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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交警大队处理违章

发布时间:2023-03-30 14:47:18

1、交警队处理违章的流程

交警队处理违章的流程具体如下:1、准备好相关材料;2、将准备好的材料去交警大队,核实下是不是真的违章了,然后再填写确认书;3、拿着确认书到所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
一、交警队处理违章的流程
1、交警队处理违章的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好相关材料;
(2)将准备好的材料去交警大队,核实下是不是真的违章了,然后再填写确认书;
(3)拿着确认书到所指定的银行去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事实清楚,需按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接受处理之时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对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罚期限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实施。
二、交通违章罚款没交怎么办
交通违章罚款没交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2、交警大队处理违章流程

法律主观:

交警队上班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个别地区提供延时服务,周六周日也上班,具体看每个交警队的规定搭凳郑。交警队周末是上班的,可以处理违章的,目前车辆处理违章时,车主只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任何一个交警队或行政综合粗销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如果违章没有扣分的话,可以直接去自助缴费机或网上缴纳罚款即可;但如果有扣分的话,那就必须先去交警队确认违章和扣除分数后,才能缴纳罚款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知颂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周末可以处理车辆违章吗

法律分析:周末可以处理违章。在周六周日的时候当事人到交警大队去办理是可以的,一般情况下交警大队中都会有一个自助处理罚款终端,或者也可以直接在网络上面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4、星期天交警队可以处理违章吗?

法律分析:1、交警队周末是上班的,可以处理违章的,目前车辆处理违章时,车主只需要携带驾照和行驶本去车辆违章地任何一个交警队或行政综合处理大厅可以接受处理。2、

2、如果违章没有扣分的话,可以直接去工行自助缴费机或网上缴纳罚款即可,可以在支付宝等缴纳罚款的;但如果有扣分的话,那就必须先去交警队确认违章和扣除分数后,才能缴纳罚款的。

3、现在可以用交管12123注册登录处理电子违章及违停违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交通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5、淄博车管所地址 和电话

1、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6号

联系电话:0533-2136789

2、淄川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淄川区淄城路811号

联系电话:0533-5131168

3、张店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张店区北京路与昌国路路口以南

联系电话:0533-2136947

4、博山交警大队车辆管理辩培所

联系地址:博山区北山路西首

联系电话:0533-4912007

5、周村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橡搏

联系地址:周村区西南路6甲2号

联系电话:0533-6801771

6、临淄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临淄区管仲路35号

联系电话:0533-2139124

7、桓台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桓台县张北路赵家村东

联系电话:18816169933

8、高青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高青县营丘大道青苑路路段

联系电话:0533-2139226

9、沂源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沂源县青岛路与南悦路交叉路口

联系电话:0533-3241771

10、高新区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高新区裕民路161号

联系电话:0533-2139811

11、文昌湖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联系地址:淄博市文昌湖区商家镇省道325鲁中机动车教考中心1号门

联系梁灶祥电话:0533-2134125

6、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区县大队

博山区交警大队现有民警79名、机关工人3名,下设13个科所室中队。辖区面积682平方公里,人口47.3万人,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有103537台,驾驶员89983名。辖区有11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1个经济开发区,256个行政村。主要担负着道路交通秩序、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设施建设等项工作。国道205线、博沂路、仲临路、博莱、滨博高速公路贯穿整个辖区,道路通车里程531.5公里。
13个基层单位:
1、6个中队:一中队、二中队(机动队)、白塔中队、乐疃中队、岳庄中队、源泉中队
2、科、所、室(7个):办公室、宣传科、财务科、交管科、法制科、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科 周村区位于淄博市西部,行政区域面积263平烂裂方公里,与济南、滨州地市接壤,济青、滨博高速、309国道、省道胶王路、庆淄路、老济青路横穿境内,公路通车总里程276.1KM,交通发达便利。全区共有人口33万,下辖5个街道办、4个镇、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23个社区、212个自然村。是一座古老而又新兴的工商业城市。截至2009年2月,全区共有机动车驾驶人51923人,机动车保有量83668台。
周村交警大队共有民警91名,其中大队干部7人,党员78人,设6个中队、7个科室。大队现有警车42台,警用摩托车16台,微机100台,对讲机78部,巡逻警车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 教考中心位于淄博市淄川区商家镇幽雅岭上,东接胶王路,西面傍崇山,北临萌山湖,南依三台山,交通便利,环境优美,风景怡人。中心占地270公顷,建有90余个单体建筑,一百公里车行道,一百余座桥梁涵洞,总建筑面积86000平方米。中心分为四个区域,东北为教学生活区,区内有教学楼、办公楼、体检站、考试厅、学员公寓、餐厅、干警公寓、综合服务楼等大型建筑。西北、西南、东南依次为一、二、三教考区。区内建有各种盘山路、起伏路、蛇形路、8字路、立交桥、倒车场、大型坡路、弯路和变形路面,能满足多种复杂条件下的驾驶训练要求。教考中心依山水之势点缀有祥龙亭、云龙亭、休闲亭、泰和塔、书画院、卧龙山庄、碧水山庄、财会培训中心、拓展学校、龙啸瀑布、保龄球馆、游泳池、网球场等文化娱乐及会议接待设施。中心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二日奠基施工,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正式建成启用,工程建设资金由交警支队自行筹措。中心能容纳三千人学习训练,年可培训驾驶员两万余人,是目前全国面积最大、设施一流的培训基地。中心的建成启用,缓解了淄博市的道路压力,带动了商家地区的经济发展,成为一处颇受欢迎的以培训为依托,集教学、会议、体育、文化、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基地。
在建设中心之初,便率先以绿化为先导,大力投入人力、财力、物力,发展植树造林,美化环境建设。在支队和中心民警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年的辛勤耕耘和精心规划,使过去一片光秃秃的荒山野岭,变成一片绿葱葱的省级森林公园。目前,中心种植各种花卉树木46科、80属、118种、200多万株,绿化覆盖面积达76%。1996年被评为省级绿化先进单位,2000年被国家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部门造林绿化400佳单位荣誉称号。 干警培训基地现有干部职工16人,下设办公室、接待处等单位,担负着6区3县培训任务。
干警培训基地北靠黄河,南靠大芦湖,环境好空气清新,地理位置优越,为我们培训干警及驾驶员培训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自2002年饥丛闭起在支队党委、大队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高青县委、县府提出的打造环境美、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生态型黄河岸边的干警培训基地。干警培训基地一班人紧密结合实际,本着高起点规划,大手笔建设,快速发展率先在全市交警系统创建了“绿色文明家园”先进单位,受到市、县委地多次表彰为全市交警系统塔建起了用武之地和施展才华的平台。干警职工的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务实创新、文明服务、爱岗敬业、顽强拼搏的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自2002年至今,基地先后荣获全市系统“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市人民满意单位”行风评选实现三连冠。基地上下心齐气顺,各项郑宴工作协调发展,一幅崭新绚丽的画面展现在眼前。
目前干警培训基地能容纳117人住宿、就餐、会议一体的接待楼一处,2000平方功能齐全的办公楼一栋,能容纳200学员就餐的芦湖假日庄户城一处,950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及驾驶员培训场地,驾驶员考试到桩设备及考试场地以全面建成。到目前实现通车里程2500米,硬化场地19000平方米,休闲路1000米,健身设备13套,微机室、仓库、车库、水、电、暖齐全,实现了风景秀丽、鸟语花香、空气清新,集干警培训、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干警培训基地。

7、淄博微信公众号查违章

      

      5. 在公众号主页,点击“关注公众号”;

      6. 进入公众号后,点击底栏的“查询工具”,再在弹出的列表里,选择“违章查询”;

      7. 在违章查询界面,选择查询城市,填入车牌号等相关信息,就能够查询交通违章。

      查完之后,假如发生了违章,系统会展现违章地点、违章行为、罚金、记分等信息。
      以下是部分网友使用本站微信公众号查询淄博交通违章,查到的违章记录:
      城市
      车牌
      违章地点
      违章行为
      罚金
      记分
      山东淄博
      ***
      G205原山大道与共青团路路口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100
      2
      山东淄博
      ***
      少海路泰宝卡口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
      0
      0
      山东淄博
      ***
      济南路与烟台路路口000米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
      100
      0
地址:张店区西十路鸿运物流园北侧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证件自取服务
      2.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号码:0533-12123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76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变更登记,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机动车注销登记,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延期业务,驾驶人体检,临时入境驾驶许可,违法处理,罚款缴纳,用户注册服务,号牌自取服务,机动车证件自取服务,驾驶证证件自取服务
      3. 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周村大队客运中心交通管理服务站
电话号码:0533-12123
地址:周村区客运中心
上班时间:周三至周日 8:30--12:0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满分现场教育,审验现场教育,体验教育
      4.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号码:0533-12123
地址: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35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驾驶证变更备案,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变更登记,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机动车抵押/解抵押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理论考试,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延期业务,驾驶人体检,校车驾驶人资格,变更考试地,违法处理,满分现场教育,审验现场教育,用户注册服务,机动车证件自取服务,驾驶证证件自取服务
      5.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源大队车辆管理所
电话号码:0533-12123
地址:山东省沂源县南悦路南侧,兴源路西侧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业务范围:驾驶证补换证业务,驾驶证变更备案,机动车注册登记,机动车转移登记,核发免检车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机动车补换牌证,机动车变更登记,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校车标牌,机动车抵押/解抵押登记,机动车注销登记,理论考试,驾驶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驾驶证延期业务,驾驶人体检,临时入境驾驶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变更考试地,违法处理,满分现场教育,审验现场教育,用户注册服务,机动车证件自取服务,驾驶证证件自取服务
      点击查看淄博全部车管所
      希望本站微信公众号的查淄博交通违章功能,能够帮到车主们及时了解自己的违章信息,也希望车主们注意行驶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尽量不要违章。

8、交警大队周末能处理交通违章?

法律分析:交警队周六也是可以处理违章的。可以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违章确认书、身份证到交警大队处理。 如果只是用电子眼拍照,你只能领取驾驶执照;如果你超速行驶,应该准备一份驾驶执照、一份驾驶执照和一份复印件;如果贴上了标签,应该作出离境决定和一份驾驶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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