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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章

发布时间:2021-07-30 03:40:44

1、发票违章行为有哪些,处罚标准是多少?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1.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6.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车辆违章求发票问题

专业判断,应该从银行取得。因为它代理此项收费业务,理应提供相应票据。交警不收钱,只开罚单,他也没你的票。

3、违章车辆 交罚款 为什么不开发票? 难道这不违法吗

1、违章车辆交罚款属于行政罚没,按规定要开的是罚款收据,而不是发票。因为发票一般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适用于应税业务。所以违章车辆交罚款不开发票是不违法的。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五十一条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3、收据是企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原始凭证,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 !一般没有使用发票的场合,都应该使用收据,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3)发票违章扩展资料:

车辆违章如何交罚款

1、持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以及身份证件去交警队违章处理窗口办理。

2、持交警开据的违章单前去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须用车主本人名字的银行卡缴纳罚款。

3、也可以在银行网站上的公共服务缴费——交通违章罚款中输入违章单的号码,进行网上缴纳。

4、在支付宝上也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违章罚款。

4、发票违法行为有哪些?发票违法行为将受到什么处罚?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5、什么是发票违法犯罪

你的问题过于笼统,发票犯罪涉及很多。根据《刑法》的规定,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纵横法律网 田树森律师

6、发票违章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发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发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发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发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发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发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发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五)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发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发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发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7、什么是发票违法行为

(一)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第六十条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七)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8、什么叫违规发票,都有哪些种类

违规发票就是在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过程任一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票,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开付款方全称
没有开付款方全称这种情况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填写企业简称等情况。企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注意企业名称问题,发票上付款方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太长而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数字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取得的定额发票数量较多,为了避免发生逐一填写公司全称的情况发生,刻单位名称章直接印在定额发票上这个方法是不可行的,企业全称需要在开具发票时一次性填写。

二、变更品名
变更品名的发票这种情况在审核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单从发票票面没有办法进行鉴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造成这一情况违规的原因主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范围的,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办公用品”却可在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所以发票品名一变就可能带来税收上的流失。变更品名开具发票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三、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范围较为广泛,例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开具发票但是开具的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有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四、假发票
辨别发票的真伪已经有很多方式方法,注册公司的纳税人在辨别时可以结合发票票面的防伪标识进行辨别,如果无法辨别可以到税务机关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拨打12366热线、到当地办税厅查询均可。

五、发票类型发生错误
发票类型发生错误主要是地税业务开具国税发票或者是国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这两种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来进行判定。

9、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有哪些情形和如何处罚及五种情况?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发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发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发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发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发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发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发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五)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发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发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发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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