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邻关系纠纷要求拆除违章搭建,法院要求拆除。假若一直不拆,接下的法律程序是怎样?
您好。如果您一直不予拆除,法院可能会对其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您负担。如果您一直拒不拆除,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罚款,稍重的可能会被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2、阻止违法拆除违章建筑发生冲突算妨碍公务罪吗
?
3、拆除违章建筑不配合,如果继续拆除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怎么办
拆除违章建筑,需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有人阻拦执行公务,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等执完毕再处理。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4、政府违法(规)拆除违章建筑造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1、既然是政府对合法房屋采取行政侵权行为,也经过了法院的确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3、具体的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而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是政府,应该找该机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5、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条件、执行法律依据和执行机关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
接到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后并未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相应行政机关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法律依据是: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执行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拓展资料:若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因家里房屋违建,上面要拆而发生冲突怎么办
强拆违章建筑对吧,如果你的放子在规划以外可花钱搞定,但如果是在规划内就拆定了!首先你需通过规划局了解你房子的位置是否在政府用地规划内,其次才能有效采取各对策
7、拆除工程中存在哪些违章行为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中国;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8、为政府去拆违章跟农民起冲突中正当防卫派出所要留有案底这案底要怎么取消
政府部门拆违章建筑属于依法行政,农民阻挠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轻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妨碍公务行为,重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应当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判刑。治安处罚后会有违法记录,判有罪的有犯罪记录,这些都是终身的,不能消除。
9、违章建筑要强拆!急!该怎么办!
第一,分析违章建筑的建盖原因。
第二,分析拆迁方拆违的动机。
第三,找出有利的法律依据,启动合法的维权程序。
第四,做到维权有据,进退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