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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违章

发布时间:2021-06-19 18:25:18

1、为了救人车辆出现违章怎么办

可以去医院出具证明,然后去交警那边取消违章记录。
这个属于紧急避险或见义勇为,交警会帮助你取消违章记录

2、长春燃气违章施工熏死3人,竟说成见义勇为,不知归哪个部门管

吖,是国家啊网络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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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阻止违法者离开现场把违法者打成轻伤属于见义勇为不负责,那么警察执法是不是属于见义勇为+执法权?

警察执法不属于见义勇为。因为警察如果没有执法的话,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而且以为是自愿行为,你不去做见义勇为的事情,法律无法惩罚。所以警察执法他就是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而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他在执法时应当遵循哪些程序哪些规范。

4、搜集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的案例,谈谈如果自己遇到违法犯罪现象,打算怎样做?

勇往直前,是一种可敬的态度,但只知牺牲,不能成事,绝不值得称道,此为有勇无谋的匹夫之勇,是愚昧蛮干、可怕的冒险,非但不能救人,还会害人害己.实现正义之举,最需要的是智慧,需要去“智为”.危急关头,最忌冲动,而需要动脑筋、想办法、做出恰当反应,以求既可消除危机、打击罪恶、挽救他人,有能保证自己不做无谓的牺牲.智为,是为了更好的作为.它是一种高超的处事艺术,强调对他人的保护,也注重对自己关怀,以免造成悲剧,导致更多不必要的伤害.智为,是不战而屈人之兵.智为,是以四两拨动千斤.智为,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正义.

5、见义勇为抓小偷时车辆违章是种怎样的体验?

?

6、见义勇为人员违反治安案件会被取消吗?

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不能互相折抵
不能取消以前的贡献

7、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违法犯罪行为,你会冷眼旁观还是见义勇为?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遇到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会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去见义勇为。


说实话,我在遇到不公平不正义的事情的时候,真的没有办法冷眼旁观,因为我觉得如果我自己冷眼旁观了,那么日后我受到了欺负时,也没有人会愿意伸出援助之手,我确实是一个共情能力比较强的人,并且可能我从小受到的教育也教育我,应该对其他人伸出援助之手,并且可能出于理想现实主义会觉得违法犯罪这种行为就是不对的,而我也有一点小小的个人英雄主义,会希望自己能够帮助对方能够拯救对方,所以在遇到现实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我是会见义勇为的,虽然自己会害怕,但还是要告诉自己要勇敢,这个社会好人还是比坏人多。


但我们要注意的是,见义勇为一定是要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基础上去进行的,我不是那种大无畏可以牺牲自己去救他人的人,我还是觉得自己爱自己才是最重要的,那么如果我遇到了违法犯罪行为,我可能会先将自己隐蔽起来,留下一些犯罪的证据,然后马上报警并且一路跟随被绑架的人,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下慢慢的进行施救,或者是如果对方的情况非常危急,我可能会直接出声阻止并通过闹出大动静,让越来越多的人围观,让这件事情的影响力扩大来阻止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我想任何人在阻止这种行为的时候,都会害怕自己会不会被打击报复。而对于我来说我肯定也是害怕的,因为任何一个人在世上总有一定的牵扯,比如自身的朋友,自身的父母,甚至还有自己的爱人,有的时候我甚至觉得自己的生命无所谓,但是不想让我爱的人伤心,再有这些羁绊的情况下,你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考虑一下,尤其是有可能会威胁到自己人生安全的事情,尤其像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你并不知道犯罪者他到底是不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他是否还具有良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你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尤其大多数的普通人其实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他们的反应也不那么迅速,也没有一定的胆量,也没有一定的防身能力,在这个时候如果你很茫然的见义勇为,说白了就是去送人头,甚至可能会引起犯罪者的警觉,发生更加不好的事情,在这个时候肯定是要采取比较迂回,同时能够帮助被害人的行为,当然具体的事情要具体的分析。

冷眼旁观的事情我还是做不到的,如果我真的做了这种事情,那我想我可能会一辈子都陷入这种愧疚之中。我会觉得自己为什么没有伸出援助之手,让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就这样发生,自己甚至觉得自己也是另外一种形式上的帮凶,我想不管从任何层次来说,人都是需要互相帮助互相扶持的,而社会上大部分的人也是好人,我们如果一次次的向恶势力低头的话,那么恶势力就会越来越得寸进尺,好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少。

8、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到底应不应该见义勇为?你怎么看?

中华传统文化以及上学所受到的教育,一直告诉我们应该见义勇为,碰到违法的事情,我们应该挺身而出,及时阻止,但是现实不是这样。


并不是说我们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说应该准确的去衡量自己的能力以及违法的行为,自己有没有能力去制止这个行为,能不能在制止的同时保证自身的安全,并且保证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惩处。如果不能,你就应该考虑好自己的问题,见义勇为更多的应该转向见义智为,想行动之前先用大脑思考一下,判断一下自己能不能达到自己理想中的结果,也就是说制止这个犯罪行为,而且自己不受到伤害,如果不能的话就不要行动。


我们每一个人都不是上帝,没有万能的能力,我们受到别人的攻击也会受伤,被别人报复也会影响生活,所以说,我们不是救世主,不要把自己摆在道德的卫道士位置上。我们作为普通人能够做的,就是确保自己以及自己的亲朋好友,不进行任何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这个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运行贡献出自己的一份能力,真正的那些危险的违法犯罪事实,我们作为普通的民众,有心无力,我们清楚这个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我们没有那个能力去阻止。
希望所有人明白一个道理,真正的保护好自己的安全,然后能够阻止社会违法行为才是真正的见义勇为,不然的话,一个人的出头换来的就是违反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制止,反而事态扩大,或者说,见义勇为的这个人自己受到了伤害,最终没有制止这个行为,那这个行为就是没有意义的。


就像在一个公司,公司领导看的只是事情的结果,你有没有漂亮的把这件事情办下来,而不是说你给我们留这个心态,你把这件事情搞砸了,还不如不去做,因为你把这事情搞的是一个烂摊子,领导还要安排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解决,你的这个烂摊子,还不如你不去做呢。
这里并不是不提倡大家见义勇为,而是说考虑好自己的能力,在安全的前提下去阻止犯罪事实。

9、搜集见义勇为和见义智为案列,谈谈如果自己遇到违法范罪现象,打算怎么做??

正文:
2003年3月19日下午,强某和妻子在湖边等人时,见到一名儿童在湖边玩耍时突然落水,在湖里拼命挣扎。强某见状,立即冲过去跳入湖中抢救该落水儿童,落水儿童终于被救。然而,由于强某救人后体力不支,双腿不听使唤,沉入水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救起。强某由于筋骨受冻,下肢瘫痪,不能行走。两年来一直接受治疗,花去医药费数近三万元。强某和妻子向被救儿童家长王某索要医药费(已付过5000元)遭拒后,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四万五千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如何适用法律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条即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其一,该原则不是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依据公平和团结的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公平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其二,该原则并不主张无过错的行为人对无过错的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负全部责任,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其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有严格前提条件的,它必须是加害人、受害人均无过错,缺少这个条件,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从本案来分析,原、被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行为均无主观过错,而原告遭受的损害与其见义勇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损害的补偿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主观上有管理或服务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愿望,客观上已实施了帮助他人或管理他人人身、财产事务的行为。从本案强某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整个过程看,他跳水救助落水儿童的行为,既不存在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且强某的主观心态是对落水儿童施行救助,客观上确已施救成功。无论从主观心态还是从客观行为上分析,强某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处理本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本案因见义勇为行为引发的赔偿宜适用无因管理原则,由落水儿童家长王某偿付强某必要费用。其理由如下:

首先,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作出的合乎正义的举动。其主客观要件应具备:行为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为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道德;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该行为一般在危急情况下作出。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之间存在较多相容性,行为人均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客观上已实施了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实施的行为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有关实施无因管理的形式是“管理或服务”。而见义勇为行为一般发生在高度危急的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主要是“救助”之类,似乎不属“管理”或“服务”。但是,法律上规定的“管理与服务”只是概括性的,从立法角度也不可能对行为人实施无因管理作出更高要求,从无因管理规则所倡导之行为的外延分析,理应包括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应是无因管理中较高层次的“管理与服务”。

其次,从见义勇为行为被提倡的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处理更能体现立法的正义性。公平原则虽然也是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而适用的原则,但是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是从社会公平与团结的生活规则出发的,对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作出一种分担,强调的是当事人主观上无过错而对损失的衡平。而无因管理的适用虽也强调当事人无过错,但从该原则的立法意图及价值取向上分析,其侧重点则是对社会公共道德的倡导,及对维护公共道德所支付必要费用的保护上,其社会意义比公平原则更能体现社会正义性。

第三,从损害补偿角度分析,适用无因管理更能保护受害人(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原则是根据当事人具体财产状况或其他情况,公平地分担损失。而无因管理则“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1,直接支出;2,必要的劳务报酬;3,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它规定对损失、费用不是分担,而是全额负担。公平原则是从公平角度对损失、费用进行分担,无因管理原则是从提倡角度要求损失、费用全额偿付。显然,无因管理原则的适用范围比公平原则狭窄得多,但具体保护强度则要比公平原则有力得多,对权利人更有利。

综上所述,公平原则与无因管理原则虽都以当事人无过错为适用前提,但见义勇为的民法要件能相容于无因管理之中,且从法律的价值取向分析,公平原则适用时对造成损害只是予以分担,而无因管理则是全额偿付。本案原告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是社会所提倡的风尚,应适用无因管理原则,以更好地体现对原告行为的提倡和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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