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六大禁令内容是什么?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
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
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2、请问,天然气违章占压什么意思?
构筑物距地下天然气管道必须有规定的水平间距,如果新建构筑物与管道的水平间距低于规范要求,则为违章占压天然气管道,造成安全隐患,应当由政府出面协调拆除。
3、使用天然气要注意哪些安全事项
使用天然气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1.注意燃气使用时勿远离
当燃气正在使用时人不回能离开厨房,以免水的溢出将答灶火熄灭,造成燃气的泄漏,每天睡前和长期不使用天燃气时,需将燃气具关闭,并关闭开关和总阀门。
2.注意定期做检查
需定期检查天然气道管及接口处是否发生损坏或脱落的现象,检查是否因堵塞造成排气的不畅,不仅如此,还要时常检查灶前的橡胶管是否出现老化。开裂的现象,燃气胶管的接口位置是否有夹紧等。一般橡胶管的使用寿命为18-24个月左右,建议户主使用金属波纹管连接燃气具。
3.注意勤开窗透气
在使用燃气具的同时不要将门窗紧闭,要注意保持空气的流通,应该开窗或是使用排气扇,让新鲜的空气补充到室内来,尤其是连续多人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后,间隔一段时间后,需要进行通风换气,防止因为室内的空气来不及交换而发生窒息、中毒的情况。
4、居民用户使用天然气的注意事项都有什么?
使用天然气注意事项
时间:2007-07-07 来源: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1.使用灶具做饭、烧水时不能远离、外出,以免火焰被烧开溢出的水浇熄,发生中毒和爆炸事故。
2.要掌握好火色,火焰呈蓝色透明状。内焰清晰可辩,并发出吱吱的气流声,此时燃烧正常、火力大、省气。若火焰发黄而长,跳跃时为不正常,应调整灶具风门。
3.灶具、热水器使用完毕,应关闭灶具、热水器开关及灶前和热水器前阀门。
4.不准在天然气管道上悬挂物品,不准在装有天然气管道和设备的房间内住人,不准在其周围堆放易燃易爆、和易腐蚀性的物品,防止设备损坏,发生事故,并经常保持厨房和外界的通风良好。
5.专供居民生活使用的民用气,不准作为商业、火锅和公共用气。不准私自增加用气设备和扩大用气范围。
6.未经天然气公司验收的工程,用户严禁私自开阀用气,因不安全原因和违章被公司停气的用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私自恢复供气。
7.严禁用户擅自改装、移动天然气用气设备(热水器、灶具、气表)和天然气室内管道,不得封闭安装有燃气热水器的阳台,私自改变用气环境,若一定要封,必须征得天然气公司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通风良好。
8.用户使用的燃气用气设备(热水器、灶具等)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质量认证的合格产品。
9.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装,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
10.用户应定期(每年)与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部门联系,对所用燃气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以保证设备正常安全使用。
11.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十年以上的分户计量表应予以更换。
12.国家规定出水量5升/分钟以下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再生产、销售、安装、使用。
5、燃气安全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一、勿动管道
室内燃气管道的用材、敷设是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的并经层层检测、验收确保了安全可靠,如果自行改动户内管道及设施往往为事故的发生埋下安全隐患。如果确需改动,必须通过燃气公司正规渠道进行施工。
二、切忌封闭
燃气泄漏易造成爆炸、起火,因此进行户内装修时,切忌封闭燃气管道及户内设施,整体橱柜安装时应预设通风口,确保通风良好,避免形成密闭空间造成事故隐患。
三、有人照看
使用燃气时要有人照看,防止干烧、溢水等原因造成漏气或起火。使用后及时关闭灶前阀,间歇使用或长期不使用燃气时要关闭总阀。
四、开窗通风
燃烧时会消耗大量空气,因此使用燃气时不要紧闭门窗,要注意保持空气流通,特别是几个人连续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应保持一定的时间间隔,保持室内外通风换气。
五、更新淘汰
无论是何种燃气器具都有正常的使用年限,家用燃气热水器和灶具的使用年限通常为8年,陈旧的燃气具由于零部件的磨损、老化等因素,不仅会影响正常的运行,而且会发生漏气、燃烧不完全或废气等问题。因此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器具必须及时更换。
六、定期检查
要经常检查燃气设施阀门是否启闭到位,热水器烟道管、接口处是否发生损坏或脱落,烟道是否堵塞,专用燃气灶具连接胶管是否出现老化和开裂,燃气胶管接口是否紧固等。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燃气胶管。
6、天然气使用注意事项。
1、天然气设施安装的场所内不得使用其它燃料(如瓶装液化气、煤、油等)、住人及堆放杂物。
2、燃气设施严禁私自拆、改、装。
3、燃气调压箱(柜、站)周围严禁推放杂物,应保持其道路畅通无阻。
4、为了保证用户的用气安全,除了燃气公司定期进行的安全检查以外,燃气用户应经常进行日常检漏。常用方法是用毛刷蘸肥皂水涂抹在燃气管各接头处,如有气泡出现,即说明该处漏气。严禁用明火检查。发现问题时,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 迅速关闭气源总阀门;
(2) 严禁开、关任何电器或在现场使用电话,切断户外总电源;
(3) 严禁明火;
(4) 迅速打开门窗和防爆排风扇,让燃气散发到室外。
(5) 到室外拨打抢险电话,通知燃气公司派人处理;
(6) 如果事态严重,人员应立即撤离现场,打火警电话119报警;
5、 对于锈蚀的燃气管道,用户应及时向燃气辖区营业所报修、刷漆、更换管道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
6、 燃气器具每次使用后必须将开头扳到关闭的位置;每次使用前必须确认其处于关闭的位置上,方可通气点火。
7、 燃气设备在用气时,应打开排风系统,保持通风,并有专人监护。
8、 如遇供气突然中断,应将燃气器具开关及设备前端阀门关闭,直至接到正常通气通知后,方可继续使用。
9、 用气“四严禁”
(1) 严禁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用具。若确需变动的应经燃气供应单位同意后,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
(2) 严禁将燃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燃气器具等燃气设施密封或暗设安装。
(3) 严禁在燃气管道上牵拉电线、绳索、悬挂杂物。
(4) 严禁非法使用燃气设施和偷盗转供用气。
10、燃气流量表应进行首次强检和周期检定,对于速度式流量计应每两年检定一次,对于10m3/h(含10m3/h)以上的膜式燃气表每三年检定一次,10m3/h以下的膜式燃气表执行首次强检和十年更换。
11、燃气表要注意防潮,以免锈蚀或损坏。
12、工商业用户应配套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另备灭火器具,以防发生火灾。
13、燃气报警器监控装置应安置在监控室,监控室应有人24小时值班。
14、燃气报警器应与防爆排风装置及安全切断装置联动,以保证泄漏的燃气能及时排出,并及时切断气源。
15、燃气报警仪应经常检查,定期(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调整仪器零点,并每年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一次。
16、使用中如发现有异常现象,要及时向辖区燃气营业所报修,以便及时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17、工商业燃气用户要积极配合燃气公司进行的安全检查。
18、在燃气管道上方和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建(构)筑物;
(2)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
(3)种植乔木;
(4)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5)在燃气管道上牵挂电线、绳索;
(6)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7)擅自从事爆破作业;
(8)其它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7、天然气偷气怎么罚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7)天然气的违章事项扩展资料:
城镇燃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2、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8、家里天然气违章罚款多少
家庭违规用气罚款五百元以下。
根据《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等11种违法行为,燃气主管部门将进行处罚。其中,个人用户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9、违反燃气经营行为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 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回作之便,谋取私利答;
(二)违反规定收费;
(三)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四)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
(五)发现城市燃气设施和煤气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六)不按时检查、维修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七)不及时处理城市燃气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