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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汽车维修

发布时间:2020-09-18 16:55:21

1、2015年11月份更换了发动机水塞,现在漏水汽修厂有保修吗

时间太久了现在肯定不保修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还望您能采纳,谢谢!

2、2015年汽车保养不必去4s店哪2015年之前买的车怎么办

车主喜讯:汽车行业反垄断法2015.1.1实施,汽车在保修期内将不再限定在4S店保养了。
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对外颁布《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 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汽修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市场结构不优、发展不规范,消费不透明、不诚信等问题”。

意见由交通运输部牵头,联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住建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中国保监会共计十个部委参与审批,旨在规范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市场的乱象。此举受到了广大车友和消费者的热烈关注。
保修期内做保养可以不选4S店:

“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表示,限制滥用汽车保修条款,保障消费者维修选择权。很多4S店执行“新车保修期内必须在4S店内做保养,否则不享受保修政策”的保修条款,这其实妨碍了消费者选择汽修厂的自由。此外,消费者还可以自由选择给爱车做哪些保养。很多对4S店开出的保养单有异议的车主,完全可以去专业的汽修厂给爱车做保养。
只要是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的汽车,不能因为车主没有在4S店做保养,就不享受“三包”政策。同时,维修车企应公开技术信息,不公开将受罚。

意见指出,要建立实施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企业平等享有获取汽车生产企业汽车维修技术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汽车维修质量。

“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向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即: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该车型将不能继续销售

意见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有品牌、商标或标识的独立售后配件,同时鼓励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转售、提供原厂配件。 这意味着,不用去4S店,消费者在汽修厂买到原厂配件的几率将大大提高。汽车配件生产厂家直接向汽修厂供货,可以绕开厂家和4S店,减少流通环节,配件价格也将趋向于合理。
但作为售后维修是4S最大利益来源,因此垄断法出台后,商家处于利益保护,势必会想出各种对策,削减反垄断法的效果。同时,尽管不再限制车主保修期内必须在4S服务,但车主又出现新的难题,众所周知的汽车服务行业里普遍存在“4S贵,路边店假”的现象,大部分车主仍无从选择,但迈卡车友会车主有福了,迈卡会用七年时间探索和设计出了“以数量换价格、换质量、换服务、换信用"的模式,从外面第三方考察引进了“特约服务站(驻群站)”形式,以迈卡车主集体的力量,限制了服务站的违规和欺诈行为,彻底解决了车主的后顾之忧。经过五年的实践证明,迈卡模式获得了成功,五年里批准引进的六家特约服务站,未发生恶意欺诈行为和造假行为,所有投诉都得到满意解决,极大的保护了车主利益。随着垄断法的实施,势必会有越来越多的车主加入迈卡会,并扩大服务商引进数量和质量,将服务遍布各区,方便车主。欢迎车主加入咱们车主自己的免费公益服务平台--迈卡车友会。

3、合肥腾飞学校15汽修一班2015年班上学生的名单

判断一个汽修学校的好与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一看品牌
起码得是正规的学校吧,有相关办学资质的,最好是资金雄厚的,教学设备方面有保证。其实民办的院校比公办的有优势,民办学校的课程设计更贴近市场需求。
二看实训
学汽修技术,实训课程当然是最重要的,光有理论,不会修车洗车打蜡,哪家企业会要你?所以实训是非常关键的,实训课程的比例要比理论课程高,但也不是说全部实训就是最好的,只有将理论实训相结合,学习效果才能实现最大化。
三看管理
一所汽修学校的好与坏,除了看是否能学到技术以外,还要考虑能否提升个人素养,只有具备了良好的个人素养和精湛的技术后,在社会的工作中才会有长远的发展。
四看设备
如果我们学技术的设备还是停留在90年代/2000年代的,那么你学出来的技术也将是与社会脱节的,所以一个汽修学校的设备更新,应该是与市场同步的。
我校应该是中国最好的汽修学校了。

4、2015汽修第一学期学生个人总结报告

先写一下自己这一学期学到了哪些知识,再规划一下自己的未来就可以了

5、汽修店名字大全2015

能不能 给我找一个好一点的汽修店名

6、国家2015年1月1号实施汽车不在4S店做保养,只要在质保其内也给修车是不

你可以根据国家最新的三包规定,对号入座!【希望帮到你!】
汽车三包规定出台 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月15日,搜狐汽车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了解到,备受汽车行业及汽车消费者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在历经多次审议和修改之后终于出台。
据悉,《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汽车三包”规定,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新出台的“三包”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而在此之前,最新的汽车召回条例也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两项新规的先后出台和实施,将使得此后消费者买车、用车权益得到更大的保障。
以下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全文。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家用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关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其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要求应当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
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车辆类型规格、车辆识别代号(VIN)、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客服电话;销售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销售网点资料、销售日期;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或者相关查询方式;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规定要求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
维修保养手册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实用。
随车提供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应附有随车物品清单。
第三章销售者义务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
(二)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
(三)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
(四)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五)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
(七)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
(八)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
第四章修理者义务
第十三条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问题、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和工时费、拖运费、提供备用车的信息或者交通费用补偿金额、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盖章等。
修理记录应当便于消费者查阅或复制。
第十四条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第十五条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第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五章三包责任
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生产者明示的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新的合格的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销售者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
第二十三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家用汽车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第二十四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家用汽车产品证明。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退货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按照本规定更换或者退货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家用汽车产品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销售者依照本规定应当免费更换、退货的除外。
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使用时间、使用状况等因素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家用汽车产品更换或者退货的,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自收到消费者书面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者未按本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消费者遗失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的,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消费者向销售者、生产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可以依照本规定继续享有相应权利。
按照本规定更换家用汽车产品后,销售者、生产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破产、合并、分立、变更的,其三包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三包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一)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
(二)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
(三)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
(五)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三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
第七章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有关机构等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同意,可以选择技术咨询人员参与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咨询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建设,推荐技术咨询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
第三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按照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
乘用车,是指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除专用乘用车之外的乘用车。
生产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家用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单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单位视同生产者。
销售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消费者直接销售、交付家用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依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修理者等。
产品质量问题,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无法正常使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规、标准、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家用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无法安全使用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出现安全装置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或者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规定更换、退货的家用汽车产品再次销售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明示该车是“三包换退车”以及更换、退货的原因。
“三包换退车”的三包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涉及的有关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公开和管理、生产者信息备案、三包责任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管理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7、汽修DB/T2016-201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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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5新环保法对汽车维修行业有何规定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修订施行《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汽车维修行业作出专门规定,但有与汽车维修行业有关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9、汽车维修师傅2015工作计划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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