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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河东交通违章

发布时间:2023-04-07 19:27:58

1、天津市各个缴纳交通摄相违章罚款的详细地点?

1、河东支队六纬路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五经路音乐街上。

电话:022-24332986。

2、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邮局旁。

电话:022-24332986。

3、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22号。 

电话:022-24332986。 

4、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号桥桥头北侧。

电话:022-24332986。

(1)天津河东交通违章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2、天津武清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地点

1、武清支队(违法处理)  

地址:天津市京塘公路与武宁路交口东1.5公里。

电话:022-22957337。

2、武清支队崔黄口大队(违法处理)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宝公路2号。

电话:022-22957337。  

3、武清支队东马圈大队(违法处理)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104国道东马圈镇政府东侧。

电话:022-22957337。  

4、武清支队河西务大队(违法处理)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103国道55至56公里处(大沙河检查站)。

电话:022-22957337。

(2)天津河东交通违章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天津怎么查交通违章查询


查询违法行为有七个渠道:33601。下载“掌上路路通天津”应用查询违法行为。2.登录“网络交通违法自助判定及罚款缴纳平台”,根据提示进行注册,登录后即可查询。3.有数字电视机顶盒,可选电视流量管理自助服务界面,可以查询和打开。4.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查询。5.车主或驾驶人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到交管部门所有违法处理窗口进行查询。6.登录“交管自助服务终端”主界面,查询相关车辆违法信息。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4、河东区车辆违章扣分罚款在哪儿交

1、河东支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小张贵庄22号  

电话:022-24332986

工作时间:周六、周日8:30-12:00;13:30-18:00

业务范围: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2、河东支队六纬路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与十五经路音乐街上  

电话:022-2433298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

业务范围: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3、河东支队万新村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邮局旁  

电话:022-2433298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

业务范围: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4、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小卫国道93号

电话:022-2433298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

业务范围: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5、河东支队中山门大队(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一号桥桥头北侧

电话:022-24332986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8:00

业务范围:违法处理,罚款缴纳

(4)天津河东交通违章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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