,这里讲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这些土地、房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时候,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就没有再办别的手续了,这种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4、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5、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或建设用房的情况,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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