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06,01山东省交通新规违章罚款?
202006月一日山东省交通群,你可以对你每一张罚款。
2、山东高速违章处罚条例 改型车辆扣分吗?
车辆改型是500元罚款扣6分。但是在地方还得按照地方的政策。上东高速应该也是500 6分的处罚。
3、山东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怎么接受处罚
对于确属忘记限行日,无意开车出门的车辆,在接受了一次处罚后(京牌罚版100块,不扣分。非京牌罚100块,扣权3分。),在3个小时内,司机可将车驶出限行区域、开到最近的停车场或返回出发地,而不用担心被再次处罚。但若一天内连续出行,则将会被连续处罚。
4、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2007年3月7日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第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于依法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照本标准实施罚款外,应当依法予以并处。
第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第六条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第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第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第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五)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
(六)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七)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
(八)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九)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二)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五)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七)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载运货物散落、飞扬、流漏的;
(十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不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难以辨识的;
(十四)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二)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三)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
(七)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八)运载危险物品未悬挂警示标志而且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九)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车道、速度行驶的;
(十)在道路上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十二)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十四)在机动车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
(十六)拖拉机载人的。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辆或者事故车辆的;
(三)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
(四)驶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行车道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五)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七)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八)倒车、逆行、掉头或者穿越中央隔离带的;
(九)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内超车的;
(十)骑、压行车道分界线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的;
(十一)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停车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十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驶入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
第二十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二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四百元罚款;醉酒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四)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载人超过核载人数不足百分之二十的,处一百元罚款;超过核载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五)在普通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二千元罚款;
(六)货运机动车驾驶室内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经处罚教育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机动车为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机动车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机动车为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机动车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对行为人处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二千元罚款。
非特种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驾驶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四)驾驶大型、中型载客汽车(包括有轨、无轨电车)、重型、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予以罚款,但本标准没有明确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较大数额罚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在远离城镇的高速公路和边远公路上,按照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山东地区怎么在网上交违章罚款?
1、打开支付宝中的城市服务
2、找到车主服务的选项
3、然后就能够查询自己是否有违章了
(5)山东交通违章处罚标准扩展资料
1、由于各地的处罚规定不同,对于现场或非现场处罚都应当留意是否会有接受处理的周期和滞纳金情况;所以需要及时缴费。
2、而且异地违章处理时很多情况都会对驾驶证扣分,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证累计扣分情况,当违章处罚达到12分时车主将被强制进行法规再学习;
3、当收到中国邮政寄来的(落款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件时,请仔细阅看三联,一联为信件封面,二联为违法内容,三联为违法处理地点;因为现在交警部门实行集中交通违法处理,所以要按照三联上面注明的确切地址,到该地点接受违法处理。
6、济南市交通违章处罚标准
济南交警支队对于一些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将给予口头警告而不罚款,其中包括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日前,济南交警官方微博表示,虽然二环路以内开车不系安全带主要以口头警告为主,但济南二环路以内的高架桥不系安全带是要被处罚的,罚款50元,扣2分。另外,只要是在济南市区二环路以及二环路以外的道路上不系安全带都要被处罚,罚款50元,不扣分。
不系安全带一般是口头警告,不做处罚。但是在高速路、快速路等不系安全带就会处罚了。电子眼会拍到的,不要抱侥幸心理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足30%的,罚款50元,记3分;
7、山东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怎么处罚
山东省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记3分,处1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第六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规定:
第四十六条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应当在辅路通行。
专门用于场地竞赛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一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7)山东交通违章处罚标准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适用本标准。
三、 本标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
四、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五、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根据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本标准,在法定的职权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做到公正、文明、严格、高效。
六、 行为人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警察应当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然后放行: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
(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
(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
(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
(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七、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
(三)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五)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八、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
九、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三)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三)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十一、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放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在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时,不按规定从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的;
(三)在设区的市的市区道路不按规定载物(人)的。
十二、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三)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驾驭畜力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
(二)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移动电话信息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9、08年最新版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以下简称《处罚标准》)在我市正式实施,新标准对139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具体和细化。新标准最大的特点就是全省执法价格统一。这对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将发挥重要作用。
行人违法处罚来真的
以前对行人和非机动车辆违法,《交通安全法》虽然也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在我市,交警对此一般以教育为主,极少罚款,但随着我市交通压力的进一步增大,行人与非机动车辆违法对交通的影响越来越大,新的《处罚标准》就是对此加强管理的一项法规,将对行人的违法行为给以处罚,那种认为交通法只针对机动车的想法将会大错特错。
交警执法不能再“灵活”
《处罚标准》对执法民警权力,从根本上进行了束缚。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具体执行中,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各地标准相差非常大,一线执法交警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性较强,致使执法不和谐现象时有发生。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200元到2000元的罚款幅度。相同的违法行为在此地罚款200元,在彼地罚款2000元。巨大的弹性空间给执法者带来了人情关系,让执法人权力扩大,膨胀,引起市民对交通民警执法不满。《处罚标准》将我省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统一起来,使交通警察按照明确的处罚标准严格执法,杜绝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执法质量。本报记者梁宵通讯员 曹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1 页
机动车违法处罚情形及数额
罚款50元行为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驾驶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不避让盲人或者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横过道路行人的;驾驶摩托车,违规载人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行经渡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过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罚款50—100元行为
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普通公路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未按照规定系安全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在普通公路行驶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处五十元罚款;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拨打接听移动电话、收看编发短信或者观看影视录像的,处一百元罚款。
罚款100元行为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行驶的;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转弯的;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不按规定通行的;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通行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
罚款200元行为未悬挂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的;逆向行驶的;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指挥时不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不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记分达到十二分或者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车辆的。第2页
客车超员载客处罚数额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内的,处二百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一千元罚款。
学车、超速违法情形及处罚数额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或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技能不使用教练车,或者使用教练车但教练员不随车指导,或者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在普通公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的,处二千元罚款。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
行人违法处罚情形及数额
罚款20元行为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通行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不按规定通过机动车道的。
罚款50元行为
进入高速公路的;有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安全行为的。
乘车人违法处罚情形及数额
罚款20元行为
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乘坐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罚款50元行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第 3页
11种情况可教育放行
记者注意到,为了便于民警执法操作,《处罚标准》规定了对11种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二、外地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三、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四、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五、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对行车安全影响不大的;六、非机动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道路右侧行驶,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七、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八、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九、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经警告后立即改正的;十一、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未影响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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