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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操作造成伤残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2021-01-31 22:55:55

1、上班时间内违章操作导致受伤,算工伤吗?

上班期间因复工作原因遭制受伤害的,除劳动者故意造成的以外,都属于工伤。劳动者是否违章,与工伤认定无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违规操作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内有损害结容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当然,我们应区别意外疏忽和蓄意违章两种情况,凡属意外疏忽,即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斗殴、酗酒、蓄意违章造成伤残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蓄意违章一般是指恶劣的故意行为,包括凭主观臆断,以制造事故达到个人目的的违章行为等。

3、在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了人身伤害,算不算工伤

算不算工伤要看劳动部门对你这本次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不是每版一次有人身伤害都能算工权伤。事故的地点,时间,起因,详细过程,怎样受的伤等等,还要找你的工友进行核实你说的上述情况,同时与用人单位核对请况,认定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赔偿。但你违章操作,有可能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厂规对你进行处罚,具体看厂规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的与用人单位无任何关系,所有后果自行承担,且还要退还当时厂方垫的医疗费用等,但一般厂方出于人道主义没要求强退。有的人想不通,细想一下,今天造成这样的后果追根朔源还是你本人违章在先。比如,机械加工厂是坚决不许戴手套操作机床,厂方三令五申,可就有人不顾违反厂规怕脏手执意在厂方不知情的时候戴手套操作机床,如果出现人身伤害事故你说谁的责任大些?假如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再按最低的九级伤残计算,厂方要赔偿工人6万多。如果此事后没有对工伤工人进行处罚,那么后面的工人肯定都会在没人管的时候戴手套。将心比心,厂方还是最冤的。

4、违章操作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内事故容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害算工伤吗

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伤害属于工伤,员工违规操作造成伤害也属于工伤,故意犯罪、自残或者自杀的除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违章操作造成伤残是否属于工伤扩展资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违章操作致伤属于工伤吗?

1.工伤是不追究劳动者责任的(自杀或自残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在于是否违章操作,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形,也是工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违章操作致伤属于工伤吗

1.工伤是不追究劳动者责任的(自杀或自残除外),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在于是否违章操作,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
2.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存在违章操作的情形,也是工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违规操作造成伤残 算工伤吗?

网上粘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内定:“职工有下列情容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只有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而伤亡,或因醉酒导致伤亡,或自残自杀伤亡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否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9、职工违章操作是否按工伤处理

文/望月最近,盐城一家机床厂的一位职工由于在生产过程中,突然遇到机械发生故障,为了图省事,王某没有按照正确的操作制度,在机械仍然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就开始对发生故障的机械进行带电维修操作;然而不幸的事情突然发生了,故障机械突然恢复运转,王某因没有思想准备,而躲闪不及,最后一只手的五个手指全部被切断。出事后,厂方紧急将其送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手指再植手术救治。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休养后,王某出院回厂。一个月快过去了,厂方对受伤致残的处理问题只字不提。王某急了,经多次向厂方求告无果只好向盐城市劳动部门求助。厂方之所以如此,他们也有自己的解释,该厂的一位部门经理说,“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对工伤解释为:职工在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本岗位上劳动,由于企业的设备或者设施不全、劳动环境或者劳动条件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而王某之所以伤残完全是因为她自己违反操作规则所致,与我们厂的设备、设施、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条件无关,为此我们厂拒绝按工伤来对待。”王某首先来到盐城市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经过盐城市劳动部门的工伤鉴定,王某的伤被定为六级残疾,同时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厂方支付王某六级工伤残废赔偿金共计5万元左右。面对仲裁结果,厂方表示无法接受,他们始终认为这起伤残事故与单位无关,这都是当事者在不遵守规则的条件下发生的。那么到底王某的伤残是否应该按工伤来对待呢?对于此事,盐城市劳动局的一位负责人是这样解释的,“尽管王某违反规章制度来进行操作机械,厂方可以对此事实施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制裁,但对于王某的伤残,厂方必须按工伤来处理”,这位负责人还说,“其实,王某的伤残根本就不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规定》的调整范围,国务院发布该《规定》,是‘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的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劳动部门该项规定认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的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劳动部对该规定所做的解释,则进一步表明以上只不过是必须向上级报告和处理的部分工伤。这就说明,并不等于《规定》之外的伤残事故就不属于工伤。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王某所在单位认为不符合《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王某理应受到工伤待遇。另外一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盐城分公司的张经理认为,衡量是否属于工伤的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对应按工伤处理的情形做了七方面的规定,并且界定工伤是指“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临时指定或者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的。”这里指强调了两点,而无其他条件限制:一是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是被指定、同意的工作;二是客观上有伤、残、死亡。其实按照这两点条件,王某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那就是王某确实是正在指定的岗位上工作,并且王某确实已经受到伤残。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王某的受伤应当确认为工伤。

10、违章操作导致受伤也要认定为工伤吗

职工工作中违章操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赔付,员工不因本身过错影响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因本身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事故处理“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对其进行处罚。

工伤职工按无过错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按安全生产法规进行处罚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影响。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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