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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违章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06 16:08:31

1、中共党员违法犯罪怎么处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属于违反了组织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党员违规入党怎么处理?

不能承认其党员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3)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据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违规异地入党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不符合异地入党条件。

根据规定,在外地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连续生活两年以上,方可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审查发现,部分异地入党人员存在“飞过海”入党问题。所谓“飞过海”入党,就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却以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违规在外地入党。

二、是发展程序不规范。

根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审查发现,违规异地发展党员存在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档案材料涂改、造假,入党手续不全,重要时间节点矛盾明显等问题。

三、是政审把关不到位。

根据规定,受理政审单位为具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和市级部门党(工)委,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无权受理政审。

4、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党员开除党籍的情况: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党员违反会议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5)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基本案情】

案例一 张某,党员,某市建筑工程质量技术监督站(市建设局下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站长。2016年7月,张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太湖风景区召开全市工程质量技术研讨会,全站干部职工共计30多人参加会议三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二 刘某,党员,某市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兼院长。2016年11月,该学院筹备多年的学生宿舍楼竣工,刘某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学院全体职工参加,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张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到风景区召开研讨会,造成不良影响。张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刘某作为学院党委书记,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提议并决定举办竣工庆典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刘某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究刘某的党纪责任。

【党纪评析】

一、张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到风景名胜区开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和会议活动管理制度。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中办国办2014年9月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的规定。

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必须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的规定。

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上述单位不构成违纪。被追究党纪责任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二是在客观方面必须有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行为,具体包括《通知》规定的21个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并且情节较重。

二、刘某违犯廉洁纪律,违规决定举办节庆活动,既是直接责任者,又是领导责任者,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情节较重的行为。

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根据中办国办2012年5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举办节庆活动违反节庆活动管理规定,还故意为之。

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我们党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以及节庆活动管理制度。该违纪行为对象是节庆活动。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具有违反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

二是必须情节较重。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必须情节较重的,才构成违纪。

需要强调的是,要准确区分该违纪行为与非违纪行为的界限。根据该违纪行为构成四要件的规定。

一是该违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上述特殊主体,非上述单位不构成本违纪行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党纪责任。

二是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的行为,并且情节较重。

同时需要说明的,在纪律审查实践中,如果在庆典后用公款宴请参加庆典活动的人员,那么违纪主体又存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宴请违纪行为。

应当与违规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庆活动违纪行为合并处理,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党员干部交通违法将面临哪些处分

具体面料什么党纪处分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情形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7、新党规对党员违法超生如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现在深化改革,不会什么都上纲上线,说句玩笑话,生育也许也会和市场经济接轨吧!符合条件,缴纳社会抚养费,有愿望,就可以批准——说白了,这也是人民的一种需求嘛!
党,是先进的代表,但党不会凌驾法律之上。

8、党员干部违章建房应该引用纪律处分条例的哪一条加以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般是治安条例第二十四条 、及刑法第六章行为中的内容。

《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8)党员违章新规定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9、什么时侯开始党员交通违章要报纪检卫的?

这个应该是今年开始的,开人大代表的时候刚刚绝境的条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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