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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交通违章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21-05-10 15:33:42

1、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1)党员交通违章纪律处分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2、事故 有交通违法行为,如何给予党纪处分

1 一般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 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3、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是什么时间公告的

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开除党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4、酒后党员违规违法处分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吗?

党员酒后驾车被行政拘留,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74条,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错误。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规驾驶公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纪法分开后对党员违法行为还怎么“管”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一大亮点是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实现了纪法分开,删除原《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从法规内容上使“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但由此也引起一些人的疑虑,这是不是意味着党组织只管纪律问题,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会不会出现“以纪代法”的现象,也就是说党员干部明明已经违反了法律却只给予纪律处分就了结了? 这些都是亟需澄清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大家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解和信心。 实行“纪法衔接”,对党员违法行为“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澄清这些问题,须搞清楚为什么要“纪法分开”。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是基于对“破法者必先破纪”现象的总结,体现党纪严于国法、对党员的要求比普通公民更高而做出的一种制度设计。它要求对违法的党员必须先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再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样,既可以改变把法律底线作为党员的行为底线、对党员要求过低的状况,也可以加重对违法乱纪党员干部的惩处力度——党纪国法双重惩罚。 而要实现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就必须避免“只管纪律不管违法”或“以纪代法”两种现象。 这就需要强调常常被人们忽略的《条例》的另一大亮点——“纪法衔接”。除了在总则中重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条例》还专门设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对如何“管”党员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比如,对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酒后驾车等虽然有违反刑法规定,但因没有造成事故后果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等。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近日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时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但是,应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情况的存在很容易造成纪法衔接的“空当”。比如,党员触犯法律后,直接被司法机关逮捕,纪检机关或不知晓或无法判定其违纪情况而未及时启动党纪处分程序;纪检机关将违纪的党员移送司法机关后,因尚未完全、准确界定其行为,暂时无法做出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的决定,等等。这些情况直接导致了一些地方出现的“带着党籍进监狱”的尴尬事件。对此,《条例》明确,党员只要被依法逮捕,党组织就可以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作为党员的权利,比如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随后再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决定是恢复其党员权利还是给予其何种党纪处分。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仅如此,在实践层面也有工作机制作保障。比如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行为界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努力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对接。 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构成要件是“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那么,会不会出现违法违纪的党员干部只受到纪律处分,而不被法律追究的“以纪代法”问题呢? 当然不会。否则还怎么“全面从严治党”!《条例》第四章第30条规定:“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些违法行为未必会受到纪律处分;也有些违法行为只受到纪律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惩罚,而这些情形却又“合法合规”,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除了刑法所规定的涉嫌犯罪行为外,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闯红灯、违章停车,出入海关携带超重的化妆品等。对于这些行为,是否要给予党纪处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条例》明确,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构成要件,才会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其中,第四章第29条规定:“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比如,虽然违章停车,但党员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接受了处罚,则不一定会受党纪处分;但如果违章停车却拒不服从管理,导致交通事故等“影响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将面临纪律处分。 至于违法行为只受到党纪处分却没有受到法律处罚的情形,那是指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因为涉及金额小而够不上立案标准。张军指出,对于这类行为,“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条例》第四章第32条明确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由此可见,《条例》实现纪法分开后,不会“只管纪律”,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管了”,也不会“以纪代法”,反而通过更加明确的条款规定,加强了纪法衔接,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是对党员干部的更严管理和更高要求。“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张军表示。(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6、党员酒驾怎么处罚

还是一样,党员触犯法律,一样受到法律制裁。吊销驾照,半年内不允许考驾照。如果构成犯罪,和普通人一样接受刑事处罚。

7、党员干部违章建房应该引用纪律处分条例的哪一条加以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是治安条例第二十四条 、及刑法第六章行为中的内容。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党员交通违章纪律处分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8、党员酒驾怎么处罚?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规驾驶公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对党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共产党员干部酒后驾驶如何处理?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酒驾应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如果是共产党员,在处以交通法相关规定后还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以党内惩罚,根据条例第四章以下条例:

1.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9)党员交通违章纪律处分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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