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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环保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2020-09-14 13:16:09

1、开汽修店要做环评,有经验的能把怎么通过的告诉我吗?

这个要根据你汽修店的规模和业务种类而定。因为规模和业务种类直接影响到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
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需要根据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评文件的种类(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前两种需要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后者可委托编制或者由建设单位自己填报。
汽修店主要产生:
1.机修废水(PH、SS、COD、石油类、磷酸盐、锌、镍等重金属等)
2.废气(机动车尾气含石油烃、氮氧化物、),如果有喷漆业务废气中还有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3.噪声:机动车试车、运转噪声,设备(泵类)噪声,人员生活噪声等
4.固废:漆渣、边角料、废机油、废清洗剂、生活垃圾等,其中漆渣和废机油、废清洗剂属危废。
要想通过环评要满足机修店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设置废水隔油池、应急水池、边界噪声防治设施和措施、喷漆房密闭及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固定存放装置(尤其是废机油、漆渣等)。
换言之,要在选址上做到合理,污染物达标排放。一般编制报告表,规模小的登记表也可。
持环评文件及有关申报材料(工商核名登记,房屋使用证明等)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经现场勘察后做出审批决定。
目前,很多汽修店都不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环境条件很差,也都在经营中,环保部门只管收钱,对污染监管不力,这也是我国环保管理和环境污染现状的一个缩影。

2、北京汽修环保要求

汽修行业现在在环保方面要求很严呢。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26877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7701.1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996城乡规划改用地分类标准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1228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non-
吸附剂不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中直接处理再生的吸附处理技术工艺。
4选址
4.1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DB11/996等要求。
4.2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
5污染防治要求
5.1大气污染防治
5.1.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a)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DB11/1228-2015表1要求;
b)应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至少保存3年;
c)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经活性炭等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
d)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e)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501要求,排气筒应设置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并按照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g)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h)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GB/T7701.1的要求;
i)采用吸附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按照GB20101要求在进、出口的风管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设施的气流阻力(压降),压差宜控制在300~350Pa,超出该压力范围时应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
j)异位再生或废弃的吸附剂在转移处理之前应采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被吸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
k)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至少保存3年。

3、公司经营有汽车维修项目需要环评备案表吗?

需要,做汽车抄维修营业执照袭申领需要环评。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是需要进行环评的,编制环评报告表。如果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进行环评,只需要在当地环保局填写环评登记表就可以了。

4、汽车维修需不需要环评

你好,这个要根据你汽修店的规模和业务种类而定。因为规模和业务种类直接影响到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对周边环境影响的程度。
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需要根据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环评文件的种类(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前两种需要有环评资质的单位编制,后者可委托编制或者由建设单位自己填报。
汽修店主要产生:
1.机修废水(PH、SS、COD、石油类、磷酸盐、锌、镍等重金属等)
2.废气(机动车尾气含石油烃、氮氧化物、),如果有喷漆业务废气中还有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3.噪声:机动车试车、运转噪声,设备(泵类)噪声,人员生活噪声等
4.固废:漆渣、边角料、废机油、废清洗剂、生活垃圾等,其中漆渣和废机油、废清洗剂属危废。
要想通过环评要满足机修店选址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设置废水隔油池、应急水池、边界噪声防治设施和措施、喷漆房密闭及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固定存放装置(尤其是废机油、漆渣等)。
换言之,要在选址上做到合理,污染物达标排放。一般编制报告表,规模小的登记表也可。
持环评文件及有关申报材料(工商核名登记,房屋使用证明等)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经现场勘察后做出审批决定。
目前,很多汽修店都不具备完善的环保设施,环境条件很差,也都在经营中,环保部门只管收钱,对污染监管不力,这也是我国环保管理和环境污染现状的一个缩影。

5、汽修厂需要办理环评吗?有哪些依据?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是需要进行环评的,编制环评报告表。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进行环评,只需要在当地环保局填写环评登记表就可以。

6、办理汽车三类维修资质证是否需要环保审批手续?

需要的。

7、汽修店环保备案登记表生态影响怎么填?

无锡汽修店环保竣工验收咨询, 环保竣工验收 逐鹿环保在协助企业环保竣工验收...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8、汽车维修行业分哪几类,三类汽车维修需要办理环评吗

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以及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是需要进行环评的,编制环评报告表。如果你的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需要进行环评,只需要在当地环保局填写环评登记表就可以了。

9、车辆修理厂是否需要建设环保设施

需要建设的,并且需要办理环评手续的。
一个项目需要不需要环评,以及环评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是根据国家环保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所规定的来的。
根据2015年6月1日起执行的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汽车、摩托车维修场所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所以环保设施还是需要的。
汽车在修理过程中会产生废油渣,废水等等污染物,是需要环保设施的。

10、2015新环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有何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行业作出专门规定,但有与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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