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违章知识 > 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

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

发布时间:2021-02-02 03:24:05

1、行为性违章是指在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 ( )违反各种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的

括号中应为“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和我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原文为:
作业(行为)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和我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电公司、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2、电厂里面的违章现象分为哪四类?

分为:

1、作业性违章

2、装置性违章

3、管理性违章

4、指挥性违章

3、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属于什么违章

违章界定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4、什么叫电力行业违章行为

电力行业违章行为指的是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为严重性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电力检查和接地不按照规定执行。在安装地线或推地线闸门之前,或在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在非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4)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扩展资料

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建立重大活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活动前,对影响电力安全保障的重点设备、场所、环节开展评估,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工作,保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电网企业发现重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点用户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5、电力系统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如何区分?

电力系统严重违章、恶性违章区分

一、违章等级区分:

严重违章:指违章行为比较严重,主观违章的意识比较明显,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恶性违章:指违章性质恶劣,违章行为可能导致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的行为。

二、从表现上区分:

(一)恶性违章的主要表现

A1.在未按要求办理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延期手续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A2.擅自扩大工作票或配电抢修工单许可范围内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A3.擅自合上隔离开关或拉开接地刀闸(拆除接地线)进行设备检修、试验工作。

A4.无绝缘防护网或跨越架等可靠措施带电跨越电力线路或无限高及防导、地线跳跃的可靠措施带电穿越电力线路。

A5.耐张段内的杆塔上有人时,调整杆塔拉线。

A6.约时停送电或约时办理工作许可、终结手续。

(二)严重违章的主要表现

B1.杆塔上移位、杆塔上作业、变电设备门型构架上作业、避雷针上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绳)。 B2.在未按要求合接地刀闸(挂接地线)的停电设备上工作。

B3.未经线路运行单位许可,擅自搭设、拆除线路跨越架;

B4.起吊区域无警戒标志,无指挥或无监护起吊作业。

B5.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开展带电作业。

B6.未验电合接地刀闸或挂接地线。

6、广西电网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意见中恶性违章是指什么

广西电网公司反违章管理实施意见中恶性违章是指:指挥行违章,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下行为为电力生产、施工现场恶性违章行为。
1、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
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隔离刀闸)。
4、误(漏)拉合开关。
5、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6、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7、不执行调度命令,或错误执行调度命令。
8、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或在工作中擅自扩大工作任务,超范围工作。
9、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全、操作票操作项目不完善,或漏项、跳项操作,导致人身、电网、设备处于危险状态。
10、工作票签发人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或签发空白工作票。
11、一名工作负责人持有两张及以上同时有效的工作票,或工作负责人未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
12、未履行有关请示、同意手续,操作人员擅自解除防止误操作的闭锁装置进行操作。
13、 高压设备单人操作。
14、未经许可,工作人员擅自进入工作区域开工作业。
15、在工作过程中,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未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16、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如加设绝缘挡板、带电作业措施),作业人员、施工机具、材料与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7、带电作业时,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8、验电时,未使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验电人员未戴绝缘手套。
19、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接地线的顺序、方式不正确。
20、 没有检修平台的高处作业人员没有使用安全带。
21、雷电时,进行户外倒闸操作或架空线路的检修、试验工作。
22、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工作,导致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或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或人为责任造成的事故发生。
23、在攀登电杆、设备、构架前,未认真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导致误登错其它电杆、设备、构架。
24、当在同杆塔架设双(多)回路线路的杆塔上工作,仅工作线路停电时,进入带电侧横担或在该侧横担上放置任何物件;仅上层线路停电作业时,进行放、撤导线和地线工作。
25、新立电杆或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未采取防倒、断杆塔措施前上杆登高作业。
26、氧气瓶与乙炔瓶,或炸药和雷管混放在一起。
27、在动火工作场所储存有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带明火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储放间。
28、临时施工用电开关箱负荷侧的首端处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9、起重工具、受力设备的工作负荷超过铭牌规定使用,且未经计算、试验合格和有关领导批准。
30、外单位的工作票未经本单位双签发。有关部门、员工擅自雇用未经省公司或本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队伍,或擅自雇用未经电力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电力生产有关工作。
31 、采取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7、什么情况下属违章用电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和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有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依据电力法对违章用电窃电行为的处理有关规定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2.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3.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4.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第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或者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营业规则中关于违章用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规定
一、违约(违章)用电行为及处理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
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2.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3. 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电费违约使用电费。
4.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5.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 末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8、什么是电力严重违章?什么是一般违章?

电力一般违章行为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而严重性违章涉及方面广,以下几种情况都为严重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电力检查和接地不按照规定执行。在安装地线或推地线闸门之前,或在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在非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8)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扩展资料:

在电力企业,95%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违章(行政违章、习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安装违章等)引起的。因此,要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遏制违法行为。

所以要求企业的所有成员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不违反自己的规定,及时纠正他人的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正如一些工人所说的:“安全生产不违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珍惜生命的本质要求。它是关爱自己、关爱他人的基本动力。这也是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必由之路。


与一般违章是指对人身电网设备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