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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21-02-12 06:39:46

1、建设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两年以上就不属于违章建筑了

那肯定不是的,没有手续的违章建筑永远都是违章建筑,说拆就拆了。不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的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建(构)筑物都属于违法建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制止并报告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2、如何审查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二十九条笫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此问题,现笔者浅谈如下观点,以飨读者。《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登记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处理;(四)制作处理决定书;(五)送达。”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读延长的,报上一圾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上述规定,审查违章建筑是否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应当以审查行政机关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主,以“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为辅。凡是行政机关的立案日期超过二年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这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行政机关在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进行“登记立案”的,不应当认定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对于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使其对违章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为合法,而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凡是“制作处理决定书”的日期,明显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从立案至结案规定的期间的,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对于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超过二年行政机关才发现的,其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不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与否,人民法院都不得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进行强制执行。还值得一提的是:(1)行政相对人的违章建筑,是显而易见,不可能存在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才被行政机关发现,假若如此,行政机关已经严重失职了,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如果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限期拆除”决定的“登记立案”日期为二年期间的最后一日,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将“登记立案”日期往前推,登记在“二年之内”产生的怀疑,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理怀疑。(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发现主体为行政机关,不是群众等其他主体。群众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相对人交待以及通过其他渠道仅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的途径。因此,不能把群众等“发现”之日作为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违章建筑之日。这点也必须注意。

3、违章建筑达二年以上怎样才能举报拆除

当然不是的,只要是违章建筑,即使是在修建中也可以举报拆除的。对于违章建筑,市民可以向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投诉或反映。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不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的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建(构)筑物都属于违法建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接到举报后及时进行处理,制止并报告修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现场实施监管。对拒不停止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4、关于建造2年上的违章建筑,政府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能否视为合法?

不合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4)二年以上违章建筑扩展资料: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违章建筑两年内未作出处罚意见的视作合法

这么理解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违章建筑虽然建了两年没有发现,但因为违建的存在,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那么没有超过两年之说。

6、无证违建房已有二年以上的存在,可以认定违章建筑吗

法律上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能定性为违章建筑,不能限期拆除。法律回上规定的违章建筑有两种答情况:一种情况是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坚决不予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实践中,政府部门将无证房屋定性为违章建筑是极端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律上没有有证房屋或无证房屋这样的法律概念。在认定房屋面积时,必须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依据。

7、是不是违章建筑超过两年就继承事实

你是说的违章建筑超过两年就“既”成事实了,违法行是既成了事实,但相应部门要查处或拆除也是正常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章建筑一直存在着(本人没有拆除)即处于持续状态,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随时查处。
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此建筑进行了处罚,予以罚款并补交了相应的费用,未被责令拆除的,即属于了既成事实了。
附:《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多少年以上的房子不算违章建筑

根据违章建筑(目前无具体法律规定)的内容相关规定,没有“超过XX年就不属于违章建筑”这一说法。只要满足相关条件,无论是多少年的房子,都属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定义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8)二年以上违章建筑扩展资料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确立了对违法建设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对违法建设的联合打击。规定对违法建设不得提供市政公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应查验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无前述合法手续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

违规提供服务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规定对违法建设不予办理相关证照。以违法建设为经营场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通知规划国土部门暂停办理不动产登记。

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的内容。明确提出,执法机关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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