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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装置性违章

发布时间:2023-04-05 14:51:03

1、电厂目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一)习惯性违章现象频发

习惯性违章是指长时间形成短期内无法改变的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的行为。

因习惯性违章并不是每次都产生安全事故,因此会导致大量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差。

在具体工作中,工作人员常常表现为无法自觉遵循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规程,从而增加习惯性违章的频率。

据大量数据显示,近几年来,我国火电厂单位安全事故产生的事故,90%以上为违章相关,其中属于习惯性违章的比例高达78%。

(二)危险点分析不到位

危险点是指作业过程中极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位置、场所等。

具体工作中,因部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低,无法通过危险点分析来有效控制整个作业过程,进而出现安全事故。

因长期以来对安全管理考核的过于重视,导致无法从思想、态度与价值观上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进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安全隐患,无法禁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缺乏安全监管机构

从目前来看,很多火力发电厂都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管机构,即便建立起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只是在企业层面,并没有贯彻细化到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一个生产车间、每一一个工作人员。


(1)发电厂装置性违章扩展资料:

电力操作标准:

1、机组正常开、停机及线路开关操作标准化机组正常开、停机及线路开关的停、送电操作频度较高。发电厂对机组正常开、停机及出线的停、送电等都制作了标准、统一的典型操作票,并进行完善和细化,从而规范了操作标准,缩短了操作时间。

操作人员在接到操作命令后,经命令核对和设备核对,在短时间内便可完成操作票的填写与审核,然后按操作票上的步骤逐项操作,而操作指令只授权给值长。

2、母线倒闸操作标准化,母线倒闸操作关联的设备多,对系统潮流方式考虑较多,必须根据实际运行方式进行操作,难以制作统一的典型操作票。

为此,电厂根据长期的操作经验和实际运行中的操作要求,制定了适合母线倒闸操作的执行标准。

110kV及以上母线的倒闸操作大多属于有预见性的倒闸操作,根据其具体要求,事先拟定详细的操作计划,准备好完整的倒闸操作票,合理安排操作人员,并做好倒闸操作的事故预想,保证了操作质量,且不会延误操作时间。

对于110kV以下厂用电系统的倒闸操作,则可根据厂用电系统可能出现的状态及操作项目编制标准的倒闸操作程序和相应的操作票,并将其融入到电厂管理信息系统(MIS)的操作票执行系统中。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厂用电系统倒换操作中因机组重要辅助设备失电而威胁机组安全运行。

为了确保新老机组隔离退出、检修和恢复过程中的设备及人身安全,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设备、人员的实际配置情况,采用操作与值守相对独立的值班方式。

即将运行操作从值守工作中分离出来,倒闸操作由专门的操作人员来完成,从而实现向“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运行值班方式转变。

2、什么是电力严重违章?什么是一般违章?

电力一般违章行为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而严重性违章涉及方面广,以下几种情况都为严重违章:

1.无票作业(包括无票工作和操作;搭票工作;消票后不重新办理工作票继续作业;填写了倒闸操作票但未带操作票到现场等。规程规定可以不用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情况除外)。

2.作业时制订了标准化作业指导书而未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执行的。

3.电力检查和接地不按照规定执行。在安装地线或推地线闸门之前,或在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在非电源侧不进行电检查。

4.未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验电,或使用非接触式方法进行验电。

5.过载使用起重设备或超速、超俯角、仰角情况下强行起吊,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2)发电厂装置性违章扩展资料:

在电力企业,95%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是由违章(行政违章、习惯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安装违章等)引起的。因此,要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就必须遏制违法行为。

所以要求企业的所有成员都要珍惜自己的生命和他人的生命,不违反自己的规定,及时纠正他人的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从源头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正如一些工人所说的:“安全生产不违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珍惜生命的本质要求。它是关爱自己、关爱他人的基本动力。这也是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必由之路。

3、各单位应建立什么三级违章档案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反违章工作,指导好各发电企业反违章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公司系统广大员工的反违章意识和“三不伤害”能力,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特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各单位应成立反违章组织机构。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以及各生产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安监部门,负责反违章的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蔽宴厂、车间、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五条 反违章工作要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管不罚”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要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纤并握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
第六条 安毁庆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是反违章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充分发动广大员工积极查禁违章,鼓励自查自纠和工作班成员之间、领导干部和职工之间的互相监督。
第七条 本意见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 责 权
第八条 各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负责反违章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制定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标准、奖惩考核办法,研究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协调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部门、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讨论反违章的重大奖惩;监督、考
核各级人员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各分管区域的装置性违章。
第九条 安监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厂反违章管理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监督、考核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职工的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的监督和考核;负责汇总、曝光全厂出现的违章情况。
第十条 生技部门是全厂装置性违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反装置性违章的措施和计划,对全厂装置性违章进行统计、监督和考核,同时受单位反违章领导小组和安监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三章 违 章 分 类
第十一条 违章的定义:在发电生产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第十二条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第十三条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第四章 反作业性违章
第十四条 作业性违章:指在发电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反作业性违章工作重点是防止触电、防止高空坠落。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了解掌握下列作业性违章者的心理状态,及时进行教育和监督
(一)不信规程信经验,认为违反安全规程也不会造成事故; (二)口头上承认安全规程重要,但无人监护时往往随意作业;
(三)图省力、嫌麻烦、贪图方便、沿袭旧的不良习惯,导致违反安全规程;
(四)因赶工期,贪图“快”“捷”的念头导致忽视安全,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五)因事先准备不充分、仓促作业而违反安全规程;
(六)因配合不好、交待不清、作业者想当然而造成违反安全规程; (七)因工作简单、分散、零星,作业者怕麻烦,违反规程制度; (八)因作业前情绪不好或心猿意马而违反安全规程;
(九)长时间不良的习惯做法,导致不适应安全规程的约束而违反安全规程;
(十)作业者素质不高,不了解安全规程,不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自我防护能力不强,不自觉地违反安全规程;
(十一)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规定,直接参加工作班作业;
(十二)在重大技改工作中,技术方案考虑不周,违反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要求部门、班组,结合工作性质,制定出各部门、班组的作业性违章范例,组织学习,并纳入每年安规考试内容。“常见典型违章事例”和“习惯性违章事例”见附录A和附录B。
第十八条 反作业性违章,应实行分层负责,逐级考核,一层保一层,一层考核一层,每一层都有人负责。
(一)工作负责人(小组负责人)、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操作监护人等,对作业人员、操作人员违章负责查禁和考核;
(二)班组长负责对班组人员违章的查禁和考核;
(三)部门负责人、专工、安全员对本部门人员的违章进行查禁和考核,每天应对生产、检修、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班组长进行考核;
(四)安监、生技等部门领导和专业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对作业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五)由于部门领导组织反违章工作不力,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重复发生,由安监部门考核该部门领导、专工、安全员和反违章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作业性违章行为都有立即制止的权利和责任。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人员要把反作业性违章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为日常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并监督各级领导对反违章工作分层负责,分层考核。
第五章 反装置性违章
第二十一条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而存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装置性违章的主体是设备主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技术人员根据其安全职责及有关规范标准,制定出各种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技术措施,使反装置性违章有章可循。安监人员严格按规范标准和技术安全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反装置性违章要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订货、施工、验收等阶段严格把关,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一)保证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在设计、施工及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配合、监督各级施工、调试单位严格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艺规范进行施工调试;设计与现场实际或最新规程不符的要及时变更设计。
(三)安监部门、生技部门等对建设项目中防止人身事故、误操作事故、锅炉灭火放炮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等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查禁装置性违章是各级专业技术人员、设备主人和安监人员的安全职责,是深入现场巡回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4、拆除工程中存在哪些违章行为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中国;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5、如何在工作现场正确运用危险点预控卡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应从人员、设备、环境、管理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认真执行“危险点分析预控”和“一宣读两交底”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突出实效、不流于形式。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达到“全程在线管控”。制定了杜绝事故发生危险点预控措施
关键词: 危险点 工作票 操作票 预控措施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华亭项目部职工在生产运营中的人身安全,保障电网和设备安全,做到超前控制,超前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检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特对“标准化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实施进行分析。
1.2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所涉及的工作地点、操作设备、现场环境、使用工具以及人员行为等环节都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点,如果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具备一定条件危险点就会演变成事故。在实际工作中,危险点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不易被作业人员认识和发现,因此找准危险点并制定预控措施是防止发生事故的重要手段。
2、定义和术语
2.1、危险点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人员、设备、环境、管理中有可能引发事故的危险因素所存在的时间、地点、部位、场所、工器具和行为动作等。简单地说,危险点就是指事故易发点、多发点,设备隐患的所在点和和人的失误潜在点,因此危险点是一种诱发事故的隐患。如果不进行防范和治理,在一定条件下它就有可能演变为事故。
2.2、危险点分析预控,是对有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点进行提前预测和预防的方法。它要求各级领导和员工对电力生产中的每项工作,根据作业内容、工作方法、机械设备、环境、人员素质等情况,超前分析和查找可能产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不安全因素,再依据有关安全法规,研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
3、开展危险点分析控制的重要性
3.1、为了深入开展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必须强化《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26164.1-2010)(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和“两票”制度的执行,深化反违章工作,预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3.2、危险点控制方法就是引导员工对发电企业生产运营中的每项工作,根据作业内容、工作方法、环境、人员状况等去分析可能产生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危险因素,也就是不安全因素;再依据规程规定,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以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这是一种以工作危险预想方式,针对作业实际情况,提醒员工注意,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事故的有效方法。
3.3、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是对“两票三制”中工作票、操作票的很好补充和加强,是弥补现行工作中所列安全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不足之处,以及作业中动态变化的安全要求。
3.4、便于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有利于职工对规程的理解和接受,有利于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装置性违章。
4、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的要求
4.1、危险点分析预控必须按照“四个方面、三个层次”来进行。四个方面是指:人员、环境、设备、管理。它们是进行危险点分析的基本方向,也是将事故点分解为分析面,再到分析预控“危险点”的重要途径;三个层次是指:工作前、工作过程、工作结束。
4.2、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首先要从思想上的危险点入手,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和行动上的习惯性违章。
4.3、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要以班组为基础,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专业把关的原则,抓好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并结合本专业、本岗位的各种典型作业(包括操作)分析危险点,针对每个危险点对照规程及有关制度,提出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形成“危险点分析预控卡”,经部门专工、有关领导审查补充完善后执行。
4.4 运行人员在许可工作票时,除正常的审核外,对没有附加“危险点分析预控卡”的工作票必须拒绝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5 危险点预控卡除签名和时间必须为手写内容外,其余内容可打印生成。
4.6 “危险点分析预控卡”要连同工作票或操作票妥善保存,由使用部门按月整理统计分析,每月底与工作票一并报安环部复查备案。
5、危险点分析预控的方法
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工作负责人要组织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进行分析时,首先要结合以往的事故通报,回顾此项作业是否发生过事故或不安全现象,并结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找出危险点,并重点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控制措施。
5.1、 工作场地的特点,如高空、井下、容器内、交叉作业、邻近高压管道、邻近带电设备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险点。必要时应事先到工作地点进行检查。
5.2、工作环境的情况,如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大风、有毒有害气体、缺氧等环境因素可能给工作人员带来的危险点。
5.3、 工作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如电动工具、起重设备、安全工器具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危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点。
5.4、操作程序工艺流程的颠倒、操作方法的失误等可能给作业人员带来的危害或设备异常的危险点。

6、电厂里面的违章现象分为哪四类

分为:

1、作业性违章

2、装置性违章

3、管理性违章

4、指挥性违章

7、电力违章事例

常见典型违章事例
一、作业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
(3)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4)防误闭锁装置解锁钥匙未按规定保管使用;
(5)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安全用具;
(6)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
(7)设备检修不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8)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
(9)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10)使用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不戴绝缘手套;
(11)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12)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13)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时,安全距离不够或无监护;
(14)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无人监护。
(二)防高处坠落类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
2)焊工不使用防火安全带;
(3)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4)沿绳索、脚手杆攀爬脚手架、竖井架等;
(5)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在栏杆、脚手架上坐立;
(6)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属设施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7)搭乘载货吊笼;
(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9)借助栏杆、脚手架、瓷件等非起吊设施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起吊物件;

(10)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11)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12)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13)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14)登杆前未认真检查爬梯、脚钉是否齐全完好;

(15)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帽;

(16)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17)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戴不合格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2)高处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或高处作业的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

(3)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4)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起吊未经验收合格的预制构件;

(5)在组装铁构件与构架时,将手指伸入螺孔进行找正;

(6)层面板、联系梁串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7)使用不合格的吊装用具(机具、器具、索具);

(8)不执行起吊措施,设备超载运行或偏拉斜吊或吃力不均;

(9)在起吊物的下方、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下方通过或停留;

(10)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11)在抓土(煤)机工作时,进入抓斗工作范围;

(12)不走通行道,跨越皮带或在皮带上站立;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13)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

(14)运输机械未停稳或挪动时,人员上、下传递物件;

(15)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

(16)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7)启动运输机械,没有进行联系,也没有启动警告铃;

(18)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19)转动设备停运检修,未履行工作票手续和未采取防止误启动的措施;工作结束后未会同值班人员一起检查、确认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便启动设备;

(20)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21)起重工作没有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

(22)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3)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4)未正确着装,在现场穿高跟鞋、凉鞋、裤头、背心、裙子等,女职工未将辫子或齐肩发盘在工作帽内。

(四)防火防爆类

(1)未接受爆破培训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及穿带铁钉的鞋;

(3)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4)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5)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6)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

(7)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8)在密闭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9)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10)进入炉膛、汽包、油罐及其它储存化学药品、惰性气体的容器前,没有进行充分的通风;

(11)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或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12)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酒精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13)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存放炸药、雷管,无专人保管,领退料手续不严格,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4)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二、装置性违章

(一)防触电类

(1)高压开关室的门不能从内部打开;

(2)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3)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4)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

(5)变电站构架爬梯、刀闸操作把手抱箍、低位旋转探照灯外壳没有直接接地;110kV及以上钢筋混凝土构架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没有采用专门敷设的接地线;

(6)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7)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二)防高处坠落类

(1)脚手架使用前未进行验收,或使用的脚手架不合格;

(2)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

(3)高处危险作业区下方未装设牢靠的安全网;

(4)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人字梯无限制开度的拉绳;

(5)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6)临时爬梯材质不符合要求,挂靠不牢;

(7)高建筑物临空面没有栏杆;

(8)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指示红灯;

(9)厂房和其它生产场所吊装口四周无固定栏杆;

(10)登高工器具不合格或未定期试验。

(三)防物体打击与机械伤害类

(1)立体交叉作业无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

(2)高空作业、起重作业、深沟深坑、拆除工程等工作现场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警戒装置;

(3)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

(4)起重机械制动、限位、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5)起吊索具、承力部件未经试验,或存在缺陷;

(6)高处作业临空面未设防护栏杆和挡脚板;

(7)设备、管道、孔洞无盖板或围栏。

(四)防火防爆类

(1)易燃易爆区、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避雷设施;

(3)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4)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及其它惰性气体、腐蚀性气体瓶等,安全防护装置不全,未定期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标识;

(5)进入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排气口无防护罩;

(6)油罐、油管道接地不良,接头渗漏油;燃油系统管道法兰未采用牢固的金属导体跨接;

(7)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

(8)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9)调度、办公楼及其他场所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10)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安全距离少于8米。
三、指挥性违章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重大项目没有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学习就组织从事生产工作;
(3)未办理完工作许可手续,做完相应安全措施,就允许工作人员从事相应生产工作;
(4)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5)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
(6)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7)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8)设备故障或异常运行后,领导者不组织进行分析,就毫无根据的下达处理意见;
(9)领导者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10)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能及时指挥实施对应措施。
四、管理性违章
(1)已运行的设备没有运行、检修规程;
(2)没有按规定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复查、修订、公布、印发;
(3)没有按《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
(4)制定规程、制度不符合实际,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起不到指导生产管理的作用;
(5)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6)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
(6)不按照规定,自行变更设计;
(7)工程结束后,未按规定提供正确的竣工图纸;

(8)对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不能按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9)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10)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查出的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计划,不组织消除;

(11)不能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2)不能认真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例行工作;

(13)没按规定及时公布或调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14)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15)不按规定制定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不制定现场工作的安全措施;

(16)制定的规程、制度、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使用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处理时延误或扩大了事故;

(17)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18)不能对工作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措施,改进工作;

(19)国家、行业、公司新颁发的规定和反事故措施没有落实到工程设计中去;
(20)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
(21)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习惯性违章事例
(1)
非电工从事电气作业或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
电气倒闸操作,不填写操作票或不执行监护制度;电气倒闸操作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状态;
(3)
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和电气工具;
(4)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不包括GIS等无法进行验电的设备),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
(5)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或不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6)
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或不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

(7)
电气设备检修,约时停送电;
(8)
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
(9)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无监护;
(10)
在地下维护室、沟道和金属容器内工作,使用非安全电压照明,无人监护;
11)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操作;
(12)
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接地、不装漏电保护器及不戴绝缘手套
(13)
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扎安全带,进入生产(施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
(14)
高空作业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规定;
(15)
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不合格或不进行定期试验
(16)
盲目决定设备带病、超出力运行或让职工冒险作业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17)
制定的规程、措施、制度等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
(18)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不加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1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等起吊物件;
(20)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它工作;不按规定运行中更换碳刷;
(21)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22)
不走安全通道,从翻车机工作区域通行;
(23)
搭乘载货吊笼或用吊头、抓头或其它载货设备输送人员;
(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
(25)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打大锤时戴手套等;
(26)
不具备爆破资质的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27)
在易爆、易燃区携带火种、吸烟、穿带铁钉的鞋等;
(28)
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氢油管道动火时不按规定接地线;
(29)
在氢、油区使用铁制工具又无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30)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31)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或进行其它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或监护人员数量及所处位置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规定;
(32)
锅炉水压试验时,无关人员在周围逗留,人员站在焊接堵头对面或法兰侧面。锅炉启动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继续作业;
33)
水上工作不佩带救生设备,没有其它救生措施;
(34)
现场滤油无人看管、无防漏防火的可靠措施;
(35)
使用资质不合格的施工队伍;
36)
安排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37)
特殊岗位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按规定正确着装;
(38)
未经批准,解除运行设备连锁、报警、保护装置;
(39)
进入易造成人员窒息的环境或区域内工作未采取防范措施。


与发电厂装置性违章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